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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


【颁发部门】 白银市政府

【发文字号】 市政办发[2008]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甘政办发[2007]152号),促进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意义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为了解决以家庭承包的分散经营和市场对接的问题,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已成为提高农民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开展社会化大生产的重要载体;降低农业市场风险,提高农业和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方法;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长的重要渠道;培养新型农民,推进基层民主管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途径。从总体上看,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一些地方和部门的思想认识有待提高,发展的外部环境还需改善,合作社内部运行机制须规范和完善,服务功能和规范化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性,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深化农村改革、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作为新时期农村工作的重要抓手,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发展步伐,确保取得实效。

二、明确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重点
㈠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中央、省上有关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各项扶持政策,紧紧围绕发展现代农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一重大历史任务,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繁荣农村经济为目标,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围绕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积极引导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㈡基本原则
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鼓励和支持开展合作经营,充分发挥农民家庭经营和合作经营两个优势;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坚持以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为依托,立足主导产业,发挥资源优势,增强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坚持以增加农民收入为宗旨,统一为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增强合作社凝聚力;坚持以政府引导、支持、服务、指导为手段,做到“引导不干预,指导不代替”,不得行政包办和强迫命令。
㈢发展重点
⑴围绕优势产业加快培育发展。在促进优势产业区域化布局、规模化生产的基础上,积极鼓励和引导有能力的组织和个人创办合作社,加快提高优势产业的产业化经营水平和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力争通过几年努力,全市每个县区的优势产业至少有1-3个合作社,从事优势产业生产的专业大户基本入合作社,全市35%以上的农户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⑵鼓励多元主体积极参与兴办。在尊重农民意愿、坚持以农民为主体的前提下,鼓励和引导多元主体创办专业合作社。重点围绕乡镇公益服务机制,引导技术人员创办专业合作社,强化农业社会化服务;围绕做大龙头企业和建设生产基地,引导农民创办专业合作社,推广龙头企业、合作社与农户有机结合的组织形式;围绕引导农村的能人、大户创办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民增收;重点围绕发挥各专业部门的技术、资金、网络优势,扶持农民创办专业合作社,增加农民收入。
⑶结合实际开展多层次合作。根据农民需求和组建条件,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开展单项或多项合作,鼓励有条件的合作社开展一体化经营和深加工,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适时引导同一产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打破行政区域界限,组成联合社,实行跨区域、集团式发展,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⑷积极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严格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和制度,合理设置组织机构、社员股金结构,规范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设置成员账户,健全档案管理,实行社务公开,接受社员监督。
⑸积极引导协会向合作社转型。鼓励和帮助有条件的专业协会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转型为专业合作社,使之在竞争市场、带动产业、促进农民增收上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加大扶持力度,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㈠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制定扶持政策,财政、发改、扶贫等部门要积极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扶持资金,并逐年增加。市财政每年列支50万元扶持资金,鼓励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试点工作;各县区在财政预算中也要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扶持本县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试点工作。各级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培训、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等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兴办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购置农产品运销设备。
㈡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社员生产和初加工的农产品视同农户自产自销,免征增值税,允许开具普通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民专业合作社购入免税农产品可凭取得的普通发票按票面金额的13%予以抵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得的收入,免征所得税;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经营家禽、畜牧、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项目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㈢做好登记服务工作。各级农业部门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搞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格审定,对新登记和协会向合作社转型的,要按照国家和省上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进行认真审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本着程序规范、简便易行的原则,在办理工商登记的窗口,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绿色通道”,为农民申请专业合作社登记提供便捷有效的服务工作。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格式,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向审查合格的合作社颁发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暂时无法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申请人,要耐心解释,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办理登记、年检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㈣做好人才保障工作。鼓励各级各类科研人员和农技推广人员到农民专业合作社任职、兼职或担任技术顾问,保留原身份、职级待遇不变,正常晋升职称(职务)不受限制,并允许按其贡献大小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相应报酬。对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各级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要为其提供人事档案保管、办理集体户口、党团组织关系挂靠、代缴社会保险等服务工作的同时,对其工作年限可连续计算工龄,并在行政事业单位录用工作人员中优先考虑。
㈤提供信贷支持。财政、农牧等部门要加强与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协调联系,争取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业信贷的重点,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和季节性、临时性的资金需要,对用于种植业、养殖业等生产领域的信贷资金的利率给予一定的优惠。对于实力强、资信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一定信贷授信额度。可以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联户担保等形式进行有效担保,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农业担保公司要积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担保。
㈥支持参与农业项目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鼓励和支持将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如农业产业化、扶贫开发、农田基本建设、农业科技入户工程、农技推广、农业标准化、农村信息网络、农业综合开发等建设项目,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积极探索通过合作社落实项目资金和各类扶持资金的新途径。
㈦提供用地、用电、信息网络和运输优惠。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用地,要在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依法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养殖小区和从事农产品收购、初加工要临时用地的,可依法申请使用集体农用地和原有的建设用地。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养业的,其种植、养殖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标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信息网络时,各级电信、移动部门要切实给予优惠,不得抬高资费。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输的鲜活农产品,农牧、交通、公安等部门应当优先发放“绿色通道”通行证,优先办理相关手续。
㈧鼓励和支持推进农业标准化。积极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开展农产品质量和环境认证,推进农业标准化。
㈨鼓励和支持农产品开拓市场。积极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市内外超市、物流或配送中心、农产品加工企业建立销售网络,通过订单形式建立契约关系。市内各农贸市场应优先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产自销摊位。
㈩实施重点培训。各县区要对管理部门业务骨干进行有计划、有步骤地培训,建立一支懂理论、会干事、有责任心的专业辅导员队伍。要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人员经营管理、财务会计、市场营销等业务知识的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办社能力。

四、切实加强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领导
㈠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把培育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成立强有力的领导小组,定期研究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尽职尽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县区要研究制定本县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要坚持因地制宜,尊重农民意愿,切忌搞行政命令下指标,不得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
㈡强化部门职责。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牵好头,抓好指导和管理工作,认真落实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政策措施、示范单位的扶持培育、监督检查等工作。各级工商部门要规范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工商登记,并将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分立、合并和终止情况及时告知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级发改、财政、民政、扶贫、人事、地税、质检、金融、交通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服务和扶持工作。
㈢坚决制止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乱收费、乱摊派和乱罚款。任何单位不得平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产,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搭车收费。有关部门要认真清理各类收费项目,对不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收费项目要坚决取消,对必须保留的项目要适当降低收费标准。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监督管理力度,积极维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严肃查处涉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乱收费、乱摊派和乱罚款行为。
㈣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宣传和贯彻力度,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走上法制化轨道。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纳入“五五”普法内容,广泛深入地开展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宣传活动。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采取有力措施,运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介绍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法规、专业知识及成功典型、经验做法,努力营造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良好氛围,引导更多的农民创办和加入合作社,促进现有的合作社提升发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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