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
(2010年第92号)
200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4年第96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五年。
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商务部分别发布2008年第19号公告和2009年第36号公告,依法对反倾销措施进行了调整。
2009年12月31日,商务部发布2009年第107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本复审调查的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调查被调查产品一致,即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90011000。该产品英文名称为dispersion unshifted single-mode optical fiber。
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对日本、韩国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裁定
商务部裁定,经调查,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
自2011年1月1日起,继续按照2004年第96号公告、2008年第19号公告和2009年第36号公告,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五年。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11年1月1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附件:
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2009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调查机关对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的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作出复审裁定如下:
2005年1月1日,调查机关发布2004年第96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五年。
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调查机关分别发布2008年第19号公告和2009年第36号公告,依法对反倾销措施进行了调整。
2009年7月1日,调查机关发布该年度第49号公告,告知利害关系方原反倾销措施将于2010年1月1日到期。根据《反倾销条例》,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可在原反倾销措施终止日60天前,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复审申请。
2009年10月15日,长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江苏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和富通集团有限公司代表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期终复审申请。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倾销对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再度发生,请求调查机关继续维持对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的反倾销措施。
2009年12月24日,调查机关就有关期终复审申请事宜通知了日本和韩国驻华使馆。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调查机关对申请人资格和申请书的主张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人资格和申请书符合立案要求。
根据审查结果及《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规定,调查机关于2009年12月31日发布该年度第107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本次复审调查的内容为,如果终止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
立案当日,调查机关就立案事宜通知了日本和韩国驻华使馆,并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公开文本提供给上述国家驻华使馆,请其通知本国相关生产商和出口商。有关申请书公开文本,利害关系方可于商务部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
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利害关系方对本次复审立案发表评论意见。
2009年12月31日,调查机关在该年度第107号公告中公布,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于立案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调查机关申请参加应诉。如利害关系方未在立案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调查机关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在规定期限内,韩国ls电线株式会社登记应诉本次复审倾销调查。
在规定期限内,韩国ls电线株式会社和韩国株式会社optomagic登记应诉本次复审损害调查。
1.倾销调查
(1)调查问卷调查机关向应诉公司发放了调查问卷。在规定时限内,应诉公司未提交答卷。
调查机关向申请人发放问卷和补充问卷,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调查期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国际国内市场相关信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答卷。
(2)公开信息渠道
调查机关通过查询海关数据、咨询相关行业协会、查阅相关网站、公开刊物等方式,收集了与被调查产品及其同类产品有关的数据、信息。
(3)听取各利害关系方陈述
在调查过程中,没有利害关系方向调查机关提交口头或书面意见陈述。
(4)听证会
在调查过程中,没有利害关系方向调查机关申请召开听证会。
(5)披露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第三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10年11月15日向本案利害关系方披露了倾销最终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利害关系方提交评论意见。
2. 损害调查
(1)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2010年1月28日,调查机关成立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产业损害调查组,负责本案的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定工作,并于当日发出了《关于成立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产业损害调查组的通知》(商调查函[2010]第40号)。
(2)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2010年1月27日,调查机关向利害关系方发放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商调查函[2010]第38号)、《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商调查函[2010]第39号)。
在规定及经批准延期递交答卷的期限内,调查机关共收回调查问卷答卷7份,分别为长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江苏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和富通集团有限公司4家申请企业,及江苏亨通光纤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中住光纤有限公司和中天科技光纤有限公司3家支持企业提交的《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
