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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迎全运整治市容环境的通告


【颁发部门】 沈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为了迎接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在我市召开,进一步提升城市形象,市政府决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市容环境进行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未经批准擅自建设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在2011年2月20日前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拆除。

二、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或者悬挂户外广告、广告牌匾、条幅布幔的,应当在2011年2月20日前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拆除,并给予行政处罚。

三、禁止占道经营。违者,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取缔、处罚。

四、禁止在机动车道上乞讨、派发物品。违者,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或处理。

五、禁止违规乱排乱卸垃圾、残土。违者,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罚。

六、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清理整治工作。建委、城建、规划、房产、公安、工商、民政、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环境整治工作。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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