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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西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藏政发[2011]1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藏政发〔2011〕14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我区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对设在我区的各类企业(含西藏驻区外企业),在2011年至2020年期间,继续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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