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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工作章程》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东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工作章程》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七日

东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委员会
及其办公室工作章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责

第三章 绩效评价委员会工作章程

第四章 绩效评价办公室工作章程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完善绩效评价有关工作规范和改革配套的措施,切实增强绩效评价工作的刚性约束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向纵深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主席令第21号)、《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9〕76号)、《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粤财评〔2004〕1号)、《东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东府办〔2006〕60号)和《关于成立东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委员会的通知》(东府办函〔2009〕173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东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绩效评价委员会”)及其下属办公室(以下简称“绩效评价办公室”)的运作准则,对全体组成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绩效评价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宗旨是:依法依规实施绩效评价管理工作,增强绩效评价工作的刚性约束力,进一步建立完善绩效评价有关工作规范和改革配套措施,规范和加强我市财政支出绩效管理,树立绩效观念,增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绩效评价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按照中央、省、市有关绩效评价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要求,大力宣传和贯彻执行绩效评价的各项方针、政策,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地推进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绩效评价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作为我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全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二)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绩效评价工作的方针政策,制订全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规范性办法、制度和政策;
(三)制订全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年度及中期、长期工作规划;
(四)研究确定绩效评价工作重点、方向、内容和项目等重大事项;
(五)定期召开绩效评价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工作会议,总结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进一步研究和提出加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第六条 绩效评价委员会下设绩效评价办公室。绩效评价办公室为绩效评价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对绩效评价委员会负责。

第七条 绩效评价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绩效评价委员会的各项决策,具体组织落实我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各项工作;
(二)拟定全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年度、中期、长期工作规划、工作重点、方向、内容和项目等重大事项的议案,并报市绩效评价委员会审定;
(三)制订落实开展绩效评价的相关配套措施;
(四)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委员会确定的评价工作内容和项目;
(五)具体指导、监督、检查市直各预算单位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第八条 根据《关于成立东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委员会的通知》(东府办函〔2009〕173号)规定,市直各预算单位应设立本部门的绩效评价工作机构。

第九条 市直各预算单位绩效评价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本部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实施方案;
(二)按照绩效评价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要求,组织实施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并对所报送绩效评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指导、监督、检查所属单位的绩效自评工作。

第三章 绩效评价委员会工作章程



第十条 绩效评价委员会是我市绩效评价工作的决策机构,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一条 每年召开不少于三次的绩效评价委员会会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绩效评价委员会主任提议;
(二)1/2以上的绩效评价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提议;
(三)绩效评价办公室提议。

第十二条 召开绩效评价委员会会议,应提前通知绩效评价委员会组成人员,告知会议时间、地点和会议议程等主要事项。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绩效评价委员会会议,依章程行使成员的职权。

第十四条 经绩效评价委员会批准,各绩效评价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推选或者邀请相关单位列席绩效评价委员会会议。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委员会组成人员参加绩效评价委员会会议,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对绩效评价工作议案提出意见,绩效评价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和决议,应经出席会议1/2以上的绩效评价委员会组成人员通过。
绩效评价委员会组成人员对纳入绩效评价委员会会议的议案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询问。有关部门应当派单位负责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回答询问。必要时,可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出席。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绩效评价项目提出质询。质询案在绩效评价委员会会议召开前5天报绩效评价办公室整理汇总。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十九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质询案,在绩效评价委员会会议召开前,提出质询案的绩效评价委员会组成人员要求撤回的,经绩效评价委员会主任同意,可以撤回质询案。

第二十条 质询案按照绩效评价委员会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答复。1/2以上的绩效评价委员会组成人员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部门再作答复。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委员会审核、确定绩效评价办公室提交的绩效评价结果。经绩效评价委员会审定绩效评价结果为低或差的,项目单位应接受绩效评价办公室的质询,情节严重的应移交相关部门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给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相应的处理、处罚、处分或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二条 经绩效评价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定和决议,有关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四章 绩效评价办公室工作章程



第二十三条 受绩效评价委员会的委托,负责组织落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委员会的各项决策,具体组织落实:一是筹备绩效评价委员会工作会议;二是报告全市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三是组织落实绩效评价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各项决策、决议。

第二十四条 具体负责组织落实绩效自评组织工作、重点绩效评价工作、绩效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评价结果应用、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改革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负责研究、拟定全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年度工作规划、中长期工作规划及其他相关配套措施,报绩效评价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六条 负责具体指导、监督、检查市直各预算单位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七条 绩效评价办公室向市直各预算单位提出的关于绩效评价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单位应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市直各预算单位可以根据章程和部门自身的实际情况,制订部门自身的绩效评价工作章程。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绩效评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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