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财政电子拨款业务管理办法
【颁发部门】 广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发文字号】 穗财库[2008]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财政电子拨款支付清算业务,确保电子拨款支付清算业务处理的准确性、及时性、稳定性、安全性和高效性,进一步落实《广州市财政电子拨款实施方案》(穗财库〔2008〕2号)、《广州市市本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穗财库〔2002〕1260号)、《广州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穗国库〔2002〕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通过广州市财政电子拨款系统(以下简称电子拨款系统)办理的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业务以及电子拨款信息交换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拨款系统是指以广州银行电子结算中心为信息交换枢纽,实现广州市财政电子拨款系统各联网单位之间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业务以及电子拨款信息交换业务的无纸化业务平台。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拨款系统联网单位(以下简称联网单位)包括:市财政局、代理行、清算行、广州银行电子结算中心。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行是指代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和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清算行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和办理财政集中支付业务清算的商业银行。
第二章 系统建设
第七条 各联网单位以“相互平等、相互支持、相互信任”为原则,共同为联网业务提供准确、及时、安全、稳定的保障。
第八条 各联网单位原则上由其市级主管单位一点接入电子拨款系统。
第九条 各联网单位按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共同发布的统一接口标准、统一业务标准、统一编码规则接入电子拨款系统。
第三章 业务处理原则
第十条 无纸化原则。各联网单位之间的业务信息以电子数据信息方式通过电子拨款系统进行交换、传送。
纸质与电子数据信息方式并行处理期间,信息以纸质为准。纸质与电子数据信息核对相符后,以电子数据信息进行后续处理,纸质按现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纸质与电子数据信息核对不相符的,由业务发起方查找原因并和数据接收方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发起方为准原则。支付业务和信息交换业务以业务发起方为准,业务发起方对本方发出的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清算行为准原则。代理行向清算行申请资金清算,清算结果以清算行为准,清算行对本方发出的清算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及时传递原则。各联网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发送电子数据信息。电子数据信息发送一般为每天一次,遇特殊原因的,一天可发多次,但须提前通知有关单位。
第四章 联网单位管理
第十四条 代理行、清算行均应按规定办理电子拨款系统入网手续。
第十五条 代理行、清算行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入网申请,填写《电子拨款系统银行入网申请表》(附件1),由市财政局组织广州市财政信息中心、广州银行电子结算中心对申请人开发的接口系统进行业务验证测试并出具业务验证测试报告,由市财政局与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审核后确定申请人的入网时间。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因代理财政业务关系终止、财政性资金专户销户等原因需要退出联网的,由市财政局书面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和广州银行电子结算中心。
第十七条 各联网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单位接入电子拨款系统ip地址、端口变更等联网参数,应填写《电子拨款系统联网单位系统联网参数变更申请表》(附件2),提交广州银行电子结算中心。广州银行电子结算中心按照申请变更日期,根据申请表内容在电子拨款系统进行参数变更设置,并通知市财政局。
第五章 信息加密密钥管理
第十八条 按照电子拨款系统支付业务、清算业务的发起方和清算方,将信息加密密钥分为财政支付信息加密密钥、财政清算信息加密密钥和银行清算信息加密密钥。
财政支付信息加密密钥由市财政局发放,对象为代理行。
财政清算信息加密密钥由市财政局发放,对象为清算行。
银行清算信息加密密钥由清算行发放,对象为代理行。
第十九条 电子拨款系统信息加密密钥变更,由加密密钥发放单位制作信息加密密钥磁盘文件,并通知发放对象领取信息加密密钥磁盘文件,要求发放对象在指定时间内在各单位内部系统导入更新。
