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黑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本规范。
(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的对象,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30 天以上到其他省、市、县、乡(镇)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以生育为目的到异地居住的成年人口。
因公务、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婚嫁等原因离开户籍地或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况的,不作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对象。
(二)重点服务和管理的对象,是已婚育龄妇女。
二、流入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规范
(一)村、社区居委会服务和管理规范。
1.对流入人口到达村、社区居委会居住的,应当在5日内进行登记和统计,及时掌握流动人口的婚育、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等信息。
2.对流入并有长住趋势的人口应当建立《计划生育家庭户卡》。
3.向流入人口宣传我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告知流入人口在我市应当享受的计划生育权利和应尽的计划生育义务,告知流入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的具体地点及服务的时间。
4.每月应当进行一次入户调查,及时将流入人口婚姻、生育、避孕节育等情况反馈给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5.对重点服务和管理对象应当建立《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档案》,及时变更计划生育信息。
6.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流入人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的查验工作。
7.积极配合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做好对流入人口中违法生育人员的调查取证和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服务和管理规范。
1.每季度进行一次《婚育证明》的查验,督促未持《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在规定期限内补办。
2.建立《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档案》,及时掌握流动人口婚姻、生育、避孕节育等动态信息,
3.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社区或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日常服务管理和统计评估考核之中。
4.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各项制度,按照“谁受益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将流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治安管理、物业管理、市场管理和劳动用工等相关管理工作中。
5.为流入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提供优质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服务,定期开展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检查,及时准确地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将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的结婚、生育、避孕节育状况通报其户籍地。
6.支持、鼓励和指导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社区和用工单位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实现流动人口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7.在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委托的基础上,对流入人口中违法生育人员进行处理,征收违法生育人员的社会抚养费。
8.切实保障流入人口在计划生育方面的合法权益。
(三)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服务和管理规范。
1.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流入人口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2.制定并落实相关的流入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服务和管理制度。
3.准确、及时的对流入人口进行统计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4.利用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及时、准确的完成对流入人口的网上信息交流。
5.在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地方设立避孕药具自取箱,为流动人口提供便捷的服务。
(四)相关部门服务和管理规范。
1.公安部门:(1)各地公安派出所为流入人口办理《暂住证》时,对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应当查验《婚育证明》,对未持《婚育证明》的通知其办理相应证件,同时及时填写《计划生育综合治理信息互通表》,每季度通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2)对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中需要公安部门参与、支持的,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2.工商部门:各地工商(分)局对流入已婚育龄人口申请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时,应当查验流入已婚育龄妇女的《婚育证明》,对未持《婚育证明》的通知其办理相应证件,同时及时填写《计划生育综合治理信息互通表》,每季度通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机构。
3.卫生部门: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办理餐饮业从业人员《健康证》时,应当查验流入已婚育龄妇女的《婚育证明》,对未持《婚育证明》的通知其办理相应证件。
4.建设部门:(1)各级建设部门应加强对外来施工单位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成建制外来施工单位签订计划生育管理责任状,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2)对施工单位招用的零散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应当查验其《婚育证明》,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通知其办理相应证件。
(五)相关制度及操作规范。
1.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制度。
(1)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机构在流动人口到达现居住地5日内进行首次登记,同时查验《婚育证明》。
(2)对未婚成年妇女查验《婚育证明》后登记作为一般服务和管理对象。
(3)对流入已婚育龄妇女作为重点服务和管理对象,《婚育证明》每季度查验一次,及时登记和变更相关信息。
(4)对未持有全国统一格式《婚育证明》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补办。在限期补办期间现居住地可为其办理临时《婚育证明》。
2.查验《婚育证明》操作规范。
(1)向受检持证人出示工作证件。查验《婚育证明》过程要热情、礼貌。
(2)对《婚育证明》内容逐项进行检查;必要时可要求已婚育龄妇女持证人到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站)或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孕情、节育情况等检查,并可要求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
