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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2009年典当行业检查工作方案


【颁发部门】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

【发文字号】 东经贸[2009]38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一、检查对象
全市10家典当企业。

二、检查内容
(一)“三证”是否齐备
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三证是否齐备,是否按规定亮证经营。
(二)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规定
检查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等行为:
1.经营下列业务:
(1)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
(2)动产抵押业务;
(3)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4)发放信用贷款;
(5)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2.有下列行为
(1)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款;
(2)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
(3)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
(4)对外投资。
(三)当票和续当凭证
1.填写情况。检查当票和续当凭证是否符合规范,当票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典当行机构名称及住所;
(2)当户姓名(名称)、住所(址)、有效证件(照)及号码;
(3)当物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4)估价金额、当金数额;
(5)利率、综合费率;
(6)典当日期、典当期、续当期;
(7)当户须知。
2.保管情况。检查当票和续当凭证是否保管完整,编码是否有缺失。
(四)遵守经营规则情况
1.典当行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不得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
2.办理出当与赎当,当户均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当户为单位的,经办人员应当出具单位证明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典当中,被委托人应当出具典当委托书、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
4.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是否符合规定:
(1)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
(2)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
(3)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
5.典当行的资产应当按照《典当管理办法》规定比例进行管理,如: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且典当条件不得优于普通当户;典当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0%。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足1000万元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100万元。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等等。
6.典当行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
(五)是否存在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等行为

三、检查安排
(一)检查成员

姓名

单位

职务

袁志坚

东莞市经贸局

企业促进科科长

萧爱莲

企业促进科副科长

陈见峰

企业促进科科员

肖妙兴

市拍卖典当行业协会

秘书处工作人员

张玉明

东莞市仁智和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会计师

黎建钟

东莞市正衡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会计师


(二)检查时间、行程安排
15日上午 东莞市鸿福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东莞市博信典当有限公司、东莞市盈丰典当有限公司、东莞市世兴典当有限公司
15日下午 东莞市商汇典当行有限公司、东莞市民信典当行有限公司
16日上午 东莞市兴业典当行有限公司、东莞市兴隆典当行有限公司
16月下午 东莞市百汇典当有限公司、东莞市厚街典当有限公司
(三)现场检查方式
检查分为听取汇报和实地查看两部分:
1.汇报。典当行负责人对执行《典当管理办法》和经营管理方面情况进行汇报。
2.实地查看。检查组采取实地查看的方式对典当行的经营场所、保管库房、制度、章程、账本记录、当票存根和报表等进行检查(在市经贸局指定的2家会计师事务中,由典当行自行选择其中1家负责出具2009年审计报告,所选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负责检查该企业的账本记录)。

四、检查总结
检查结束后,由市经贸局对检查情况、典当企业书面汇报、处理结果等进行总结,形成报告上报省经信委并抄送有关部门。
联 系 人:萧爱莲
联系电话:22229720,1379058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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