(3)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
2010年4月12日,调查机关收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关于召开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国内生产企业意见陈述会的申请》。2010年4月12日,调查机关发出了《关于召开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申请人意见陈述会及实地核查的通知》(商调查函[2010]第100号)。2010年4月27日,调查机关召开了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申请人意见陈述会,听取申请人就本案相关背景情况、提起复审申请的主要理由和与产业损害调查相关问题的陈述。
(4)接收书面材料
2010年10月8日,调查机关收到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关于光纤反倾销案的相关情况与建议的函》(通企函[2010]23号)。
(5)实地核查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10年4月12日,调查机关发出了《关于召开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申请人意见陈述会及实地核查的通知》(商调查函[2010]第100号)。2010年4月至11月,调查机关对富通集团有限公司、长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和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等国内申请企业进行了实地核查。调查机关核实了本案申请书、调查问卷答卷中的有关信息和公司财务数据,并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核查结束时,被核查企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实地核查补充材料。
(6)信息公开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三条和《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第八条、第十四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已将所有与本案产业损害调查有关的公开材料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本案所有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摘抄、复印与产业损害调查有关的公开信息。
(7)信息披露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和《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10年11月15日前向本案有关利害关系方披露了产业损害最终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信息披露期间,没有利害关系方提出评论意见。
本复审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调查被调查产品一致,即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
税则》税则号:90011000。该产品英文名称为dispersionunshiftedsingle-modeopticalfiber。
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
根据商务部2004年第96号公告,在原反倾销调查中,调查机关在考察了产品物理化学特性、原材料、生产设备和工艺、产品用途、消费者和生产者评价及价格、销售渠道和产品的可替代性等因素后,认定国内生产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与被调查产品具有可替代性,属于同类产品。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二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在期终复审调查中,对中国生产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和被调查产品的物理特征、原材料构成、外观、生产工艺、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客户群体和价格等因素进行了调查。调查证据显示:
1.国内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与被调查产品的相同性或相似性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面:
(1)国内生产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与被调查产品在物理特征、原材料构成上基本相同。进口被调查产品和国内产业生产的产品均同时具有1550nm和1310nm两个窗口,零色散点位于1310nm窗口附近,最小衰减位于1550nm窗口。其特点为波长在1310nm附近时的色散为零,1550nm波长时损耗最小,但色散最大。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在上述两个窗口的损耗典型值为:1310nm窗口的衰减在0.3~
0.4db/km ,色散系数在0~3.5ps/nm.km;1550nm窗口的衰减在0.19~0.25db/km,色散系数在15~18ps/nm.km。被调查产品和国内企业产品的原材料基本相同,其传光芯层的材料为sio2-geo2 的锗硅系玻璃,包层为sio2 玻璃,所使用原材料都是高纯sicl4。拉制光纤使用的涂料为uv光固化材料。
(2)国内生产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与被调查产品外观基本相同。光纤颜色为白色带微黄,长度按标准盘划分为
50.4 公里、25.2公里、12.6公里等,光纤盘尺寸也基本相同,如法蓝直径:235毫米,圆筒直径:152毫米。
1 (3)国内生产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与被调查产品生产工艺基本相同。首先是制成光纤预制棒,然后在拉丝塔上拉丝制成光纤,并经过张力筛选以及一定的试验和检验合格后即可包装入库。
2 (4)国内生产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与被调查产品在用途上相同。主要适用于各类光缆结构,包括光纤带光缆、松套层绞光缆、骨架光缆、中心束管式光缆和紧套光缆等,能够广泛应用于高速率、长距离传输,包括长途网、市内城域网,以及接入网等在内的通信骨干网。
(5)国内生产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与被调查产品在调查期内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相同或相似,价格变化趋势基本一致。主要通过直接销售、分销和区域代理等方式进行销售,客户群体基本相同,部分客户既购买或使用被调查产品,也同时购买或使用国内企业生产的产品。国内生产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价格总体变化趋势与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总体变化趋势基本一致。
2. 本案立案公告中确定,复审调查的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本案调查过程中没有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异议。同时,根据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生产企业提交的《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及在实地核查中补充收集的证据材料,调查机关认定,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国内生产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和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均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国内生产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与被调查产品可以相互替代。
