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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


【颁发部门】 沈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因烟花爆竹燃放引发的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下列场所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

(二)重要军事区域;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

(四)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五)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火车站、客(货)运站、机场、主次干道、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七)生产、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

(八)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教学科研单位、大型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九)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

(十)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的建筑物安全距离25米范围内;

(十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或高层建筑,在物业公司划定燃放区域以外;

(十二)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二、未经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三寸以上礼花弹、组合烟花、架子花、舞台焰火等燃放产品标识注明的a级烟花产品。

三、在可以燃放区域内,不得违反烟花爆竹外包装标明的燃放安全距离。其中,b级产品不得低于25米、c级不得低于5米、d级不得低于1米。

四、违反本通告第一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五、违反本通告第二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六、违反本通告第三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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