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工作,及时了解掌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展情况,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效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一、统计范围
全省行政区域内有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政府机关,包括全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从事公共管理、服务的组织。
二、上报单位
各市州政府,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见附件1)
三、组织实施
省政府办公厅负责本统计制度的组织实施,包括组织、指导和协调统计工作,解释统计指标(见附件4),组织开展相关培训。
各市州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办公厅(室)负责本市州、本部门、本单位及归属管理的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从事公共管理、服务的组织的统计工作,包括提供统计单位名单、明确统计工作任务、收集及报送统计数据。
四、上报要求
(一)各市州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于每月5日前向省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报送本市州、本部门、本单位上月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表》(见附件2)及《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分析说明》(见附件3),在报送纸质文档的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二)垂直管理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数据由所在地政府汇总上报。
(三)除有特别指明,报表中所有数据均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如果没有数据,则为空,不需要填写。
五、其他说明
(一)政府信息是指政府机关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以纸质、胶卷、磁带以及其他电子存储介质等载体反映的内容。
(二)用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政府信息按条计算。如信息为文件形式,1份文件记为1条信息。部分内容公开的文件也记为1条信息。如信息为报告的形式,1份报告记为1条信息,例如政府工作报告、年度公报、年鉴和其他专题分析报告等,均记为1条信息。
(三)1条信息以多种形式公开的,可按公开形式不同分别进行统计。
(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信息发布机构为统计主体,联合发布的信息以主要承办机构为统计主体。非统计主体发布的信息不记入该机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但可记入服务类信息。
联系人:许彦东
联系电话:0931-4609083
传真号码:0931-4609069
电子邮箱:xuyd@gansu.gov.cn
附件1:
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厅、省科学技术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审计厅、省政府外事办公室、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地方税务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新闻出版局、省体育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统计局、省宗教事务局、省旅游局、省粮食局、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政府研究室、省信访局、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省政府参事室、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监狱管理局、省公务员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文史研究馆、省机械设备成套局、省供销社、省地方史志办公室、省引大入秦工程管理局、省农垦事业管理办公室、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甘肃行政学院
兰州海关、兰州铁路局、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国家税务局、甘肃储备物资管理局、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统计局甘肃调查总队、省电力监管专员办、民航甘肃监管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甘肃监管局、中国保监会甘肃监管局、中国证监会甘肃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省烟草专卖局
兰州市政府、嘉峪关市政府、金昌市政府、酒泉市政府、张掖市政府、武威市政府、白银市政府、天水市政府、平凉市政府、庆阳市政府、定西市政府、陇南市政府、甘南藏族自治州政府、临夏回族自治州政府
附件2:
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表
01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负责人:
02地区及部门编号:03单位法人代码:-
04主管单位名称: 05主管单位法人代码:-
填 报 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指 标 名 称 | 计量 单位 | 代码 | 本月 实际数 | 到本月 累计数 |
主动公开信息总数 | 条 | 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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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1.通过省政府网站公开信息数 | 条 |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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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过本市州政府网站公开信息数 | 条 | 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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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通过本部门网站公开信息数 | 条 | 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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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通过政府公报公开信息数 | 条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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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开信息数 | 条 | 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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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通过新闻媒体公开信息数 | 条 | 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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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通过其他形式公开信息数 | 条 | 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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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的规范性文件数 | 条 | 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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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1.主动公开的规范性文件数 | 条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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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申请公开的规范性文件数 | 条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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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予公开的规范性文件数 | 条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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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服务类信息数 | 条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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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信息公开专栏页面访问量 | 人次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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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访问咨询总人次数 | 人次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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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1、现场接待人数 | 人次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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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网上咨询数 | 人次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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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咨询电话接听数 | 人次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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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开信息总数 | 次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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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1.