综上所述,调查期内,国内生产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与被调查产品在物理特征、原材料构成、外观、生产工艺、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客户群体等方面相同或相似,价格总体变化趋势基本一致,具有可替代性。中国国内生产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与被调查产品属于同类产品。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本案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范围进行了审查。
调查期内,4家申请企业和3家支持企业的同类产品合计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全部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代表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本案裁定所依据的国内产业数据,除特别说明外,均来自以上4家申请企业和3家支持企业。
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5年1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
日本
由于没有日本的生产商、出口商应诉并提交答卷,调查机关无法直接获得其倾销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调整因素等数据和证据。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日本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性因素等进行认定。
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数据对日本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进行了认定,对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性的因素进行了调整,并在同一贸易环节进行了比较。
经调查,调查机关认定,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日本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出口存在倾销。
韩国
韩国ls电线株式会社是韩国唯一参与登记应诉倾销调查的生产商,但在规定时限内未提交答卷。由于没有韩国的生产商、出口商提交答卷,调查机关无法直接获得其倾销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调整因素等数据和证据。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韩国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性因素等进行认定。
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数据对韩国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进行了认定,对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性的因素进行了调整,并在同一贸易环节进行了比较。
经调查,调查机关认定,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韩国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出口存在倾销。
日本
由于没有日本生产商、出口商应诉并提交答卷,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可获得的最佳信息,通过对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倾销调查期内的倾销情况、出口能力、对中国的出口、对第三国(地区)的出口的分析,对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审查。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可获得的最佳信息。
1.调查期内的倾销情况前述倾销调查表明,倾销调查期内日本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出口存在倾销。
同时,调查机关注意到,在原始调查的最终裁定中,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出口的倾销幅度为46%。措施实施期间,没有日本生产商、出口商向调查机关申请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根据现有材料,调查机关未发现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大陆倾销出口情况发生变化。
2.出口能力
(1)产能、产量和闲置产能单位:万芯公里
产能 | 2810 | 3010 | 3930 | 4140 | 4250 |
产量 | 1920 | 2100 | 2580 | 2950 | 3000 |
产能利用率 | 68.33% | 69.77% | 65.65% | 71.26% | 70.59% |
闲置产能 | 890 | 910 | 1350 | 1190 | 1250 |
数据来源:申请人提供《全球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生产、消费状况调查报告》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数据,2005年到2009年,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的产能由2810万芯公里上升至4250万芯公里,年均增长率达10.90%。同期产量也保持较快增长,产能利用率维持在70%左右,闲置产能一直较大。2009年,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量为3000万芯公里,闲置产能达1250万芯公里。同期中国国内同类产品表观消费量为7680万芯公里,日本闲置产能数量占中国国内同类产品表观消费量的比例达16.28%。如果日本将其闲置产能释放,其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出口能力将进一步增强。
(2)日本国内市场消费情况单位:万芯公里
产能 | 2810 | 3010 | 3930 | 4140 | 4250 |
消费量 | 1130 | 1185 | 1270 | 1070 | 1020 |
世界市场消费量 | 8080 | 10420 | 13060 | 15280 | 18140 |
消费量占世界比重 | 13.99% | 11.37% | 9.72% | 7.00% | 5.62% |
数据来源:申请人提供《全球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生产、消费状况调查报告》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数据,2009年日本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消费量为1020万芯公里,较2005年下降
9.73%。而同期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能则上升51.25%,消费量占产能的比例由2005年的40.21%下降至2009年的
24.00%,消费量远低于其产能数量。
2005年以来,世界市场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消费量逐年增长,由2005年的8080万芯公里上升至2009年的18140万芯公里,增长了124.50%。同期,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消费量却下降9.73%,消费量占世界市场消费量的比重出现大幅下滑,表明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市场需求已基本饱和,内需不足。根据现有材料,这种情形短期内不会发生变化。
(3)对国外市场的依赖程度
单位:万芯公里
净出口量1 | 470 | 855 | 1130 | 1520 | 1830 |
产量 | 1920 | 2100 | 2580 | 2950 | 3000 |
净出口量占产量比例 | 24.48% | 40.71% | 43.80% | 51.53% | 61.00% |
