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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颁发部门】 兰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兰政办发[2008]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和《甘肃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工作方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的
全面掌握我市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掌握主要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排放去向以及处理等情况,建立健全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建立新的环境统计平台,为国家制定环境保护及相关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为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奠定基础。

二、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
成立兰州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各县区政府要成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按照市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县区所有污染源的普查工作。
(二)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拟订兰州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工作流程;
2.编制兰州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技术方案,制订和组织实施兰州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各阶段工作方案;筛选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单位分类清单、普查技术线路;
3.组织协调兰州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
4.对各区县、各责任单位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
5.确定负荷65%重点污染源和其他一般污染源名单;
6.负责向市普查领导小组提交普查报告和技术报告,根据市普查领导小组决定上报普查数据;
7.负责申请落实市级污染源普查经费。
(三)部门分工
市委宣传部负责兰州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配合办好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市发改委和市经委负责提供兰州市工业污染源单位分布情况、工业企业名录、各类能源相关资料(如发电量、使用量、外销量,煤炭生产量、调进调出煤数量,生活能源结构,民用、工业、生活能源消耗量,其他能源相关情况等)以及2005年度以来国家、省、市、县(区)级管理的新投产的项目。配合制定兰州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各阶段工作方案、普查技术线路、相关技术规范,参与工业污染源的普查及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公安局负责提供兰州市各种在用汽车实际数量、汽车年检尾气检测资料(单车、车型分类、汇总),配合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普查、路检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财政局负责兰州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市建管委负责完成城区、县城、建制镇为单位(不包括村庄和集镇)生活能源结构、生活能源消耗量、污染物排放情况和生活供水量、排水量等生活源普查;会同环保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普查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完成垃圾处理厂(场)分类普查生活垃圾排放量等普查工作。
市农牧局负责制定农业源普查总体方案,具体负责农业源的普查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提供兰州市污染源企业注册登记名册、污染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
市环保局负责工业源、第三产业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的普查。
市统计局负责审定污染源普查表,参与编写兰州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技术方案、各阶段工作方案、普查单位分类清单和普查技术线路;提供兰州市污染源企业统计名册和统计人口,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三、普查时点和基准资料
(一)普查时点:2007年12月31日。
(二)基准资料:以2007年度各种资料作为普查工作的基础资料。
1.重点工业污染源详细普查、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以2007年实际监测资料和工业企业产品的种类、产量、原材料消耗情况,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为基础资料,2007年12月31日前完成。
2.一般工业污染源、农业源普查、生活源等普查工作,2008年4月30日前完成。

四、普查对象、范围和内容
污染源普查对象是兰州市辖区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包括流动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一)工业源
工业源主要普查《国民经济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工业污染源普查分重点工业污染源详细普查和一般工业污染源简要调查。
1.详细普查的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见附表)
2.简要普查的一般污染源
按照市工商管理部门提供的兰州市工业企业注册登记名册和统计部门提供的兰州市工业企业统计名册进行行业划分,确定废水和废气一般污染源简要普查范围。
3.普查内容
(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它相关情况,包括企业排污口情况、排水去向等;
(2)原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
(3)生产产品情况,包括该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
(4)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窑炉等设施,产生废水、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
(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
(6)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包括监测点位、时间、频次,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7)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单位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量等情况,渗滤液、污泥、焚烧残渣的产生、处置及利用情况等。
(二)农业源
1.结合优势农产品区划,针对谷物种植业、油料和豆类作物种植业等种植业、蔬菜及花卉种植业、茶果类及中药材种植业的主要产区开展肥料、农药和农膜污染调查。
2.畜牧业和渔业源普查范围是人工饲养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淡水养殖场。
3.普查内容
(1)普查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经济规模及用水排水情况等;
(2)产、排污情况,包括肥料、农药施用情况,农膜使用和秸秆处理情况,饲料饵料投放情况,畜禽养殖粪便及其他主要污染物产生、残留和排放情况等;
(3)养殖业污染治理情况,各种污染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污染物去除情况、投入和运行情况等。
(三)生活源
1.第三产业污染源
普查范围主要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包括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与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医院、具有独立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和其他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民用核技术利用和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放射性污染源。
普查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第三产业单位注册的基本登记信息,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机动车按照公安部门提供兰州市各种汽车实际数量、排气污染情况等。
2.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
以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为单位(不包括村庄和集镇)进行生活能源结构、生活能源消耗量、污染物排放情况和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浓度等、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调查。
3.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详细普查单位见附表)
普查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量等情况,渗滤液、污泥、焚烧残渣的产生、处置及利用情况等。
4.2005年度以来国家、省、市、县级管理的新投产的项目(已通过验收或试生产,造成事实排污1个月以上)中,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与占省控重点污染源排放量低线相当的排污单位。

