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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5号――废止《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银行关于修改对非居民旅客征收个人物品进口税适用币种的通知》


【颁发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海关总署公告
(2011年第5号)


为规范对非居民旅客征收个人物品进口税适用币种的管理,现决定废止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银行联合发布的《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银行关于修改对非居民旅客征收个人物品进口税适用币种的通知》(署监二〔1993〕526号),该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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