第二十条 电子拨款系统信息加密密钥每半年必须进行一次变更。
第二十一条 当出现联网单位变动或者联网单位因保管不善造成加密密钥外泄等情况时,市财政局可以要求变更加密密钥,并且确定加密密钥的变更时间,同时以书面通知各联网单位进行加密密钥的变更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联网单位应妥善保存电子拨款系统信息加密密钥,防止外泄,保障业务信息联网交换安全。发生外泄情况的,外泄单位应及时通知其他联网单位采取措施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
第六章 支付与清算
第二十三条 支付业务数据发送方为广州市财政局财政国库支付分局(以下简称支付分局)。支付分局于每个工作日上午十时半至十一时半向接收方发送支付业务数据。
接收方对接收到的电子数据信息进行信息检查(包括数据完整性、总分核对等),根据纸质进行审核(包括业务真实性、业务要素等),对检查、审核通过的电子数据信息登记到接收方的系统中,以电子数据信息进行支付、清算处理,并回应成功处理结果信息给支付分局。对没有通过检查、审核的,返回失败结果信息给支付分局。
第二十四条 支付分局通过数据交换平台发送下列电子数据信息:
(一)向清算行发送《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电子数据信息;
(二)向直接支付代理行发送直接支付指令电子数据信息;
(三)向授权支付代理行发送预算单位授权支付用款额度电子数据信息。
第二十五条 预算单位办理授权支付结算业务的电子数据信息,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和数据交换平台发送代理行,并同时向代理行提交《财政授权支付通知书》。
代理行根据纸质对电子信息进行检查、审核,审核结果信息通过数据交换平台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发送支付分局和预算单位,对通过审核的办理支付。预算单位未接入电子拨款系统的,代理行根据收到的纸质授权支付令信息,采取人工录入支付令的方式处理。代理行应加强预算单位授权支付令信息的审核,不得擅自变更支出科目和项目进行支付。
第二十六条 清算业务数据发送方为代理行,代理行于每个工作日下午三时半前将清算业务数据发送清算行。
清算行对接收到的清算申请电子数据信息进行信息检查(包括数据完整性、总分核对等),根据纸质清算申请报表进行业务审核(包括业务真实性、业务要素等)。以通过审核的电子数据信息办理资金汇划,并将清算结果信息发送支付分局、代理行。对没有通过审核的电子数据信息,返回失败结果信息给代理行。
第二十七条 负责直接支付业务的代理行办理资金汇划后,将当日的成功支付业务,批量生成划款申请信息文件,通过数据交换平台发到清算行;纸质与电子数据信息方式并行处理期间,需同时打印纸质划款凭证和申请报表给清算行。
第二十八条 负责授权支付业务的代理行办理资金支付后,将当日的成功支付业务,批量生成划款申请信息文件,通过数据交换平台发到清算行;纸质与电子数据信息方式并行处理期间,需同时打印纸质划款清算申请凭证和申请报表给清算行。
第二十九条 代理行完成划款清算信息接收处理后,生成划款到账结果信息文件,发送支付分局。
第三十条 对于直接支付单笔汇划金额达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或授权支付单笔汇划金额达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代理行可实时向对应清算行发起清算申请。
第三十一条 代理行必须严格按照财政下达的支付额度,办理预算单位的结算业务,并如实向清算行发起资金清算,不得擅自变更清算额度进行资金清算。
第三十二条 代理行把资金拨付给收款人时,收款银行以收款人账号不存在为由拒收等原因退票,作以下处理:
(一)授权支付退票的,由代理行主动通过数据交换平台向预算单位发送退票信息,同时提供纸质退款单给预算单位,并按原路将资金退回清算行。
(二)直接支付退票的,由代理行提供纸质退款单给支付分局,内容应包含原直接支付令的业务唯一标识,包括凭证字号等,并按原路将资金退回清算行。
第三十三条 对退回零余额账户的资金(即退款)作以下处理:
(一)直接支付的,由代理行主动通过数据交换平台向支付分局发送退款信息,同时提供纸质退款单给支付分局;支付分局通过数据交换平台向代理行发送退款指令,同时提供纸质《财政直接支付(退回)通知书》给代理行。
(二)授权支付的,由代理行主动通过数据交换平台向预算单位发送退款信息,同时提供纸质退款单给预算单位;预算单位通过数据交换平台向代理行发送退款指令,同时提供纸质《财政授权支付(退回)通知书》给代理行。
第三十四条 代理行通过数据交换平台主动向清算行发起退款申请,同时打印退款清算申请报表给清算行,并将资金划回清算行。
清算行检查、审核后记账,并返回退款申请处理结果信息给支付分局和代理行。属于授权支付业务的,恢复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相应预算科目的可用额度。
代理行日终给支付分局的支出日报表,应将划款清算和退款清算列表反映。
第三十五条 在拨款尚未进行前,财政部门可以要求代理行作中止支付处理,并通过数据交换平台向代理行发出止付指令。
代理行系统收到中止支付的指令后,检查原支付指令,尚未支付的,撤销该笔业务,返回止付成功信息;不能实现中止支付的,返回止付失败信息。
中止支付处理流程为电子指令处理,不与纸质凭证并行。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发现发出的额度有误或额度的政策性调整,可以作冻结授权支付额度的处理。财政部门在实现额度调减前,可以通过数据交换平台向代理行发出额度冻结指令。代理行收到指令后即对指定的额度进行冻结,并返回冻结成功信息。指定冻结的额度已经使用或部分使用,不能实现额度冻结的,代理行应返回冻结失败信息。
对于已成功冻结的额度,财政部门随后发出调减额度通知书;或经检查后,确认被冻结的额度可恢复使用,可以向代理行发起解冻指令。代理行收到解冻指令后,对之前被冻结的额度进行解冻处理,恢复为可用额度。
