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以下简称获证企业)的后续监管工作,促进获证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持续、稳定地生产合格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93号,以下简称《注销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七条 对获证企业的日常管理包括:对《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的审查(以下简称年度审查)、建档管理、信息报送等方式。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对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的方式包括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第四章 监督检验
第二十七条 监督检验是指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获证企业监督检查工作需要,对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第五章 生产许可证撤回、撤销、吊销与注销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撤回生产许可的决定: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法律法规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