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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2009)


【颁发部门】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京民优发[2009]55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京民优发〔2009〕556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9〕135号,以下简称《通知》)和《中共北京市委关于率先形成城乡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意见》精神,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在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同时,率先实行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城乡一体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按照《通知》中规定的标准,从2009年10月1日起予以调整。具体标准见附件1。

二、烈士遗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同)的定期抚恤金标准,以及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复员军人、在乡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部分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的定期生活补助金标准,根据我市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科学增长机制,即依据上年度本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消费性支出水平的增长幅度予以调整,并从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

三、实行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城乡一体化,农村优抚对象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金标准全部按照城镇标准执行。优抚对象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金具体标准见附件2和附件3。

四、各区县要高度重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调整工作,确保抚恤补助金发放准确无误,同时做好2009年10月至12月抚恤补助金补发工作。对2009年期间抚恤补助关系迁移的优抚对象,其2009年10月至12月的抚恤补助金补发工作,由迁出区县负责。对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其抚恤补助金的发放,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按标准最高的一种发给。

五、2009年优抚对象调标所需增量经费由市财政统一拨付, 2010年起列入区县财政预算。各区县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抚恤补助经费的管理,确保及时、准确、足额地将抚恤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中央标准)

2.烈属、在乡复员军人等优抚对象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金标准表

3.在乡残疾军人定期生活补助金标准表

二○○九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1: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中央标准)

(从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

伤残级别

伤残性质

残疾抚恤金标准(元/年)

新标准

原标准

一级

因战

26080

22680

因公

25250

21960

因病

24430

21240

二级

因战

23600

20520

因公

22360

19440

因病

21530

18720

三级

因战

20700

18000

因公

19460

16920

因病

18220

15840

四级

因战

16970

14760

因公

15320

13320

因病

14080

12240

五级

因战

13250

11520

因公

11590

10080

因病

10760

9360

六级

因战

10350

9000

因公

9800

8520

因病

8280

7200

七级

因战

7870

6840

因公

7040

6120

八级

因战

4970

4320

因公

4550

3960

九级

因战

4140

3600

因公

3310

2880

十级

因战

2900

2520

因公

2480

2160



附件2:
烈属、在乡复员军人等优抚对象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金标准表
(从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

对象类别

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金标准(元/月·人)

新标准(城乡统一)

原标准

城市

农村

孤老

烈士遗属

1510

1406

914

1441

1342

872

1304

1214

789

1373

1278

831

1304

1214

789

1166

1086

706

2745

1760

1530

在乡复员军人

1373

1278

831

1235

1150

748

1166

1086

706

1030

959

623

961

895

630

496

462

311

496

462

311



附件3:
在乡残疾军人定期生活补助金标准表
(从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

伤残级别

伤残性质

生活补助金标准(元/月·人)

新标准

原标准

一级

因战

1373

1278

因公

1345

1252

因病

1318

1227

二级

因战

1290

1201

因公

1263

1176

因病

1235

1150

三级

因战

1208

1125

因公

1180

1099

因病

1153

1074

四级

因战

1126

1048

因公

1098

1022

因病

1071

997

五级

因战

1043

971

因公

1002

933

因病

961

895

六级

因战

919

856

因公

879

818

因病

838

780

七级

因战

796

741

因公

741

690

八级

因战

686

639

因公

632

588

九级

因战

577

537

因公

508

473

十级

因战

439

409

因公

371

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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