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09〕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省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省政府第237号令)精神,完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机制,维护法制统一,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程,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市政府决定,于2009年12月20日起对各级政府及各级政府部门在11月30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市、县(市)区政府及政府所属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涉及其权利、义务的规定、办法等对社会实施管理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标准
(一)规范性文件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相抵触的,依据的法律、法规等上位法已废止的,不适应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应当予以废止。
(二)规范性文件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的,应当宣布失效。
(三)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等上位法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明显不适应国家政策调整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应当予以修改。
(四)除以上3项外,规范性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规定,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可以继续适用的,予以保留。
三、职责分工
(一)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清理工作,县(市)区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本辖区内清理工作。
(二)市、县(市)区政府所属部门对其负责组织实施的或以本级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初步清理,提出清理意见后,送本级政府法制办进行审核,审核后提出需要废止、宣布失效或修改的具体意见,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报本级政府审定。
(三)市、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及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自行负责清理。
(四)几个部门共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清理。
四、实施步骤
此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从2009年12月20日起至2010年5月30日止,分为3个阶段:
(一)清理阶段(2009年12月20日至2010年2月20日)。各有关单位将由本单位实施的或以本级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颁布的规范性文件逐件进行清理,提出建议保留、修订或废止等初步意见,并写明依据及理由,报本级政府法制办审核。
(二)审核阶段(2010年2月21日至4月30日)。市、县(市)区政府法制办对各单位的清理意见和建议进行审核后,提出审核意见,提交本级政府审定。需制定新的规范性文件以取代旧的规范性文件的,由原报送部门重新起草拟定;对应予以修订的,原则上先予以废止,然后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重新制定。
(三)公布阶段(2010年5月30日前)。最后审定的清理结果,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同时将清理结果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同步进行清理,清理结果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自行向社会公布,并于2010年5月30日前报县(市)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从依法治国、维护法制统一的高度,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抽调专职工作人员,确保清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公开清理,接受监督。各级政府和各部门除组织人员进行集中清理外,还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及社会公众参与清理工作。要充分利用网站、新闻媒体等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鼓励社会各界对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
(三)认真细致,保证质量。清理工作要认真细致,防止清理工作结束后仍存在规范性文件违法的现象,保证清理工作的质量。
(四)周密布置,提供保障。此次清理工作任务繁重,涉及面广,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较强的工作。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制定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统筹考虑,周密安排,切实提供人员、经费保障,确保此次清理工作顺利开展。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