数据来源:申请人提供《全球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生产、消费状况调查报告》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数据,2005年以来,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净出口量不断攀升,2009年达到1830万芯公里,较2005年增长了289%。2009年,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净出口量占其产量的比例超过60%,表明对外出口是日本消化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剩余产量的主要渠道。
以上分析说明,2005年以来,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产能产量大幅度增长,闲置产能总体呈上升趋势。同期国内市场消费却出现萎缩,所增加的产能产量只能通过增加出口才能消化。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国际市场依赖程度较高且保持逐年增长趋势。
3.对中国出口情况单位:万芯公里;美元/芯公里
由于无法获得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品的总出口量数据,调查机关接受申请人主张,决定以日本的净出口量作为出口量的考察基础。净出口量=出口量-进口量。
对华出口数量 | 112 | 156 | 140 | 120 | 199 |
对华出口平均价格 | 8.35 | 8.55 | 8.40 | 8.8 | 9.14 |
中国总进口量 | 592 | 748 | 772 | 875 | 2009 |
对华出口占中国总进口量比例 | 18.99% | 20.91% | 18.19% | 13.71% | 9.89% |
一般贸易方式出口量 | 25.43 | 23.40 | 23.85 | 12.17 | 22.48 |
一般贸易所占比例 | 22.71% | 15.00% | 17.04% | 10.14% | 11.30% |
数据来源:申请人提供《关于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品生产、消费情况的说明》、《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期终复审案相关问题的进一步补充说明》。中国总进口量=中国总消费量+中国总出口量-中国总产量。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数据,2005年至2009年,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表观消费量增长了228%,总进口量增长了239%,但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华出口数量却未获相应增长,其占中国总进口量比例反而出现大幅下降,表明在反倾销措施的制约下,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不以倾销价格就无法抢占中国市场。从贸易方式方面看,2005年以来,在反倾销措施的制约下,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华出口中一般贸易方式下出口量所占比例呈下降趋势。
2005年至2009年,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出口价格在波动中小幅上涨,由2005年的8.35美元/芯公里上升至2009年的9.14美元/芯公里,年均增长幅度仅为3.03%。前述倾销调查表明,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日本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出口价格仍属倾销价格。
4.对第三国出口情况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数据,除中国大陆外,印度、美国、台湾地区、欧盟、越南等国家和地区是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重要的出口市场。由于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海关税则号项下包含其他产品,且该税则号项下海关统计数据以千克统一计量,调查机关无法获得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生产商、出口商向上述第三国(地区)准确的出口情况。因此调查机关无法判断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生产商、出口商是否存在向第三国(地区)大量低价出口的情况。
上述调查表明:自2005年以来,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存在大量闲置产能,产能严重过剩;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国内市场需求已基本饱和,内需不足;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出口能力较大,对国外市场依赖程度不断增加;受反倾销措施制约,日本对中国出口占中国总进口量比例出现大幅下降,一般贸易方式下出口量所占比例也呈下降趋势,出口价格仍属倾销价格。综上所述,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
韩国
由于应诉倾销调查的韩国ls电线株式会社在规定时限内未能提交答卷,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可获得的最佳信息,通过对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倾销调查期内的倾销情况、出口能力、对中国的出口、对第三国(地区)的出口的分析,对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审查。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可获得的最佳信息。
1. 调查期内的倾销情况前述倾销调查表明,倾销调查期内韩国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出口存在倾销。
同时,调查机关注意到,在原始调查的最终裁定中,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出口的倾销幅度为7%至46%。措施实施期间,有一家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生产商向调查机关申请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期间复审的调查结果表明,倾销依然存在。
2.出口能力
(1)产能、产量和闲置产能
单位:万芯公里
产能 | 1300 | 850 | 800 | 950 | 1000 |
产量 | 415 | 390 | 515 | 655 | 790 |
产能利用率 | 31.92% | 45.88% | 64.38% | 68.95% | 79.00% |
闲置产能 | 885 | 460 | 285 | 295 | 210 |
数据来源:申请人提供《全球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生产、消费状况调查报告》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数据,2009年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的产能为1000万芯公里,较2005年有所下降。同期产量达790万芯公里,较2005年增长了90.36%,增长较快。2005年至2009年期间,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平均产能利用率仅为56.43%,闲置产能比例较大。如果韩国将其闲置产能全部释放,其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出口能力将进一步增强。
(2)韩国国内市场消费情况
单位:万芯公里
产能 | 1300 | 850 | 800 | 950 | 1000 |
消费量 | 320 | 400 | 445 | 515 | 585 |
世界市场消费量 | 8080 | 10420 | 13060 | 15280 | 18140 |
消费量占世界比重 | 3.96% | 3.84% | 3.41% | 3.37% | 3.22% |
数据来源:申请人提供《全球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生产、消费状况调查报告》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数据,2009年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消费量为585万芯公里,较2005年有所上升,但远低于其同期产能数量。2005年至2009年期间,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年平均消费量占年平均产能的比例仅为
46.22%。
