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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司法厅门户网站“厅长信箱”邮件处理工作规则


【颁发部门】 福建省司法厅办公室

【发文字号】 闽司办[2009]8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福建省司法厅门户网站(互联网)“厅长信箱”是群众信访的一个渠道,根据国家《信访条例》和《福建省司法厅信访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厅长信箱”工作规则。

一、“厅长信箱”经厅领导授权后,由厅办公室专人负责每日查收、管理。

二、发至“厅长信箱”的邮件,经厅办公室审核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上报、转送、回复、留存四种方式处理。

(一)对内容重要、反映问题集中且具有普遍性、苗头性、倾向性,对司法行政工作有参考价值的意见和建议,需报厅长阅知或批示的邮件,以《福建省司法厅来信来访呈批单》形式上报厅长阅批,根据批示及时交相关单位、处室办理。

(二)对涉及有关单位或职能处室业务范围的信访事项,由厅办公室填写《福建省司法厅来信来访呈批单》,交分管副厅长阅批,并及时将批示交相关单位或职能处室进行办理。

(三)对不属于省司法厅受理的信访事项,厅办公室专人向发信人作出解释,告知发信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

(四)对来信人的姓名及地址不清、反映问题不清和重复邮件,不予回复。

三、有关单位、处室在收到《福建省司法厅信访事项交办单》或厅领导批示过的《福建省司法厅来信来访呈批单》后,对属于法规政策解释说明的信访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办理意见,由单位、处室负责人签字或加盖处室印章后交办公室;对需要调查核实研究处理的信访事项,应在20日内出具办理意见并报厅领导同意后交办公室。

四、厅办公室在收到单位或处室的信访事项办理意见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厅长信箱回复系统向信访人回复。

五、对涉及秘密、个人隐私或不宜公开的信访事项,由厅办公室另行给信访人发电子邮件回复。

六、其他事项按《福建省司法厅信访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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