当面申请数 | 次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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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网上申请数 | 次 |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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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传真申请数 | 次 |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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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信函申请数 | 次 |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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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方式申请数 | 次 |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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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申请的答复总数 | 条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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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1.同意公开答复数 | 条 | 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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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 条 | 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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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否决公开答复总数 | 条 | 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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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1)“非《规定》所指政府信息”数 | 条 | 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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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息不存在”数 | 条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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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非本部门掌握”数 | 条 | 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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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请内容不明确”数 | 条 | 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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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免予公开范围1”数 | 条 | 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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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免予公开范围2”数 | 条 | 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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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免予公开范围3”数 | 条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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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免予公开范围4”数 | 条 | 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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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免予公开范围5”数 | 条 | 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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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免予公开范围6”数 | 条 | 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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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其它原因 | 条 | 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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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数 | 件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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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数 | 件 | 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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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申诉数 | 件 | 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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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对本部门首次处理不满意的行政申诉数 | 件 | 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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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 元 | 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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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1.检索费 | 元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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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邮寄费 | 元 | 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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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复制费(纸张) | 元 | 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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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复制费(光盘) | 元 | 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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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它收费 | 元 | 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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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信息减免费用的次数 | 次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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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信息减免费用的总金额 | 元 | 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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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数 | 人 | 52 |
| ---- |
其中:1.全职人员 | 人 | 53 |
| ---- |
2.兼职人员 | 人 | 54 |
| ---- |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的专项经费 * | 万元 | 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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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的实际支出 * | 万元 | 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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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诉讼有关的总费用 * | 万元 | 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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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为半年度统计指标。
附件3:
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分析说明
(描述本部门、本单位上月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体情况,并对申请情况等有关指标作同比分析,对其中发生明显变化的指标进行具体分析。请重点对公众关注点以及答复处理等方面出现问题作出说明,对其中难以判断是否属于免予公开的案例进行举例说明,并对本部门首次处理不满的申诉案件作相应的跟踪记录,可针对有关问题提出应对策略和建议。) |
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e-mail 传真
单位(盖章)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
一、单位概况
01.单位名称:按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汉字全称填写。
02.地区及部门编号:指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3号)附件6的要求编制的6位编号。
03.单位法人代码:是国家统一标识代码,指由政府职能部门给每个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
04.主管单位名称:参照“单位名称”填写。
05.主管单位法人代码:参照“单位法人代码”填写。
二、主要统计指标