2005年以来,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消费量占世界市场消费量的比重逐年下降,表明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市场需求增长乏力,内需不足。根据现有材料,这种情形短期内不会发生变化。
(3)对国外市场的依赖程度
单位:万芯公里
净出口量2 | 85 | 50 | 45 | 105 | 215 |
产量 | 415 | 390 | 515 | 655 | 790 |
净出口量占产量比例 | 20.48% | 12.82% | 8.74% | 16.03% | 27.22% |
数据来源:申请人提供《全球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生产、消费状况调查报告》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数据,2005年以来,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净出口量不断攀升,2009年达到215万芯公里,较2005年增长了153%。2009年,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净出口量占其产量的比例达27.22%,表明对外出口是韩国消化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剩余产量的重要渠道。
以上分析说明,2005年以来,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产量大幅度增长,闲置产能比例较大。同期国内市场需求增长乏力,内需不足。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国际市场依赖程度较高。
3.对中国出口情况单位:万芯公里;美元/芯公里
对华出口数量 | 27 | 18 | 7 | 4 | 139 |
对华出口平均价格 | 7.85 | 7.95 | 7.90 | 7.96 | 8.50 |
中国总进口量 | 592 | 748 | 772 | 875 | 2009 |
对华出口占中国总进口量比例 | 4.53% | 2.47% | 0.93% | 0.42% | 6.94% |
一般贸易方式出口量 | 26.46 | 9.56 | 2.80 | 1.20 | 135.51 |
一般贸易所占比例 | 98.00% | 53.11% | 40.00% | 30.00% | 97.49% |
数据来源:申请人提供《关于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品生产、消费情况的说明》、《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期终复审案相关问题的进一步补充说明》。
2由于无法获得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品的总出口量数据,调查机关接受申请人主张,决定以韩国的净出口量作为出口量的考察基础。净出口量=出口量-进口量。
中国总进口量=中国总消费量+中国总出口量-中国总产量。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数据,2005年至2008年,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表观消费量增长了113%,总进口量增长了48%,但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华出口数量却未获相应增长,反而逐年下降。2008年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华出口数量仅为4万芯公里,较2005年下降了85.19%,其占中国总进口量比例也大幅下降。但从2009年开始,随着中国国内需求的大幅增长,韩国对中国出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数量迅速回升,达139万芯公里,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华出口占中国总进口量比例也大幅上升。从贸易方式方面看,2005年至2008年,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华出口中一般贸易方式下出口量所占比例逐年下降,2009年出现较大回升。
在反倾销措施期间,韩国对中国出口价格在波动中小幅上涨,由2005年的7.85美元/芯公里上升至2009年的8.5美元/芯公里,年均增长幅度仅为2.01%。前述倾销调查表明,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出口价格仍属倾销价格。
4.对第三国出口情况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数据,除中国大陆外,印度尼西亚、土耳其、香港、澳大利亚、南非等国家和地区也是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重要的出口市场。由于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海关税则号项下包含其他产品,且该税则号项下海关统计数据以千克统一计量,调查机关无法获得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生产商、出口商向上述第三国(地区)准确的出口情况。因此调查机关无法判断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生产商、出口商是否存在向第三国(地区)大量低价出口的情况。
5.第三国对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贸易限制措施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wto)公布的资料,印度于1999年7月发起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光纤产品的反倾销调查,于2000年6月做出了肯定性终裁并采取了反倾销措施,倾销幅度为9.43%至71.45%。
上述调查表明:自2005年以来,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存在大量闲置产能;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市场需求增长乏力,内需不足;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出口能力较大,对国外市场依赖程度较高;受反倾销措施制约,韩国对中国出口数量、一般贸易方式下出口量所占比例均呈现先降后升的趋势,出口价格仍属倾销价格;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受到过其他国家的反倾销措施限制,表明其生产商、出口商存在过向其它出口市场低价倾销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情况。综上所述,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
上述调查表明,日本、韩国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在倾销调查期内存在倾销。如果终止对日本、韩国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反倾销措施,原产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
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调查机关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国内产业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审查。
根据原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原调查期内,随着国内同类产品市场需求的不断增长及中国国内产业产能、产量的增长,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量相应增长,但开工率总体呈下降趋势,开工严重不足;期末库存先增后减,市场份额有所增长,但一直处于较低水平;就业人数增长回落,劳动生产率逐步提高,但工资总额增速回落,人均工资不断下降且处于较低水平;在被调查产品低价进口冲击下,中国国内产业销售价格大幅降低,销售收入增长受到抑制,现金净流量减少,投资收益率呈下降趋势,税前利润下降,产业亏损严重,筹措资金和投资能力下降。中国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性损害。
反倾销措施的实施,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被调查产品的低价进口,改善了中国国内产业的生产经营环境。调查机关对调查期内中国国内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调查。主要证据事实如下:
1. 表观消费量
