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考评办法(试行)
【颁发部门】 珠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珠府办[2008]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省关于加强基层反走私工作的指示精神,推动我市反走私工作落实,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反走私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地区镇村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5〕71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检查考核标准》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考评办法。
第二条 考评要在充分掌握情况的基础上,坚持定量考核和定性评定相结合,全面评估和突出重点相结合。
第三条 考评要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和实事求是的原则。第二章 考评对象及内容
第四条 考评对象:
(一)各区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打私办);
(二)各区负责打私工作的责任人和基层工作人员。
第五条 考评内容:反走私工作目标和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机构的建立情况;工作制度建立情况;宣传教育情况;反走私行动开展情况;辖区走私活动防范和监管情况;改善执法环境等情况。第三章 考评标准
第六条 工作目标(18分)
(一)确保辖区党政机关、执法机关不发生走私、贩私、护私行为。(4分)
(二)确保辖区不发生群体性暴力抗拒执法和哄抢私货等严重阻碍执法的事件。(2分)
(三)确保辖区不发生走私贩私活动或走私贩私活动呈相对下降趋势。(2分)
(四)没有群众性集资走私现象。(2分)
(五)没有群体性卸运、藏匿私货的现象。(2分)
(六)没有固定的私货上岸点及走私专用设施。(2分)
(七)没有集中的私货销售场所和储存点。(2分)
(八)没有走私专用或“三无”船舶(车辆)聚集点、修造点及集中非法组装活动。(2分)
第七条 责任制落实情况(18分)
(一)各区反走私工作分管领导权责明晰,亲自研究部署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检查督促工作措施落实情况。(4分)
(二)建立健全区级反走私联席会议、联络员会议制度,及时建立和更新联络员名单。(5分)
(三)各区要签订反走私责任书,明确责任、义务及将承担后果。(5分)
(四)建立反走私工作奖惩制度并具体实施。(4分)
第八条 工作制度建立情况(26分)
(一)区政府或区府有关部门至少每季度召开或结合其他会议召开一次反走私工作例会,交流分析辖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有关情况和形势,有完整的会议记录,重要问题形成会议纪要。(3分)
(二)对易发生走私货物上岸的海河沿岸,易发生存放、销售、贩运走私商品的场地,易发生非法拼组装、修造、改装车船活动的场所,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普查,普查活动要有记录建档,要针对普查中发现的问题完善监管措施。(3分)
(三)区打私办与反走私有关部门建立固定有效的联络协作方式,需要工作配合时,有关部门积极响应;特别是对暴力抗法事件要快速反应、协助化解、严厉查处。(4分)
(四)建立健全举报制度,拓宽举报途径,公布举报方式,及时查处群众举报的走私活动;建立重大节日、行动期间领导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处理反走私突发事件。(4分)
(五)每两年开展一次考核工作,考核工作方案具体,标准明确,实施公正。考核中发现问题,要及时通报,限期整改。考核工作与其他考评、职务升降、文明镇村评比等挂钩。(4分)
(六)未被上级部门通报或未被中央、省主要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无发生重大的走私、贩私案件。(4分)
(七)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情况应定期书面报告市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打私办)。突发重大事件、抗法事件的发生(查处)情况等应随时报送。(4分)
第九条 宣传教育情况(6分)
(一)要大力宣传国家打击走私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进口商品运输、装卸、存放、收购、销售的有关规定。提倡用典型案例、身边实例做深度宣传。(2分)
(二)对曾经进行过走私及相关违规行为的人员,要重点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参与走私的运输工具所有人的教育,规范对运输工具的管理。(2分)
(三)宣传教育要力求通俗易懂,法律、政策界限清楚,并做到家喻户晓,宣传教育的渠道、形式要多样化,在容易发生走私的地方要设置固定的反走私宣传栏和警示牌。注重抓住休渔期、企业(车船)年审换证、专项治理、联合行动等有利时机加大宣传教育力度。(2分)
第十条 反走私行动开展情况(7分)
(一)认真落实开展省、市组织的各项反走私行动,要成立行动指挥协调机构。(3分)
(二)科学制定行动方案,积极采取各项措施,适时督促行动进展,及时解决行动中的困难和问题,按时上报行动总结。(4分)
第十一条 落实沿岸重点地段防范工作情况(7分)
(一)协同有关部门定期对辖区海湾、港口、码头、堤岸、滩涂等进行排查,对发生过或容易发生走私货物上岸的码头、岸点要专门建立档案,明确监控的重点,落实监控责任。(4分)
(二)对频繁发生走私货物上岸的地段、部位,要根据本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3分)
第十二条 对市场和进出口企业监管情况(7分)
(一)协调督促经贸、工商等主管部门定期对进口商品销售门店、市场进行检查,建立进口商品经营企业的经济户口,对有走私贩私行为和直接、间接为走私贩私活动提供服务的其他违法、违规企业要建立“黑名单”,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监管工作。(4分)
(二)大力支持和配合海关、外经贸等部门对有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加强监管。(3分)
第十三条 运输工具管理情况(7分)
(一)协调、督促车船主管部门定期对拥有本辖区港籍(含挂靠)船舶以及辖区内船舶修造厂点进行检查,建立边区船舶档案和有走私行为的船舶档案。(4分)
(二)协助、配合查处走私专用船舶、“三无”船舶、违规超马力高速摩托艇及上述船舶聚集点、修造点。加强对货运、客运站场及其运输车辆、车主的管理,配合默契有关部门查处无牌无证、假牌假证的进口车辆及参与私货运输的车辆,并加强对有关人员的教育。(3分)
第十四条 改善执法环境情况(4分)
(一)对发生的抗法事件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严厉查处,创造良好的反走私执法环境。(2分)
(二)加快本地经济建设,积极帮助群众解决生产、就业、生活等方面的困难,逐步增加群众经济收入,提高群众抵制走私的自觉性。(2分)第四章 考评办法
第十五条 考评工作由市打私办具体组织,会同市综治办、海关、边防、工商等部门人员组成联合考评组,全面进行检查考评。
第十六条 考评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有关记录、核查有关数据、召开座谈会、个别提问了解、实地考察和综合分析评选等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考评实行计分制,满分100分。按分数分为优秀、达标、未达标三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89分为达标;79分以下为未达标。考核评分时,项目扣分可扣至0分。
第十八条 考评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采取由下而上的方法进行。于考核年度12月15日前完成考评并上报年度工作总结。第五章 奖惩办法
第十九条 奖惩对象:
(一)各区打私办;
(二)各区负责打私工作的责任人和基层工作人员。
第二十条 奖惩原则:奖励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惩处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奖惩标准:
(一)对年度考评为先进单位的奖励3000元,并发给奖牌,同时给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奖励各1000元,并发给奖励证书;年度被评为先进个人的奖励500元,并发给奖励证书。奖励要突出典型性和代表性,奖励规模不宜过大。
(二)对年度考评未达标的单位和第一责任人及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对有参与走私、贩私、护私行为的党政干部和执法人员将给予相关处分。
第二十二条 奖惩的组织实施。由各区打私办根据年度考评结果申报,市打私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后报市打私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再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三条 各打私职能部门的考评由本部门组织实施,表彰名额由市打私领导小组统筹安排。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打私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珠府办〔2006〕49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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