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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漳州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


【颁发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文[2011]2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漳州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
(闽政文〔2011〕22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市政府驻地迁移的请示》(漳政〔2006〕26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你市人民政府驻地由芗城区胜利路迁至龙文区步文镇。请你市认真做好政府驻地的迁移工作,搬迁经费由你市自行解决。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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