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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城市房屋普查登记实施方案


【颁发部门】 葫芦岛市政府

【发文字号】 葫政办发[2008]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培育和规范房地产市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6〕166号)和辽宁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开展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信息化工作调查的函》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出发,以整顿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为重点,坚持深化改革和加强法治并举,整顿规范和健康发展并重,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努力完善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体制,巩固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成果,做好房地产产权转移和房屋变更的动态登记,实现我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数字化。

二、房屋普查登记的范围和对象

(一)房屋普查登记的范围: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所有房屋。

(二)本次房屋普查的对象:国有产(包括直管产、自管产、军产)、私产(含部分产权、港澳台、外侨、私企)、联营企业房产、股份制企业房产、港澳台投资房产、涉外房产及其他产别的房产。

三、房屋普查登记的内容

(一)已办证的房屋,提供房屋所有权证。

(二)未办证的房屋,提供相应的产权来源手续。

普查小组的工作人员要查验产权人和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总层数、所在层数、使用用途等情况,由街道或社区提供相应的小区平面图,绘制住户分布位置图,填写房权证号、现居住人的姓名和发放房屋代码,并登记汇总。

四、房屋普查登记的时间安排

普查登记工作从2008年1月10日开始至2008年末结束,分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2008年1月10日-2008年1月31日)。本阶段的工作目标是:搞好房屋普查的组织建设,完成各种登记表格的设计制作、登记人员的安排和培训工作。

召开由各区、街道、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工作会议,传达上级有关文件,公布实施方案,按照普查登记内容,设计、印制表格。同时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电台等新闻媒介,宣传这次普查登记的意义,提高市民的产权意识,做到家喻户晓。

(二)实施阶段(2008年2月1日-2008年7月30日)。2月初开始进行普查登记,组成若干个房屋普查登记小组,有计划、分步骤的以街道为单位,社区为主,逐栋、逐户地进行普查登记。

(三)汇总阶段(2008年8月10日-2008年12月31日)。该阶段是汇总统计业务数据、整理上报材料和总结经验。认真整理普查登记的结果,建立完善的楼盘管理信息化系统,全面总结这次普查登记中好的做法,以及具体的工作程序上的成功经验,做好先进单位、先进人物的表彰工作,为我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向数字化、科学化、现代化迈进打下坚实的基础。

五、组织领导

本次房屋普查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成立房屋普查领导小组:

组 长:刘宁绥 副市长

副组长:郑守义 市政府副秘书长

郝廷怀 市建委主任

成 员:王铁明 市建委副主任

贾玉瓒 市财政局副局长

付连刚 连山区副区长

赵家鹏 龙港区副区长

姜 涛 南票区副区长

张庭政 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产权监理处,主任由张庭政兼任。主要职责是制定有关的政策,统一组织、开展和指导房屋普查登记工作。

六、具体要求

1、各街道和单位要积极配合此项工作,并选派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的人员参加此项工作。

2、所有城镇房屋所有权人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觉配合房屋普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证件和资料。

3、房屋所有权人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申报登记,须提交书面报告,陈述理由。逾期未进行登记或拒不接受登记的,由其引发的法律后果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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