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
(蚌政〔201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皖政〔2010〕53号)精神,现就加快我市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新形势下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
(一)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近年来,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始终坚持为农服务宗旨,不断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大力实施“新网工程”,着力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改革发展取得新突破,经济实力迈上新台阶,为农服务取得新成效,为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繁荣作出了贡献。当前,我市改革发展进入关键阶段,农村正在发生深刻变化,需要进一步发挥供销合作社在活跃农村流通、参与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现代农业、拉动农村需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中的重要作用。
(二)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局,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皖政〔2010〕53号)精神,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合作制基本原则,大力推进经营创新、组织创新、服务创新,加快构建运转高效、功能完备、城乡并举、工贸并重的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努力使供销合作社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真正把供销合作社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开创全市供销合作事业新局面,为推动科学发展、加速蚌埠崛起作出新贡献。
二、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现代流通网络建设
(三)加快推进“新网工程”建设。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要求,各级政府和发改、规划、土地、商务、农委等相关部门要将“新网工程”纳入城乡发展总体规划之中,在新农村建设和新老城区建设改造中统筹考虑合理布局。加快建设覆盖全市的农业生产资料、日用消费品、农副产品、再生资源和烟花爆竹五大网络,力争五年内“新网工程”覆盖全市60%以上的行政村,逐步形成以县城为中心、以乡镇为骨干、以村级为网络终端的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
1.加快建设农资现代经营服务网络。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引领作用,加快推进网络资源整合,以发展配送中心和农资放心店为重点,积极开展农机、种业等商品经营,提升农资经营服务网点建设标准化、规范化和综合服务水平。尽快建立健全市级化肥、农药储备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承担化肥、农药等重要物资的国家商业、救灾储备任务。
2.加快建设农副产品市场购销网络。升级改造和新建一批带动性强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增强仓储运输、冷链物流能力,推动批发市场与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专业大户建立直接采购关系,促进农产品顺畅销售。
3.加快建设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积极培育壮大连锁骨干企业,实施“小超市、大连锁”和区域集中发展的经营战略,加强区域物流配送中心、连锁超市和农村综合服务社等农村零售终端建设,大力提高网络覆盖面和商品统一配送率,五年内消费品零售总额力争达到全市农村市场的10%。鼓励供销合作社发挥“一网多用”优势,依法开展家电、图书、药品等连锁经营业务。
4.加快建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再生资源行业的领头作用,发挥行业协会优势,大力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建设,重点打造一批区域集散交易市场、综合加工利用基地和产业化示范区,拓展废旧家电、报废汽车等回收拆解业务,促进再生资源产业化经营、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5.加快建设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网络。全面贯彻落实《蚌埠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蚌埠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成员单位的协调;安监、工商等部门要做好零售连锁网点的审批发证工作,取缔无证零售点;公安部门要支持连锁经营网络配送,依法打击无证运输、未经许可贮存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质监部门要对生产企业的原材料和成品质量进行监督,杜绝使用国家严令禁止的低钾等材料。县、区政府要对经批准的烟花爆竹仓储设施建设给予支持,对仓储设施周边环境予以整治;供销合作社要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经营活动的管理,整合市场资源,加大烟花爆竹仓储配送中心等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积极开展连锁配送经营。逐步形成布局合理、安全规范、管理有效的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体系。
三、推进服务创新,提高服务能力
(四)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加强与系统内外的联系与合作,积极吸纳农民经纪人和种植、养殖大户加盟实行联合经营,寻求共同发展。加强对供销合作社创办的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提高专业合作社人员的管理水平和生产经营能力。依托当地资源和特色产业,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列化服务,通过发展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产品交易市场、大型超市、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对接,充分发挥农产品经纪人的带动作用,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搭建服务平台,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健康、有序发展。
(五)提升完善行业协会服务水平。加强供销合作社系统行业协会建设,增强服务功能,提升行业协会服务水平,强化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主动承担政府委托的有关职能,开展对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农产品经纪人、农民产销大户的技能培训、信息咨询等工作。各级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六)积极发展农村综合服务社。各级政府要制定相关扶持政策,推进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打造农村社区综合服务平台。按照政府引导、多方参与、整合资源、市场运作原则,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建设主体多元、功能完备、便民实用的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根据农民生产生活实际需要,进一步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在继续搞好农资、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经营基础上,积极开展医疗卫生、文体娱乐、信息科技、养老幼教、劳动就业等农村综合服务。
