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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排污费收缴使用管理的通知


【颁发部门】 潍坊市政府

【发文字号】 潍政办字[2009]19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排污费收缴使用管理的通知
(潍政办字〔2009〕1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重点企业,各人民团体,潍坊军分区:
为积极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增强市级财政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调控能力,集中资金加强重点污染、重点流域治理和环境保护能力建设,促进环境保护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市政府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我市排污费分级管理比例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污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结余可以结转下年使用。

二、从2009年1月1日起,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按照收费总额的10%集中上缴中央国库,按照收费总额的10%集中上缴省级国库,按照收费总额的10%集中上缴市级国库。

三、申请使用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四、为保护环境,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对改善环境质量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五、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应于每季度终了15日内,将本行政区域内排污费资金收缴情况书面上报市财政、环保部门。年度终了后15日内,将排污费征收情况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上报市财政、环保部门。

六、市财政、环保部门每年对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排污费资金收缴和使用情况组织一次专项检查。

二οο九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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