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管理工作,保障信息的全面、真实、准确和信息沟通的及时、畅通、有效,提高生产许可证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章 许可证工作信息收集与形成
第五条 各省级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应建立申请许可证企业数据库,内容包括申请企业信息、申请产品信息、受理信息等。第三章 许可证信息传递
第十八条 各省级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要于每月初向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报送上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企业数据库,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汇总各省上报的信息。第四章 许可证信息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在国家发证产品申请企业获批准10日内更新国家发证获证企业数据库,在收到省级许可证管理部门上报省级发证数据后10日内更新省级发证获证企业数据库,并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获证企业名单,同时提供在线查询企业名单服务。第五章 信息公开与保密
第三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全部现行有效的生产许可证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和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通过质检总局网站向社会公布。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所要求建立的档案、数据库等保存时间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