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证书管理,使证书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章 证书的式样、内容
第四条 生产许可证证书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证书分为正本、副本(式样见附件1、2),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证书需加盖发证部门公章,否则无效。第三章 证书的管理
第八条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负责指定具备资质的单位印刷生产许可证空白证书,验收证书质量,并使用专门库房保管。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应指定专人建立台账,对生产许可证空白证书入出库及领用情况进行登记管理。第四章 证书的使用
第十一条 获证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并依法使用。第五章 证书的变更、补领、更正及销毁
第十五条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后1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的生产许可证受理部门提出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包括法定节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