授权支付额度冻结及其解冻处理流程为电子指令处理,不与纸质凭证并行。
第三十七条 预算单位因各种原因需要对已支用的授权支付额度进行冲正、调整,按以下步骤进行差错更正处理:
(一)预算单位通过数据交换平台向代理行发起更正指令信息,同时提供《财政授权支付差错更正通知书》给代理行。
(二)代理行收到更正指令信息后,对照纸质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核的做更正处理,并反馈结果信息给支付分局和预算单位。需冲正的额度已经支用、或需调减的额度指标余额小于更正指令的金额的不能通过审核。对不能通过审核的,则更正失败,代理行返回更正失败信息。
(三)代理行完成调整后,需要在日终向清算行发起对更正业务的清算申请,并打印纸质清算报表给清算行。
(四)清算行收到代理行的划款和退款清算申请信息后,进行记账、清算、额度调整等处理,并将清算处理结果信息反馈给支付分局和代理行。
(五)代理行给支付分局的支出日报表中,应分别列出更正业务对应的划款清算和退款清算信息。
第七章 对账
第三十八条 各联网单位通过电子拨款系统建立电子报表数据对账制度,由系统每天根据支付分局、预算单位、代理行和清算行发送的电子数据信息进行自动比对,并将不相符之处加以提示。有关方查证核实后应及时进行更正处理,同时将更正处理结果信息发送有关方。
第三十九条 纸质与电子数据并行期间,市财政局国库处、支付分局和清算行按下列要求定期对账:
(一)支付分局根据代理行提供的支出日报表和电子数据信息进行核对,并通过电子拨款系统向代理行发送核对结果信息;月终根据代理行提供的支出电子月报表数据与当月的会计数据进行核对,并在代理行提供的纸质对账通知书上盖章加以确认,同时通过数据交换平台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向预算单位发送月度对账信息。
(二)市财政局国库处根据清算行提供的支出日报表和电子数据信息进行核对,并通过电子拨款系统向清算行发送核对结果信息;月终根据清算行提供的银行存款对账单进行核对,并在清算行提供的纸质对账通知书上盖章加以确认。
(三)清算行根据代理行提供的直接支付对账月报表、授权支付对账月报表和电子数据信息进行核对,并通过电子拨款系统向代理行发送核对结果信息,并在代理行提供的纸质月报表上盖章加以确认。
第四十条 代理行完成清算业务处理的下一个工作日(月终须在当日),将直接支付业务、授权支付业务相关的电子清算报表数据,包括直接支付对账日报表、授权支付对账日报表等,通过电子拨款系统发送给支付分局。
第四十一条 代理行在每月终了后2个工作日内把直接支付业务、授权支付业务相关的电子报表数据,包括直接支付对账月报表、授权支付对账月报表等,通过电子拨款系统发送给支付分局、清算行。
第四十二条 清算行完成资金划拨处理的下一工作日,将资金划拨的电子报表数据,包括财政库存日报表和预算支出日报表等,通过电子拨款系统发送给市财政局国库处。
第八章 联网系统运行和安全管理以及应急处理
第四十三条 各联网单位应当建立内部的管理制度和系统操作规程,对本单位网络系统与电子拨款系统的连接,应采取必要的技术隔离保护措施,对接入电子拨款系统的网络、设备规范管理,防止电子拨款系统数据信息以及加密密钥外泄,防止外系统的非法访问。保证电子拨款系统业务每天24小时(包括节假日)正常运行。
第四十四条 电子拨款系统的加密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关于计算机系统和网络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联网单位系统改造升级时,须提前通知广州银行电子结算中心和相关单位,共同拟订应对方案与措施。
第四十六条 因通讯线路故障、电子拨款系统异常等原因,造成支付分局无法下达支付业务给清算行或无法下达直接支付令、授权额度给代理行,代理行无法接收到授权支付令信息或无法发送支付、清算信息给支付分局、清算行,应采取电子导盘、人工传送方式作应急处理。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七条 联网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追究其经济责任以及其他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广州市财政电子拨款系统银行系统入网登记表
代理银行名称
(全称)
| |
单位地址
| |
以下为银行系统的配置信息
|
主机ip地址
| | 信息加密、加押密钥
| (由市财政和清算行分别生成和发布)
|
登录用户
| | 登录口令
| 初始值为12345678
|
接收文件ip端口
| | | |
入网单位意见:
公 章
|
广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审核和填写
|
直接参加行号:
| 准予开通日期:
|
广州市财政局意见:
经办人:
公 章
|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意见:
经办人:
公 章
|
注:本表一式四份,由广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结算中心、申请单位各存一份;
准予开通日期由市财政局、人行广州分行审核入网验收测试情况填写;
直接参加行号由广州银行电子结算中心分配。
附件2.
广州市财政电子拨款系统联网单位
系统联网参数变更申请表
联网单位名称
(全称)
| |
以下为联网单位系统的系统联网参数变更信息
|
申请变更内容:
|
变更生效日期:
|
申请单位意见:
公 章
年 月日
|
| |
广州银行电子结算中心审核和填写
|
审批单位意见:
经办人:
公 章
年 月 日
|
注:本表一式两份,由申请单位、广州银行电子结算中心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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