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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司法厅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考核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江西省司法厅

【发文字号】 赣司律字[2009]2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设区市司法局、厅直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省2008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2008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考核时间从2009年3月25日至5月30日结束(具体时间安排见附件5)。 二、律师事务所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2008年度年度执业情况报告; (二)律师事务所对所属律师的2008年度年度考核结果(合格或不合格); (三)律师事务所审计报告; (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五)律师执业证; (六)司法行政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七)律师事务所、律师年度考核登记表和汇总表(附电子文档,报律师工作处朱凇寒处,EMAIL:human_z@263net)。 三、年度考核的程序: (一)律师事务所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本所2008年度的执业情况进行总结并形成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同时对所属律师2008年度的执业情况进行考核,并确定考核结果。将上述材料(第二条规定)报送所在地的县(市)、区或者设区市司法局。厅直律师事务所直接报送省厅律师工作处。 (二)县(市)、区司法局应当在5日内审查律师事务所上报材料的真实、完整性,并在律师事务所考核登记表上签署“同意上报”意见后,报设区市司法局律管部门。 (三)各设区市司法局律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律师事务所2008年度的执业情况进行考核,做出考核结果。并在律师事务所考核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后报送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 (四)省司法厅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实地检查考核。 (五)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的决定或者律师事务所、律师的申请,暂缓考核: 1、因涉嫌违法违纪已被立案调查的; 2、受到停业整顿或者停止执业处罚,并且处罚期未满的; 3、需要暂缓考核的其他情况。 对于符合第1项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待调查结论做出后再进行考核。对于符合第2项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待处罚期届满后再进行考核。 四、对于不参加年度考核的执业律师,设区市司法局律管部门应以书面形式上报省厅律师工作处,并将其律师执业证一并上缴。 五、公司、公职律师事务部,法律援助律师的年度考核参照本通知执行。 六、鉴于江西省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通过的《江西省律师协会章程》第三章未将实习律师作为个人会员对待,故江西省律师协会赣律发字〔2006〕17号《关于会费收缴的补充通知》中第四条“实习律师(当年获得律师资格证并经岗前培训)根据本级个人会费标准减半上缴当年会费”规定不再执行,其余会费缴纳及律师事务所、律师参加执业保险费用仍按省律师协会赣律发字(2007)4号、赣律发字(2005)6号、赣律发字(2006)17号严格执行。 本通知未尽事宜,请参照赣司律字[2008]4号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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