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查对象
全市10家典当企业。
(一)“三证”是否齐备
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三证是否齐备,是否按规定亮证经营。
(二)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规定
检查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等行为:
1.经营下列业务:
(1)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
(2)动产抵押业务;
(3)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4)发放信用贷款;
(5)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2.有下列行为
(1)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款;
(2)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
(3)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
(4)对外投资。
(三)当票和续当凭证
1.填写情况。检查当票和续当凭证是否符合规范,当票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典当行机构名称及住所;
(2)当户姓名(名称)、住所(址)、有效证件(照)及号码;
(3)当物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4)估价金额、当金数额;
(5)利率、综合费率;
(6)典当日期、典当期、续当期;
(7)当户须知。
2.保管情况。检查当票和续当凭证是否保管完整,编码是否有缺失。
(四)遵守经营规则情况
1.典当行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不得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
2.办理出当与赎当,当户均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当户为单位的,经办人员应当出具单位证明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典当中,被委托人应当出具典当委托书、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
4.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是否符合规定:
(1)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
(2)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
(3)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
5.典当行的资产应当按照《典当管理办法》规定比例进行管理,如: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且典当条件不得优于普通当户;典当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0%。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足1000万元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100万元。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等等。
6.典当行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
(五)是否存在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等行为
三、检查安排
(一)检查成员
姓名 | 单位 | 职务 |
袁志坚 | 东莞市经贸局 | 企业促进科科长 |
萧爱莲 | 企业促进科副科长 | |
陈见峰 | 企业促进科科员 | |
肖妙兴 | 市拍卖典当行业协会 | 秘书处工作人员 |
张玉明 | 东莞市仁智和会计师事务所 | 注册会计师 |
黎建钟 | 东莞市正衡会计师事务所 | 注册会计师 |
(二)检查时间、行程安排
15日上午 东莞市鸿福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东莞市博信典当有限公司、东莞市盈丰典当有限公司、东莞市世兴典当有限公司
15日下午 东莞市商汇典当行有限公司、东莞市民信典当行有限公司
16日上午 东莞市兴业典当行有限公司、东莞市兴隆典当行有限公司
16月下午 东莞市百汇典当有限公司、东莞市厚街典当有限公司
(三)现场检查方式
检查分为听取汇报和实地查看两部分:
1.汇报。典当行负责人对执行《典当管理办法》和经营管理方面情况进行汇报。
2.实地查看。检查组采取实地查看的方式对典当行的经营场所、保管库房、制度、章程、账本记录、当票存根和报表等进行检查(在市经贸局指定的2家会计师事务中,由典当行自行选择其中1家负责出具2009年审计报告,所选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负责检查该企业的账本记录)。
四、检查总结
检查结束后,由市经贸局对检查情况、典当企业书面汇报、处理结果等进行总结,形成报告上报省经信委并抄送有关部门。
联 系 人:萧爱莲
联系电话:22229720,137905819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