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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同意龙岩坑口火电厂二期工程发电机组并入省电网运行的批复


【颁发部门】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文字号】 闽经贸能源[2009]85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同意龙岩坑口火电厂二期工程发电机组并入省电网运行的批复
(闽经贸能源〔2009〕856号)


龙岩市经贸委:
你委《关于请求龙岩坑口火电厂二期工程发电机组并入省电网运行和电量上省电网的请示》(龙经贸运行〔2009〕39号)收悉。龙岩坑口火电厂二期工程由福建省雁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建设,项目已经国家发改委核准批复(发改能源〔2009〕2644号),项目总装机2×30万千瓦。龙岩坑口火电厂二期工程符合国家环保和产业政策,根据我省电力供应需求情况,经研究,同意龙岩坑口火电厂二期工程发电机组并入省电网运行和电量上省电网。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九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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