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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颁发部门】 十堰市政府

【发文字号】 十政办发[2008]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污染源普查是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是一次重要的国情调查。为搞好我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37号)精神和《湖北省全国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全面掌握十堰市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区域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费用等情况,为产业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提供依据。

建立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促进污染源信息共享,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础。掌握污染源的总体样本,为建立科学的环境统计制度和平台,改革环境统计调查体系,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创造条件。

提高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尤其是县、市、区环保部门的监管能力,健全各级环境统计、监测、监督和执法体系。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污染源普查,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时点为200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7年度。上报省汇总时间2008年5月底。

(二)普查的对象、范围。

污染源普查对象为十堰市境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工业源。

工业源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外39个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工业源范围分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分别进行详细调查和简要调查。

重点污染源范围是:(1)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2)11个重污染行业(详见附件)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3)16个重点行业(详见附件)中规模以上企业。

一般污染源是工业源中除重点污染源以外的工业企业。

2、农业源。

主要普查第一产业中的农业、畜牧业和渔业、农村生活污染源,对象为分散农户、专业户、养殖场和农场。

农业源普查主要是结合优势农产品区划,针对粮食种植业、油料和豆类作物种植业、棉麻等种植业、蔬菜种植业、茶果类及中药材种植业的主要产区开展肥料、农药和农膜污染调查。

畜牧业和渔业源普查范围是人工饲养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淡水养殖场与养殖户。

农村生活普查范围是十堰市五县一市两区、白浪经济区及武当山经济区的农村生活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

3、生活源。

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城镇居民生活污染。

第三产业普查范围主要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医院,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农机、民用核技术利用和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和其他服务业。其他服务业包括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与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等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区(不包括村庄和集镇)为单位,进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调查。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等。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源。

(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它相关情况,包括企业经济规模、主要产品、登记注册类型、行业代码、所有制、排污口情况、排放去向等。

(2)原辅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

(3)生产产品情况,包括该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

(4)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窑炉等设施,产生废水、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

(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

(6)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包括监测点位、时间、频次,污染物种类和污染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等。

2、农业源。

(1)种植业污染源,主要针对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蔬菜作物的主产区开展肥料、农药、农膜和秸秆等污染物的调查。

(2)畜禽养殖业污染源,以舍饲、半舍饲规模养殖为调查对象,针对猪、奶牛、肉牛、马头羊、蛋鸡和肉鸡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和污水开展调查。

(3)水产养殖业污染源,主要普查鱼、蟹等在规模养殖条件下饵料、鱼药、肥料等污染物的产生情况。

3、生活源。

(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第三产业单位注册的基本登记信息,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

(2)以城市(地区)为单位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和以县(市)为单位的农机排气污染情况等。

(3)城市(镇)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单位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量等情况,渗滤液、污泥、焚烧残渣的产生、处置及利用情况等。

(四)普查污染物种类。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种类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

1、废水。

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造纸及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废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城镇污水处理厂增加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丹江口水库、黄龙滩水库等饮用水源地增加总磷、总氮。

2、废气。

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电解铝、水泥、陶瓷、磨砂玻璃行业废气中增加氟化物;机动车排气污染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

3、工业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等类别。

4、脱硫设施。

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

5、核与辐射。

放射源,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

6、农业源。

农业源中还包括总磷、总氮、总铜、总锌及毒性高、用量大、难降解的农药和鱼药。

三、普查技术路线和步骤

(一)普查技术路线。

按照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市级指导、地方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普查的技术线路。

1、工业源。工业源中占全市污染物排放量65%的污染源和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同时采用现场监测和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等方法,并按照规定程序核定污染源排放量。对其他工业源,采用分类抽样监测的方式,核对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污染物排放量。对污染物排放量小、排放形式简单的,用排污系数法直接计算排污量。

2、农业源。采取面上调查和分类抽样实地监测相结合的方式,结合有关农业统计资料,测算全市农业源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

3、生活源。第三产业中的调查单位采取面上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结合分类抽样监测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居民生活污染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二)普查步骤。

1、准备阶段(2008年1月)。

各县、市、区按照普查工作的要求建立健全普查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元月中旬召开全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动员部署会;元月25日前完成全市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聘与培训;落实启动普查经费,全面广泛开展宣传活动。

