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北京市绿化条例》的通知
(京绿法发〔2009〕6号)
各区、县园林绿化局、绿化办,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管理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2009年11月20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掀开了首都园林绿化的新篇章,是我市园林绿化发展史上新的里程碑,是统筹城乡、建设“三个园林”的新起点,是推动园林绿化出精品、上水平的新阶段。《条例》作为我市绿化管理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颁布实施,必将极大地推进首都园林绿化事业快速发展,引导和保障首都园林绿化事业走上更加健康、协调、有序的法制轨道。为全面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条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对首都绿化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条例》是新时期实现市委、市政府对首都绿化事业新要求的重要基础。2006年以来,市委、市政府提出实现了整合全市绿化资源,形成了城乡一体化的园林绿化管理体制。在成功举办奥运后,进一步提出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战略构想,对首都园林绿化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强调了园林绿化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构建首善之区、建设宜居城市中的基础地位。《条例》将统筹城乡绿化资源作为主要指导思想,在管理体制、管理职能、管理方法上有了新的突破和创新,是城乡统筹的重大成果,集中体现了园林绿化在建设“三个北京”战略构想中的基础作用。
(二)《条例》是新时期建设“三个园林”的重要支撑。市园林绿化局根据首都园林绿化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提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紧紧围绕服务“三个北京”建设,全面“实施精品战略,推动科学发展,加快建设生态园林、科技园林、人文园林”。《条例》完整体现了对新时期首都园林绿化发展趋势、发展规律和发展特征的科学认识和把握,准确表现了首都园林绿化事业生态优先、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城乡统筹、共建共享的新理念。《条例》的贯彻执行,必将成为加快建设“三个园林”、科学制定首都园林绿化“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重要理论支撑。
(三)《条例》是新时期推进首都园林绿化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文、科技、绿色、生态将成为首都发展的主旋律,这些战略目标的实现与首都园林绿化密不可分,关系重大。《条例》的出台,解决了长期影响和制约首都园林绿化科学发展的体制束缚和矛盾,进一步规范了绿化建设与管理行为,为推动首都园林绿化在新起点上阔步前进铺平了道路,对实现首都绿化发展目标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四)《条例》是新时期保障首都绿化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条例》作为规范我市绿化与管理的法规性文件,进一步加强了绿化建设监管力度,完善了绿化管理措施,明晰了部门职责、严格了法律责任。《条例》的出台为我市各级园林绿化部门依法行政提供了必要前提,为新时期园林绿化的顺利实施、规范运行、有效保护和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制基础。
二、认真学习、加强宣传、积极贯彻、严格执行
市园林局绿化局(首都绿化办)决定2010年为《条例》学习贯彻年,3月1日为学习宣传日。在全市园林绿化系统,迅速掀起《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新高潮。要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强化组织,按照学习、宣传、贯彻方案(附后),在全市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卓有成效的宣传和认真严格的贯彻活动。
各区、县园林绿化局(绿化办)、局属各单位要根据本区县实际情况,将《条例》贯彻执行作为2010年重要工作内容,制定活动方案,结合自身特点,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学习、广泛宣传、认真贯彻,并积极组织开展全市统一时间、统一形式、统一内容的3月1日主题宣传日活动。
各区、县园林绿化局(绿化办)要在学习的基础上,对照《条例》的具体规定,认真梳理本部门行政职责,清晰职能,明确责任,落实工作机构和人员,为依法行政、尽职履职奠定基础;要认真研究有关的法律法规,加强监督管理,在行政管理的各个环节上明确标准,严格执行;要抓紧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工作机制,为《条例》顺利实施创造条件。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完善组织。各区县、各单位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确定牵头部门,落实任务、明确责任,确保《条例》贯彻执行工作落到实处。请于2010年1月1日前将本区县、本单位贯彻落实方案及牵头部门、联系人报市园林绿化局法制处。
(二)创新形式、拓展渠道。要结合本区县、本单位特点,充分利用3月1日《条例》宣传日、“12.4”法制宣传日等有力契机,突出重点,加大力度、创新形式,积极高效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沟通,反馈信息。各区县、各单位要安排专职或兼职人员,反馈有关信息。在组织《条例》学习、贯彻实施中,发现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我局(办)。
二○○九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