01.主动公开信息数:指按照《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予以主动公开,编入本部门规范的信息公开目录并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和其他方式主动公开的信息总数。
02.通过省政府网站公开信息数:指各市州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通过省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主动公开的信息数。
03.通过本市州政府网站公开信息数:指各县市区政府、各市州政府及其各部门通过本市州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主动公开的信息数。
04.通过本部门网站公开信息数:指各部门、各单位通过本部门、本单位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主动公开的信息数。
05.通过政府公报公开信息数:指通过各级政府公报主动公开的信息数。
06.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开信息数:指通过各级政府新闻发布会主动公开的信息数。
07.通过新闻媒体公开信息数:指通过各种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主动公开的信息数。
08.通过其他形式公开信息数:指通过本级政府、本部门、本单位设立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形式主动公开的信息数。
09.新增的规范性文件数:指本行政机关产生的按照《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予以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规范性文件数。
10.主动公开的规范性文件数:指本行政机关产生的公开属性为主动公开的规范性文件数。
11.依申请公开的规范性文件数:指本行政机关产生的公开属性为依申请公开的规范性文件数。
12.不予公开的规范性文件数:指本行政机关产生的公开属性为不予公开的规范性文件数。
13.提供服务类信息数:指从本部门工作实际出发,主动公开非本部门名义发布的政府信息数。如在本部门网站上公开上级主管部门颁布的政策、法规、规章以及在联合发布的政府信息中本部门排名第二或以后的等。
14.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页面访问量:指对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的本市州、本部门、本单位网页浏览访问人次。
15.接待访问咨询总人次数: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和工作人员了解、咨询信息公开事务的总人次数。
16.现场接待人数:指从事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查阅点、受理点接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查阅人次数和当面咨询人次数。
17.网上咨询数:指通过网上留言、电子邮件等方式咨询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次数。
18.咨询电话接听数:指从事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查阅点、受理点接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电话咨询次数。
19.申请公开信息总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当面、电子邮件、传真、信函和其他方式申请获取公开信息的总次数。
20.当面申请数: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到从事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查阅点、受理点向从事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工作人员提出申请公开信息的请求数。
21.网上申请数: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网上发送电子邮件提交《申请表》向从事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工作人员提出申请公开信息的请求数。
22.传真申请数: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传真方式向从事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工作人员提出申请公开信息的请求数。
23.信函申请数: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方式向从事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工作人员提出申请公开信息的请求数。
24.其他方式申请数: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其它方式向从事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工作人员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的请求数。其它方式是指不能归类为当面申请、传真申请、电子邮件申请、网上申请和信函申请的申请方式。
25.对申请的答复总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各种形式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总数,包括同意公开答复数和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以及否决公开答复数。
26.同意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各种形式申请信息公开的请求予以同意公开的答复数量。
27.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各种形式申请信息公开的请求予以同意部分公开的答复数量。
28.否决公开答复总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各种形式申请的信息未予提供的答复数量,包括“非规定所指政府信息”答复数、“信息不存在”答复数、“非本部门掌握”答复数、“申请内容不明确”答复数和各种类型的“免予公开”答复数。
29.“非《规定》所指政府信息”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不属于《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所定义的政府信息范围,以非《规定》所指政府信息为由而否决公开的答复数量。
30.“信息不存在”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信息不存在为由而否决公开的答复数量。
31.“非本部门掌握”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不属本部门掌握信息为由而否决公开的答复数量。
32.“申请内容不明确”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申请内容不明确为由而否决公开的答复数量。
33.“免予公开范围1”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属于国家秘密为由而否决公开的答复数量。
34.“免予公开范围2”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等原因而否决公开的答复数量。
35.“免予公开范围3”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等为由而否决公开的答复数量。
36.“免予公开范围4”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属于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等为由而否决公开的答复数量。
37.“免予公开范围5”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属于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等为由而否决公开的答复数量。
38.“免予公开范围6”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等为由而否决公开的答复数量。
39.其它原因: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其它原因而否决公开的答复数量。
40.行政复议数: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针对政府信息公开事务,根据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数量。由被申请人(单位)统计。
41.行政诉讼数:指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针对政府信息公开事务,根据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数量。由被诉讼人(单位)统计。
42.行政申诉数: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针对政府信息公开事务,根据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向本部门或有关部门提出与本部门相关的信访、举控等申诉数量。由被申诉人(单位)统计。
43.对本部门首次处理不满意的行政申诉数:指本部门在获悉被申诉事件后采取相应的措施作为对申诉人的回应,当申诉人得知回应结果后再次明确表示不满,并再次针对同一事件提出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的数量。
44.提供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指政府机关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过程中实际收取的有关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
45.检索费:指政府机关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过程中实际收取的检索费用。
46.邮寄费:指政府机关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过程中实际收取的邮寄费用。
47.复制费(纸张):指政府机关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过程中实际收取的复制纸张费用。
48.复制费(光盘):指政府机关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过程中实际收取的复制光盘费用。
49.其它收费:指政府机关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过程中实际收取的其它费用。
50.申请公开信息减免费用的次数:指政府信息公开机构为确有经济困难的公民依申请公开信息减免相关费用的次数。
51.申请公开信息减免费用的总金额:指政府信息公开机构为确有经济困难的公民依申请公开信息减免相关费用的总金额。
52.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数:指政府机关在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中负有专项职责的全职人员和兼职人员总数。
53.全职人员:指政府机关在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中负有专项职责的全职人员数。如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受理点、查阅点的专职接待人员、检索和复制人员等。
54.兼职人员:指政府机关在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中负有专项职责的兼职人员数。如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统计工作的人员等。
55.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的专项经费:指政府机关为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而从政府财政中专项列支的经费。
56.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的实际支出:指政府机关为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中的实际支出费用,以政府财政专项经费为准。如无专项经费,以实际支出计算,如为政府信息公开事务受理点、查阅点添置的电脑、打印机、复印机、触摸屏、电子显示屏等硬件设备和网上信息公开事务的相关费用,以及印刷政府信息目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便民小册子和用于信息复制的纸张等消耗品的费用。
57.与诉讼有关的总费用:指政府机关在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中用于与诉讼有关的支出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