2、全面普查阶段(2008年1月-2008年12月)。

(1)填报阶段(2008年2月-2008年5月)。

各级普查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对排污企业和单位填报普查表,完成填报数据的审核、录入工作,建立污染源档案;市污染源普查办公室对县、市、区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2)汇总阶段(2008年5月-2008年6月)。

2008年5月底前,各县、市、区普查领导办公室汇总污染源数据,报市污染源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8年6月底前,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全市污染源普查数据,报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3)报告编制阶段(2008年6月-2008年7月)。

各县市区普查办公室对汇总数据进行校核、分析,形成总体报告,上报市污染源普查办公室。

四、普查组织实施

(一)基本原则。

全市统一领导,县市区各自负责,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

(二)组织机构。

成立十堰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统计局、农业局、工商局等有关人员组成,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主要职责是:

1、组织拟订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

2、执行国务院颁布的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行政法规。

3、制订和组织实施全市污染源普查各阶段工作方案。

4、组织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和培训。

5、对各县、市、区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

6、向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提交普查报告。

7、完成市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各县市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设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市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地区的工作计划、办法和程序,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污染源普查工作。普查中,可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有关教育单位临时聘用部分普查员。

(三)责任主体。

本次污染源普查按照属地负责的普查组织原则,由各地污染源普查机构组织实施。其中十堰经经济开发区辖区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由茅箭区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实施;市普查办负责综合协调。

(四)部门分工。

市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制订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工作培训,负责污染源的调查与监测,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对各地普查工作进行验收。市普查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方案及各阶段工作方案,并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地方和本系统污染源普查工作,协调落实相关事项。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参与协调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发展改革委和经委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公安部门负责提供各类机动车数量等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向上争取普查经费;

建设部门参与生活源普查,会同环保部门负责污水处理厂和城镇垃圾处理厂(场)普查;

农业部门牵头负责农业源的普查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企业名单的核对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工业源、生活源和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普查;

统计部门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五)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选聘与培训。

1、选聘。

普查员是指根据污染源普查工作需要,按照一定条件选择聘用的、在相应的普查区域内直接承担污染源普查任务的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是指根据污染源普查工作需要,按照一定条件选择聘用的、在相应的普查区域内对普查员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及普查质量控制等工作的人员。

(1)选聘条件。

普查员应满足下例条件: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程度,能工整、清楚地填写普查表,能独立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细致认真;熟悉当地情况,了解环保知识,热心环保事业;身体健康。

普查指导员应满足下例条件的人员可作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较高的环保业务知识水平;工作认真负责,吃苦耐劳,具有一定的社会工作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当地情况,热心环保事业;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2)选聘来源。

普查员的主要来源为: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干部,教师、大中专在校学生和未就业的毕业生,社会招聘及其他熟悉本地情况的人员。

普查指导员主要来源为:从各级环保、农业(畜牧、渔业)、统计系统内部抽调等。

2、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配备原则。

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配备原则为,每10个重点工业污染源配备2名普查员;每40个一般工业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配备2名普查员;每60个农业污染源或10个行政村配备2名普查员;每80个生活污染源配备2名普查员;每60个农业污染源或10个行政村/2名。每10名普查员一般配备1名普查指导员。

3、培训。

市里负责县、市、区级骨干以及普查员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内容,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六)普查工作质量要求。

市、县市区污染源普查机构按照有关要求,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

五、普查经费

各县、市、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合同财政部门根据普查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年度经费使用计划,报政府批准纳入财政预算,财政部门负责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市级经费安排主要用于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制订;普查表格编制与印刷;软件及信息系统开发应用建设;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培训;污染源普查监测专项经费;设备购置;数据录入、校核、分析;检查验收、总结、表彰;全市数据的汇总与污染源数据库档案的建立等。

各县、市、区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普查方案制订,动员、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设备购置,数据录入、校核、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严格专款专用。

六、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所有污染源普查对象都必须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此次普查从普查对象得到的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不与其完成"十一五"总量削减计划挂钩,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参预普查的工作人员应自觉为普查对象保密,严禁向无关人员扩散或谈论普查对象的具体情况。

工业源普查重污染行业及重点行业名录

一、11个重污染行业

造纸及纸制品业

农副食品加工业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纺织业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食品制造业

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

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二、16个重点行业

饮料制造业

医药制造业

化学纤维制造业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通用设备制造业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非金属矿采选业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金属制品业

专用设备制造业

计算机及其它电子设备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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