调查期内,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的表观消费量呈增长趋势。2005年至2008年分别为2340.00万芯公里、3260.00万芯公里、3980.00万芯公里和4990.00万芯公里,2006年至2008年分别比上年增长39.32%、22.09%和25.38%。2009年1-9月,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的表观消费量为5600.00万芯公里,比上年同期增长50.13%。
2. 产能
调查期内,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能呈增长趋势。2006年至2008年分别比上年增长25.01%、26.52%和15.63%,2009年1-9月比上年同期增长17.53%。
3. 产量
调查期内,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量呈增长趋势。2006年至2008年分别比上年增长56.13%、31.28%、17.96%,2009年1-9月比上年同期增长25.55%。
4. 销售量
调查期内,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量呈增长趋势。2006年至2008年分别比上年增长54.99%、28.52%和
23.49%,2009年1-9月比上年同期增长27.96%。
5. 市场份额
调查期内,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市场份额呈先升后降趋势。2006年、2007年分别比上年提高3.43和4.27个百分点,2008年比上年降低3.39个百分点,2009年1-9月比上年同期降低7.30个百分点。
6. 销售价格
调查期内,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总体呈下降趋势。2006年至2008年分别比上年下降5.90%、7.07%和
7.67%,2009年1-9月比上年同期增长5.36%。
7. 销售收入
调查期内,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收入呈增长趋势。2006年至2008年分别比上年增长45.84%、19.44%和
14.02%,2009年1-9月比上年同期增长34.82%。
8. 税前利润
调查期内,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税前利润总体呈增长趋势。2005年亏损,2006年扭亏为盈,2007年比上年增长75.80%,2008年比上年下降22.15%,2009年1-9月比上年同期增长178.09%。
9. 投资收益率
调查期内,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投资收益率总体呈上升趋势。2006年、2007年分别比上年提高3.62和2.18个百分点,2008年比上年下降0.95个百分点,2009年1-9月比上年同期提高5.39个百分点。
10.期末库存
调查期内,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期末库存呈增长趋势。2006年至2008年分别比上年增长52.89%、73.27%和
29.15%,2009年1-9月比上年同期增长9.01%。
11.开工率
调查期内,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开工率呈上升趋势。2006年、2007年和2008年分别比上年增长17.30、3.26和1.81个百分点,2009年1-9月比上年同期增长6.03个百分点。
12.就业人数
调查期内,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就业人数呈增长趋势。2006年、2007年和2008年分别比上年增加9.45%、10.76%和16.93%,2009年1-9月比上年同期增加19.91%。
13.人均工资
调查期内,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人均工资呈先升后降趋势。2006年、2007年分别比上年增长22.40%、7.61%,2008年比上年下降5.03%,2009年1-9月比上年同期下降10.36%。
14.劳动生产率
调查期内,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劳动生产率呈上升趋势。2006年至2008年分别比上年提高42.65%、18.52%和
0.88%,2009年1-9月比上年同期增长4.71%。
15.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
调查期内,中国国内产业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总体呈增长趋势。2006年比上年增长558.88%,2007年比上年下降
37.71%,2008年比上年增长167.04%,2009年1-9月比上年同期增长92.94%。
上述证据表明,调查期内,在中国国内表观消费量总体增长的情况下,中国国内产业产能、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税前利润、投资收益率、开工率、就业人数、劳动生产率、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等经济指标总体保持了增长趋势,中国国内产业得到初步恢复和发展。
同时,调查证据显示,调查期内,中国国内产业盈利状况不稳定,容易受到进口被调查产品的冲击和影响。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总体下降,合计对中国出口量仍然较大且在后期出现了大幅增长。中国国内产业2005年亏损,2006年开始扭亏为盈,但2008年,中国国内产业效益再次出现下滑,多家企业陷于亏损的边缘,部分企业出现亏损,中国国内产业投资收益率也出现下降。2009年1-9月,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比上年同期增长149.40%,中国国内产业市场份额下降7.30个百分点,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市场空间再次受到严重挤压。
上述调查表明,反倾销措施的实施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被调查产品低价进口的不公平竞争行为,中国国内产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得到初步恢复和发展,但中国国内产业处在成长期和发展的重要阶段,仍然比较脆弱,对进口数量和价格的变动敏感,容易受到倾销进口产品的冲击和影响。
在中国通讯产业持续快速发展的拉动下,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市场需求呈快速增长趋势。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2005年至2008年,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消费量分别为2340.00万芯公里、3260.00万芯公里、3980.00万芯公里和4990.00万芯公里。2006年、2007年和2008年与上年相比增幅分别为39.32%、22.09%和25.38%。2005年至2008年,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消费量年均增幅为28.71%。特别是2008年下半年开始,3g网络建设稳步推进;2009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电子信息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国各大运营商对光纤的需求大幅增加,国内光纤消费量迅猛增长。2009年中国光纤需求量达到7680.00万芯公里,同比增长53.91%。
预计2010年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消费量将达到8600万芯公里,2011年将达到9400万芯公里。随着3g牌照的正式下发、ftth网络的推广应用以及有线电视网络的进一步发展,预计未来几年我国光纤需求量仍将保持增长趋势,但是增幅将有所放缓。
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随着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市场需求的快速发展,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新建和扩建了一批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生产装置。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2005年以来,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总产能和总产量均呈持续增长趋势,总产能从2005年的2810.00万芯公里增加到2009年的6320.00万芯公里,年均增幅为22.46%;总产量由2005年的1941.00万芯公里提高到2009年的5966.00万芯公里,年均增幅为32.41%。
