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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撤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中支公司高岭镇营销服务部的批复


【颁发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发文字号】 辽保监产[2009]16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撤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中支公司高岭镇营销服务部的批复
(辽保监产〔2009〕164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你分公司《关于撤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中支公司高岭镇营销服务部的请示》(辽人保财险发〔2009〕359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分公司撤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中支公司高岭镇营销服务部。

二、你分公司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中支公司高岭镇营销服务部的撤销应书面通知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交付保险费、领取保险金等事宜充分告知。

三、你分公司高岭镇营销服务部自获得批准之日起其《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自动失效。
文到后,你分公司应于15个工作日内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中支公司高岭镇营销服务部《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送交我局,并持此批复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此复。

二oo九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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