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查人员管理,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查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六条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和审查部负责组织审查员培训,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向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和审查部提出参加审查员培训的申请: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三十四条 审查员按本规定取得审查员资质后,方可从事企业核查工作。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和审查部负责对其推荐注册的审查员工作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第五章 证书管理
第四十九条 未在证书有效期内将期满换证材料报送至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的,不得按换证程序办理,需重新培训注册。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