(七)鼓励供销合作社积极参与农村金融创新。鼓励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村资金互助、互助合作保险等试点工作。支持具有法人资格的供销合作社按照国家规定和市场准入条件参与组建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业担保机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供销合作系统的业务合作,拓展服务领域,探索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四、推进经营创新,提升经济实力
(八)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在保持供销合作社主营业务控制力的基础上,积极吸聚社会资本,加快推进社有企业产权多元化改造。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企业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力。规范企业改制行为,切实防止社有资产流失。完善企业财务、投资和风险控制机制,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提高管理水平。对为农服务的骨干龙头企业要保持供销社控股地位。鼓励经营管理者和职工在企业持股,部分中小企业和县以下社有企业股权设置可以进一步放开。
(九)做大做强社有企业。加快社有企业转变发展方式,调整社有资产布局,优化经营结构,巩固提升传统优势产业,打造发展新兴产业,不断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加快推进与系统内外的联合合作,积极培育壮大一批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行业影响力大的社有企业集团。加大重点项目和产业基地建设力度,支持有条件的社有企业承担国家科研和农业成果转化项目。大力拓展社有企业经营范围和服务领域,支持社有企业利用国家和省级专项资金,积极参与“万村千乡”和“双百市场工程”以及农超对接、家电下乡、家电以旧换新等工作。鼓励供销合作社龙头企业、供销合作社职工、农村种植、养殖大户参与基层社重组、改造。
五、推进组织创新,增强发展活力
(十)继续加强基层社建设。要把基层社建设与现代农村流通网络建设结合起来,与推进新农村建设和小城镇建设结合起来,加快基层社改造步伐,创新基层社发展方式,通过改造一批、新建一批、裁撤一批的方式,对基层社实行建制调整和布局优化。强化基层社民主管理,建立完善社员代表大会制度。
(十一)加快转变联合社职能。加强联合社自身建设,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职能,提高指导系统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健全规章制度,强化社有资产监管,推进、督促社有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完善内部管理、加强风险控制。积极探索建立与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市、县(区)供销合作社要依法成立社有资产管理机构(公司),法人代表由各级供销合作社主任担任,主要负责社有资产的管理,保持社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对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区联合社机关,在严格核定人员的情况下纳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六、加大扶持力度,优化发展环境
(十二)维护供销合作社权益。各级政府要把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作为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举措,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研究部署。把“新网工程”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列为政府年度考核范畴,市政府适时进行督查。根据实际需要,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等可以由供销合作社承担的任务和职能委托或赋予供销合作社。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本级社集体财产、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和改制后的剩余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对供销合作社企业和基层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不得因为改制随意改变资产的属性,由所有权代表行使管理权。对已移交相关部门管理的属供销合作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要无条件及时归还供销合作社。
(十三)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各级政府要尽快采取有效措施,研究解决供销合作社系统地方政策性财务挂账问题。支持供销合作社多渠道消化经营性财务挂账,有关金融机构要积极主动采取“打包”、处置呆坏账、核销等多种形式妥善处置好供销合作社拖欠的金融债务。各级政府出台的支持国有企业改制及通过资产处置安置职工的有关政策,同样适用于供销合作社。
(十四)加强用地政策支持。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确定土地权属,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一年内基本完成供销合作社土地登记颁证工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新网工程”和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用地。为减轻企业负担,供销合作社企业在改制前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原有土地;改制后的供销合作社企业用地符合《划拨供地项目目录》的,仍以划拨方式使用。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并按照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规定,所得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等。
(十五)加强财税政策支持。要认真落实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蚌政〔2008〕95号)精神,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支持“新网工程”建设,同时与商贸流通业扶持资金结合起来使用。县、区财政也要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给予支持。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建设和改造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商品生产、加工、供应基地,兴办冷链物流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各部门要给予有关专项资金扶持和贷款贴息。对供销合作社本级企业资产过户到联合社的,免收过户费。
(十六)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积极支持供销合作社兴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对成长性好、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在项目、技术、资金等方面给予倾斜。各级财政、涉农部门要大力支持供销合作社创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资金支持。支持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村资金互助合作、信用担保合作等试点工作。
(十七)加强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和职工队伍建设。健全组织机构,市级社应尽快建立理事会、监事会。县、区两级供销合作社领导体制由地方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可参照市级社设立理事会、监事会,保持领导班子相对稳定,在选调、提拔、任用供销合作社主要负责同志时,应征求上级社的意见。大力实施人才兴社战略,注重人才的知识化、专业化和年轻化,培育造就一支甘于奉献、勇于创新、善于开拓的高素质干部职工队伍,推动供销合作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