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摸清国有企业资产,核实资产质量,推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改革改制,为做好企业业绩考核、绩效评价以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打好基础,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实行分层分类管理的通知》(十政发〔2008〕5号)精神和《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的有关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08年元月开始,对全市国有企业进行清产核资。
全面摸清国有企业资产,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创造条件,全面清查核实企业各项资产损失情况,并根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规定进行处理,促进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加快发展。
二、清产核资工作内容
按照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通过帐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益认定、资金核实等程序,对企业资产情况进行全面清理。
(一)账务清理。包括对企业的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等基本财务情况以及企业的各项内部资金往来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保证企业账账相符,账证相符,促进企业账务的全面、准确和真实。
(二)资产清查。包括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在资产清查中把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结合起来,把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结合起来,重点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理,以及做好企业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清理。
企业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和盘亏、报废及坏账等损失,按照清产核资要求进行分类排队,提出相关处理意见。
(三)价值重估。包括企业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按照国家规定方法、标准进行重新估价。
企业在以前清产核资中已经进行资产价值重估或者因特定经济行为需要已经进行资产评估的,可以不再进行价值重估。
(四)损益认定。包括对企业申报的各项资产损益和资金挂账进行认证。
(五)资金核实。包括对企业上报的资产盘盈和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等清产核资工作结果,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组织进行审核并批复准予账务处理,重新核定企业实际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
企业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经重新核定后,作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评价企业经营绩效及考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基数。
三、清产核资的对象
市级清产核资的对象是市直各部门所属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县市清产核资对象,可比照市级清产核资对象确定。
根据企业上报的(经中介机构审计过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市清产办确认资产损益情况,核销资产损失,批复企业准予账务处理,重新核定企业实际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
清产核资工作完成后,企业应认真分析在资产及财务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逐步建立健全资产管理、风险控制和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等方面的规章制度,防止前清后乱。
四、清产核资时间安排
市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清查基准时间为2007年12月31日。
清产核资工作从2008年元月份开始,2008年5月底结束。由市国资委拟定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清产核资的组织领导
清产核资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为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的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十堰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对全市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及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工作的督促、指导、检查。市国资委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市国资委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
县市应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市直各部门所属企业、市监管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成立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或指定专人负责,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及清产核资工作的具体要求,组织实施所属企业和本企业的有关工作。
六、清产核资的工作要求
(一)清产核资工作应认真执行国家制定的清产核资政策和市清产核资有关规定,做到全面彻底、不重不漏、账物相符,切实摸清"家底",保证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真实、可靠。
(二)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暴露存在的问题。对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应按清产核资政策认真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取得合法证据,不得虚报、瞒报。对于隐瞒不报、做假帐而造成清产核资数据失真,或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要依照党纪政纪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和领导的责任。
(三)对清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应分类排队、查明原因,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国家清产核资政策、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认真研究提出处理意见。需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由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收管理权限审批。
(四)对经批准核销的各项不良债权、不良投资及实物资产损失,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移交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统一管理。对以后追索收回的残值或者资金须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及时入账并作有关收入处理,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五)通过清产核资,如实反映企业及所属单位在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对资不抵债难以持续经营的,应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做好分类排队,依法予以合并、歇业、撤销、出售和破产,加快推动企业组织结构调整,促进提高国有资本总体效益。
(六)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及时将工作的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工作组织和意见或建议,通过简报、情况反映、专题报告等形式或阶段工作总结报送相关部门和市清产办。
十堰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张维国副市长
副组长:周纪童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王远发市国资委主任
罗 勤市财政局局长
成 员:李建峰市工商局局长
徐洪保市房管局局长
高 明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局长
张有斌市国税局局长
黎国平市地税局局长
张大贵市国资委总会计师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张大贵同志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