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贯彻落实《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铜政〔2009〕76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铜陵市贯彻落实〈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办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五日
二○○九年十二月五日
铜陵市贯彻落实《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和
预拌混凝土发展办法》的实施意见
预拌混凝土发展办法》的实施意见
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是一项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重要经济技术政策,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216号),促进我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持续、快捷、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统一负责本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发展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实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发展的具体工作。
二、县、区人民政府应加强组织领导,将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发展政策和措施,促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发展。
三、各建设项目标底编制单位在接受建设单位标底编制委托时,应当将建设项目预拌混凝土的价格进入标底。对不按规定执行的单位,市建设招标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修正。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使用列入文明施工、工程质量评定的检查与考核范围,并作为评奖条件之一。建设或施工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招标手续、签订施工合同后,应当签订预拌混凝土使用合同。对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擅自现场搅拌的,监理单位必须予以制止,并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取消参评一切工程奖项的资格。
四、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所有建设工程必须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袋装水泥或者现场搅拌混凝土:
(一)需要使用特种类型水泥的;
(二)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专用设备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三)施工现场50公里以内没有散装水泥供应的或30公里以内没有预拌混凝土供应的;
(四)水泥使用量不超过30吨或者使用预拌混凝土在20立方米以下的;
(五)抗灾抢险的。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要加强监督,如发现使用袋装水泥的,除补缴散装水泥基金外,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散装水泥车辆和预拌混凝土搅拌车辆优先行驶,发放特种车辆通行证,准许其不避高峰进入市区,并及时办理通行手续,提供行车方便。上述车辆报交通运输部门批准,视同市政专用车辆,免交有关费用。
六、县(区)、乡(镇)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确立一名副职分管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工作,鼓励水泥生产企业、民营企业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建设,在乡镇农村设立散装水泥或预拌混凝土销售网点,为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提供服务。市、县散装水泥办公室加强对乡镇散装水泥使用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发展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七、下列建设工程应当使用国家、省、市名牌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
(一)大中型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建设工程;
(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
(三)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内的建设工程。
八、对预拌砂浆的管理,参照有关预拌混凝土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