目前,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供应与需求尚存在缺口,随着新建项目陆续建成投产,预计2010年中国国内产业的总产能将达到8500万芯公里,2011年将达到10000万芯公里,届时,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市场的供需状况将基本趋于平衡。
调查期内,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总进口量呈增长趋势,来自日本、韩国的被调查产品合计进口数量总体呈先降后升趋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2005年至2008年,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总进口量分别为592.00万芯公里、748.00万芯公里、772.00万芯公里和875.00万芯公里,年均增长幅度为13.91%;2009年1-9月,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总进口量为1523.00万芯公里,比上年同期上升105.26%。2005年至2008年,来自日本、韩国的被调查产品合计进口数量分别为139.20万芯公里、174.86万芯公里、147.55万芯公里和123.66万芯公里,年均降幅为3.87%;2009年1-9月,被调查产品合计进口数量为260.31万芯公里,比上年同期增长149.40%。2005年至2009年1-9月,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所占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总进口量的比例分别为23.51%、23.38%、19.11%、14.13%和17.09%。
日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2005年至2008年,从日本进口的被调查产品分别为112.40万芯公里、156.39万芯公里、140.39万芯公里和119.98万芯公里,占同期中国总进口量的比例分别为18.99%、20.91%、18.19%、13.71%。2009年1-9月,从日本进口的被调查产品为149.96万芯公里,占同期中国总进口量的比例为9.85%。
1.出口能力。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2005年至2009年,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产能分别为2810.00万芯公里、3010.00万芯公里、3930.00万芯公里、4140.00万芯公里和4250.00万芯公里,年均增幅为10.90%。日本同期国内消费量分别为1130.00万芯公里、1185.00万芯公里、1270.00万芯公里、1070.00万芯公里和1020.00万芯公里,年均降幅为2.53%。2005年至2009年,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装置的开工率分别为68.33%、69.77%、65.65%、71.26%和
70.59%。
2005年至2009年,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能与消费量差额分别为1680.00万芯公里、1825.00万芯公里、2660.00万芯公里、3070.00万芯公里和3230.00万芯公里,占同期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总产能的比例分别为59.79%、60.63%、67.68%、74.15%和76.00%,呈逐年上升趋势。
2.对国外市场依赖程度。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2005年至2009年,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净出口量分别为470.00万芯公里、855.00万芯公里、1130.00万芯公里、1520.00万芯公里和1830.00万芯公里,占其国内产量的比例分别为24.48%、40.71%、43.80%、51.53%和61.00%。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国外市场依赖程度呈逐年上升趋势,并保持在较高水平。
3.对中国出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2005年至2008年,从日本进口的被调查产品分别为112.40万芯公里、156.39万芯公里、140.39万芯公里和119.98万芯公里,2006年比上年增长39.13%,2007和2008年分别比上年下降10.23%和14.53%。2009年1-9月,从日本进口的被调查产品为149.96万芯公里,比上年同期增长49.31%。调查期内,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品对中国的出口数量占同期中国总进口量的比例分别为18.99%、20.91%、18.19%、13.71%和9.85%。
2005年至2009年,日本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出口量占其净出口量的比例分别为23.92%、18.29%、12.42%、7.89%和
10.86% ,中国是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重要的出口市场。
上述证据表明,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外出口能力较大,对国际市场的依赖度较高,中国是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重要的出口市场。日本与中国邻近,运途短、运费低,日本厂商熟悉中国市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日本可迅速扩展其对中国的出口,加大了其对中国出口数量增长的可能性。
韩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2005年至2008年,从韩国进口的被调查产品分别为26.80万芯公里、18.47万芯公里、7.16万芯公里和3.67万芯公里,占同期中国总进口量的比例分别为4.53%、2.47%、0.93%、0.42%。2009年1-9月,从韩国进口的被调查产品为110.35万芯公里,占同期中国总进口量的比例为7.25%。
1.出口能力。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2005年至2009年,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能分别为1300.00万芯公里、850.00万芯公里、800.00万芯公里、950.00万芯公里和1000.00万芯公里。2005年至2009年,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消费量分别为320.00万芯公里、400.00万芯公里、445.00万芯公里、515.00万芯公里和585.00万芯公里。2005年至2009年,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装置的开工率分别为31.92% 、45.88%、64.38%、68.95%和79.00%。
2005年至2009年,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能和消费量差额分别为980.00万芯公里、450.00万芯公里、355.00万芯公里、435.00万芯公里和415.00万芯公里,占同期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总产能的比例分别为75.38%、52.94%、44.38%、45.79%和41.50%,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一直保持较高的出口能力。
2.对国外市场依赖程度。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2005年至2009年,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净出口量分别为
85.00万芯公里、50.00万芯公里、45.00万芯公里、105.00万芯公里和215.00万芯公里,占其国内产量的比例分别为
20.48%、12.82%、8.74%、16.03%和27.22%。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国外市场具有较高的依赖程度。
3.对中国出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品对中国的出口数量先降后升。2005年至2008年,从韩国进口的被调查产品分别为26.80万芯公里、18.47万芯公里、7.16万芯公里和3.67万芯公里,2006年至2008年分别比上年下降31.09%、61.25%、48.67%。2009年1-9月,从韩国进口的被调查产品为110.35万芯公里,比上年同期增加2704.84%。调查期内,韩国对中国出口数量占同期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总进口量的比例分别为4.53%、2.47%、0.93%、0.42%和7.25%。