五、普查污染物种类
(一)废水:生活污水的种类,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造纸、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废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 5);城镇污水处理厂增加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bod 5)。因各行业特征污染物不同,因此具体普查时还要按国家要求填报项目。
(二)废气: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电解铝、水泥、陶瓷、玻璃制造行业废气中增加氟化物;机动车排气污染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火电厂及集中供热厂增加燃料中灰份和含硫量、除尘效率、脱硫效率。具体填报时,要按国家要求填报具体项目。
(三)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等类别。
(四)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
(五)农业源中包括总磷、总氮、总铜、总锌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难降解的农药和鱼药。

六、普查队伍
兰州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设立专职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责任单位抽调人员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
(一)普查员的主要职责
认真学习,积极参加培训;做好清查摸底工作;指导、协助普查对象填写普查表;核实普查对象填报的内容;配合做好相关检查、抽查;普查表的收集(装订)及交接、上报。
(二)普查指导员的主要职责
在履行普查员职责任务的同时,还应参加污染源普查指导员培训,辅助培训普查员;组织、协调本普查片区的普查工作,传达上级指示;掌握普查员工作进度和质量,巡回检查(具体指导,解答疑难,请示上级解决);审核抽查(抽查率不得少于5%);按时、保质交接上报。
(三)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权利和纪律
1.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和检查的职权;
2.查阅普查对象的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
3.要求普查对象改正其填报的污染源普查表中不真实、不完整的内容;
4.落实上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布置的各项任务,按照计划和日程表完成普查工作;
5.坚持实地调查的原则,逐家、逐项进行调查,认真细致、一丝不苟;
6.现场调查原则上须两人以上同行,佩带普查员工作证件;
7.讲文明,有礼貌,不与其发生纠纷;
8.随身携带普查工作手册,不断改进和完善工作方法;
9.遵守保密规则,自觉为普查对象保密,严禁向无关人员扩散或谈论普查对象的具体情况。
(四)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待遇
聘用普查员的劳动报酬由市财政拨款,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支付。抽调普查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对在基层从事污染源普查工作的普查员发放适当的补贴。

七、实施步骤
本次污染源普查按照国家、省上的统一安排,分三个阶段进行。
1.准备阶段(2007年12月底以前):成立机构,组建队伍,落实经费,开展宣传,进行组织动员;制订普查方案和各类技术规范,编制普查表,学习相应的软件和数据库;组织重点污染源监测;开展普查培训。
2.全面普查阶段(2008年1月-2008年12月):对排污企业和单位进行清查,组织填报普查表,完成审核录入工作,建立污染源档案,2008年6月通过省级审核验收。
3.总结发布阶段(2009年1月-2009年7月):按照国家要求建立兰州市污染源数据库,上报和发布普查数据,开发利用普查成果,总结验收普查工作。表彰和奖励在污染源普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八、普查方法
兰州市第一次国家污染源普查在上级指导下、采用实地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一)工业污染源
国控、省控重点工业污染源按照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的方法,采用现场监测和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等方式,并按照规定程序核定污染源排放量。其他工业源,使用2007年兰州市环境管理一般污染源监测数据核算。对无监测数据的行业采用分类抽样监测的方式,核对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污染物排放量。对污染物排放量小、排放形式简单的用排污系数法直接计算排污量。
(二)农业源
采取面上调查和分类抽样实地监测相结合的方式,结合全市农业普查结果和有关农业统计资料,测算全市的农业面源污染情况。
(三)生活源
各县区普查办负责全市第三产业基本情况调查,按照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包括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与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等)、医院、分类采样。监测结果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居民生活污染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汽车尾气以2007年兰州市机动车年检尾气检测资料和路检资料进行统计,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采用典型抽样的办法进行。
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调查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量等情况,渗滤液、污泥、焚烧残渣的产生、处置及利用情况等。

九、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所有污染源普查对象都必须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要依法严肃予以处罚。
各级普查机构要对普查汇总数据进行认真分析和综合评估。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公布普查资料。
本次普查取得的普查对象的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不与其完成“十一五”总量削减计划挂钩,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

十、经费保障
按照中央财政安排经费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共同负担,对中西部贫困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的政策,兰州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由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编制预算,积极向中央和省上争取,不足部分由市财政局和各县区财政局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同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普查经费使用的监督。

十一、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将兰州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列入年度目标责任内容,具体任务要分解落实到各区县政府、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严格考核。
(二)建立政务信息报送制度。各区县政府、责任单位按月报送污染源普查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发布一期污染源普查简报。
(三)建立考核督察制度。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分阶段定期对各区县政府、责任单位、普查员任务完成情况、工作质量进行考核、评定,考评结果及时通报。
 
附表:1.详细普查的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略)
2.集中式污染物处理设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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