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加强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
(黑安监发〔2009〕103号)
各市(地)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7号,以下简称《申报办法》,见附件1),已于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申报办法》,进一步加强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职业危害申报是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也是安全监管部门履行职业安全健康监管职责的重要内容。开展职业危害申报既有助于引导企业掌握本企业的职业危害情况,自觉做好防控工作,又有助于安全监管部门掌握辖区内职业危害的分布情况,摸清底数。因此,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要结合目前正在开展的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把职业危害申报工作作为企业自检自查阶段的重要内容,推进申报工作。要通过学习贯彻执行《申报办法》,推动本地区职业危害监管工作。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尽快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机构,配强人员,尽早开展工作。
二、规范申报内容和分级管理
(一)申报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在申报职业危害时,应当填写《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2),并提供《申报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前六项相关资料。
为方便申报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研发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网址:http://www.chinasafety.ac.cn),现已开通。企业应通过该系统申报。申报工作流程为:
1.登录申报系统注册;
2.在线填写和提交《申报表》;
3.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备案;
4.打印审查备案的《申报表》并签字盖章,按规定报送地方安全监管部门。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收到通知后,应立即在申报系统上注册登记(向省局索取验证码),在收到企业报送的纸质《申报表》后,随即为企业开具《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回执》(见附件3,可在申报系统中打印),同时将《申报表》归入职业健康管理档案。
(二)申报分级管理。对企业申报备案审查实施分级管理,省局负责省国资委管理的省属企业备案审查工作(名单见附件4),市(地)局和县(市、区)局分别负责辖区内中央所属分(子)公司企业、市属企业和县(市、区)所属企业的备案审查工作。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职业危害申报备案工作要严格管理,《申报表》填写内容不全或有明显错误的,应要求企业立即补全或更正;应组织对通过申报备案的企业进行现场抽查。要加大职业安全健康执法工作力度,对未按照《申报办法》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未及时申报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要把职业危害申报列入工作计划和目标考核,确保完成《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提出的“到2015年,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0%以上”的工作目标。
四、认真抓好宣传培训工作
要高度重视《申报办法》的宣传和贯彻,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做好职业危害常识的宣传工作,大力普及职业安全健康知识,提高劳动者的自我健康保护意识。并借助“安全生产月”和《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等活动,扩大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的覆盖面。要大力开展职业危害申报培训,积极组织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安全健康监管人员、企业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以及作业人员参加国家、省有关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掌握职业危害预防和控制的知识,提高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生命和身体健康。
联 系 人:刘福琨
联系电话:0451-87018033
附件:1.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略)
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略)
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回执(略)
4.省国资委管理的省属企业名单(略)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