2005年至2009年,韩国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出口量占其净出口量的比例分别为31.53%、36.93%、15.90%、3.50%和
64.84% ,中国是韩国被调查产品对外出口的重要目标市场。
上述证据表明,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具有较大的出口能力,对国外市场具有较高的依赖程度,并将中国视为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重要的出口市场,2009年1-9月,韩国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出口量占其净出口量的比例已达到64.84%。韩国与中国邻近,运途短、运费低,熟悉中国市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韩国可迅速扩展其对中国的出口,加大了其对中国出口数量增长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日本、韩国产能过剩,拥有较大的出口能力,对国外市场的依赖度较高。
近年来,中国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市场需求一直保持旺盛增长,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消费增长速度高于全球消费增速。中国是被调查国家对外出口的重要目标市场,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绝对进口数量总体呈先降后升趋势。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市场可能继续成为日本、韩国重要的出口市场,其对中国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出口数量将可能大量增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日本和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平均进口价格总体呈下降趋势,2005年至2008年分别为66.38元/芯公里、65.78元/芯公里、62.00元/芯公里和58.22元/芯公里,2006年至2008年分别比上年下降0.90%、5.75%和6.09%。2009年1-9月,被调查产品的平均进口价格为60.40元/芯公里,比上年同期增长2.44%。
倾销调查表明,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进口被调查产品仍然存在倾销行为。目前,进口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国内同类产品在产品质量、销售渠道上基本一致,价格对下游用户选择起重要作用。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被调查产品的价格很可能进一步大幅下降或处于较低水平。
调查期内,中国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总体呈下降趋势。2006年至2008年分别比上年下降5.90%、7.07%和7.67%,2009年1-9月比上年同期增长5.36%。
调查期内,中国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变化趋势与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变化趋势一致。2006年至2008年,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分别比上年下降0.90%、5.75%和6.09%,2009年1-9月比上年同期增长2.44%;2006年至2008年,国内同类产品同期销售价格分别比上年下降5.90%、7.07%和7.67%,2009年1-9月比上年同期增长5.36%。上述价格变化趋势表明,中国国内产业对进口产品价格敏感,容易受到进口产品价格变化的影响。
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日本、韩国的被调查产品极有可能大量涌进中国市场,被调查产品的降价空间可能转变为实际的降价幅度。中国国内产业高度依赖国内市场,为保住一定的市场份额,很可能被迫降价销售。届时,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将受到被调查产品更大的打压,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存在下滑的可能。
调查期内,在中国表观消费量总体增长的情况下,中国国内产业产能、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税前利润、投资收益率、开工率、就业人数、劳动生产率、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等经济指标都在总体上保持了增长趋势。调查期内中国国内产业的经营状况同时也表明,中国国内产业处在成长期和发展的重要阶段,调查期内,中国国内产业盈利状况不稳定,对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和市场环境反应敏感,容易受到进口产品的冲击和影响。
倾销调查表明,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被调查产品很可能继续倾销,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可能大幅增长,市场竞争会日益加剧。中国国内产业对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市场依赖程度高,届时,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将进一步受到打压,同类产品的开工率也将可能下降,产销状况恶化,市场份额下降,企业盈利空间可能出现缩减,再次出现严重亏损。
光纤产业是资金密集型产业,其装置建设具有投入资金大、建设周期长、投资回收慢等特点。目前,中国国内产业为新建和扩建而投入的巨额资金尚未得到有效回收,处于发展的重要阶段,企业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弱。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中国国内产业生产经营状况的下滑可能会对产业投资的回收和下一步投融资活动形成阻碍,减弱企业的抗风险能力,严重时甚至可能导致国内部分企业停产或倒闭。
调查表明:
1.得益于反倾销措施的作用,与反倾销措施实施前的损害状况相比,中国国内产业生产经营状况明显好转,产业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国内产业得到了初步恢复和发展。
2.调查期内,中国国内产业盈利状况不稳定,2005年亏损,2006年开始扭亏为盈,2008年中国国内产业效益再次出现大幅下滑,2009年1-9月中国国内产业市场份额出现大幅下降。中国国内产业处在成长期和发展的重要阶段,仍然比较脆弱,对进口数量和价格的变动敏感,容易受到倾销进口产品的冲击和影响。
3. 日本、韩国产能过剩,拥有较大的出口能力,对国外市场的依赖度较高,将中国视为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重要的出口市场。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市场需求旺盛、发展前景极具吸引力。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被调查产品对中国的出口有大幅增加的可能性。
4.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被调查产品的降价空间可能转变为实际的降价幅度,中国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可能会进一步受到被调查产品的打压,存在下滑的可能。
综上所述,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中国国内产业有可能再度遭受被调查产品的损害。
根据调查结果,调查机关裁定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的倾销有可能继续发生;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再度发生。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实施的原反倾销措施,将其实施期限自2011年1月1日起延长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