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机构管理,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机构工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章 审查机构职责
第七条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设在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承担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技术性、事务性工作。第三章 审查机构工作规范
第十四条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和审查部应当建立有效的内部工作制度和业务流程,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备案。第四章 对审查机构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对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和各产品审查部及其工作人员相关活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