(3)对经查验合格的《婚育证明》,加盖查验记录专用章,并将《婚育证明》和有关证件及时交回持证人。
(4)有下列情况的,查验部门应通过国家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与核发《婚育证明》的单位交换信息,进一步核实有疑义的内容:
①《婚育证明》填写的身份证号码、姓名与所持的身份证不相符的;
②《婚育证明》有涂改的;
③ 假、伪《婚育证明》的;
④《婚育证明》上记载的婚育、节育、缴纳社会抚养费情况与实际不相符且无法补正的;
⑤《婚育证明》已过期失效的。
(5)凡持《婚育证明》者有下列情况的,查验部门应及时按规定对相应栏目进行补正,并记录备案:
① 持证人在领取《婚育证明》后生育的;
② 持证人在现居住地落实结扎、上环等节育措施的;
③ 持证人在现居住地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
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制度。
总的要求是:以现居住地为主,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提供优质服务。
(1)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2)指导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知情选择落实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适时提供随访服务。
(3)积极开展生殖保健检诊和咨询服务,满足流动人口的生殖健康服务需求。
(4)县、乡两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定期组织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并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5)流动人口夫妻拟生育子女的,应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① 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② 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③《婚育证明》;
④《计划生育证》(拟再生育的夫妻必须提供)。
经审核,符合法定生育子女条件的,为其提供孕产期保健、优生优育服务;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动员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或采取补救措施。
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和反馈制度。
(1)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本辖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关信息的收集、反馈和协调工作。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通过信息交换平台实现提交、反馈有关信息,重点是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的婚姻、生育、生殖健康服务、避孕节育措施、持证和缴纳社会抚养费等情况。
(3)信息交换应准确、有效,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三、流出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规范
(一)村、社区居委会服务和管理规范。
1.对流出人口中需要办理《婚育证明》的人员,应当为其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在办理人填写完成后给予证实,并加盖公章,同时告知其办理程序、期限和所需材料。
2.及时、准确的完成流出人口的《计划生育家庭户卡》的信息更新。
3.向申请人宣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和有关规定。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服务和管理规范。
1.及时为流出人口办理《婚育证明》。
2.对流出人口开展形式多样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3.指导流出已婚育龄妇女避孕方法知情选择,落实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对使用药具的夫妻,可视情况一次性发给一个季度或半年量的药具。
4.建立流出人口计划生育档案,并及时更新。
5.建立与流出人口现居住地的经常性联系协调制度,做好流出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信息沟通和反馈工作。
6.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出人口家庭、空巢家庭、独生子女留守家庭,解决生产、生活、生育方面的实际困难,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优惠政策。
(三)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服务和管理规范。
1.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流出人口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2.准确、及时的对流出人口进行统计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利用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及时、准确的完成对流出人口的网上信息交流。
(四)相关部门服务和管理规范。
劳动部门:(1)在组织农业富余劳动力劳务输出培训时,应培训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殖保健、避孕节育等知识;(2)主动与计划生育部门联手,为成年育龄流出人口办理《婚育证明》。
(五)相关制度及操作规范。
1.《婚育证明》核发制度。
(1) 核发《婚育证明》应坚持便民原则,提供便捷服务。
(2)核发《婚育证明》的主体是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3)核发《婚育证明》的对象:
① 核发《婚育证明》的主要对象是流出成年育龄妇女;
② 成年男性流出人口办理《婚育证明》本着自愿的原则。
③ 未持《婚育证明》的流入已婚育龄妇女,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经核实,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的;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居民登记1年以上,并具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已采取绝育措施的。现居住地为流入人口办理的《婚育证明》,在办理机关所在县(市)、区范围和规定期限内有效。
(4)《婚育证明》实行免费向群众发放,所需经费由县(市)、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经费支出。
2.村、社区居委会操作规范。
(l)根据有关规定,发给申请人一式两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
(2)向申请人宣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及有关本地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要求,讲明领证注意事项。帮助不识字者填写《申请表》。
(3)对照《计划生育家庭户卡》和平时掌握的情况,即时审核《申请表》的内容,对情况属实的,在《申请表》相应栏里签上“情况属实,同意申请”的意见。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操作规范。
(1)对照有关档案、卡册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对《申请表》逐项进行核实。对避孕节育措施不清的已婚育龄妇女申请人到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或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查环查孕;对按规定应落实节育措施或应交纳社会抚养费和其他计划生育罚款的,逐项要求落实。对经济确实困难,无力一次性交清社会抚养费的,应要求签订分期缴款保证书。
(2)向申请人宣传流动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及生殖保健知识。
(3)对经审查符合领取婚育证明条件的,按要求填写《婚育证明》,及时将《婚育证明》发给申请人。发证后发还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
(4)对申请人热情、礼貌,服务周到,制订便民措施,尽量方便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