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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颁发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08]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市环保局 2007年12月)

为组织实施好我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环境监督管理,提高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37号)及《江苏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苏环普查办〔2007〕13号)精神,特制定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是全面掌握环境污染源状况的重要手段。搞好污染源普查,有利于了解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正确判断环境形势,科学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和规划;有利于有效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有利于提高环境监管和执法水平,保障环境安全;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普查工作目标

(一)全面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排放和治理情况。查清具体普查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治理水平和治理费用等情况,为产业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工作提供依据。

(二)建立我市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以普查信息及软件为平台,建立我市各类污染源档案和信息数据库,为科学监管污染源奠定基础。

(三)建立新的环境统计平台。在掌握污染源总体样本的基础上建立新的环境统计平台,健全环境统计、监测、监督和执法体系,提高环境监督管理能力。

(四)开展全社会的环保发动和宣传。利用此次污染源普查机会,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污染源普查,普及环保知识,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三、普查的对象与范围

(一)工业源

工业源的普查对象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39个行业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分为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二类。

1、重点污染源: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所有企业;11个重污染行业中的所有企业;16个重点行业中规模以上企业。对这类污染源进行详细调查(详见附件一)。

2、一般污染源:指工业源中除重点污染源以外的工业企业。对这类污染源进行简要调查。

(二)农业源

普查对象主要针对第一产业中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对象为分散农户、专业户、养殖场和农场,分别进行详细调查和简要调查。畜牧业和渔业普查范围以人工养殖为主,主要是针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淡水养殖场开展调查。根据省政府规定,农机普查和太湖地区的生活源普查开展至行政村。

(三)生活源

生活源普查对象包括:第三产业中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包括洗染服务业、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业、洗浴服务业、摄影扩印服务业、汽车、摩托车维护与保养业)、医院,有独立燃烧设施的单位(第二产业中纳入工业源普查对象的除外)和机动车;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普查对象为设区城市的区、县(县级市)、建制镇(不包括村庄和集镇)。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普查对象为各类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具体为: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专门或综合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置厂)等。

四、普查时点和技术路线

(一)普查时点及时期资料:

普查时点为2007年12月31日,应用时期资料为2007年度。

(二)技术路线

普查工作要坚持“市级指导、地方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遵循“政府主导、企业负责和全民参与”的普查工作要求;排污情况按照现场监测、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排污系数的测算统一采用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印发的《产排污系数手册》进行。各类污染源的普查严格按照国家颁发的各项技术规程进行。各级普查机构以行政村和社区(居委会)为基本单元,划分普查区和普查小区,任务分配到具体人员,负责普查单元内的普查工作。

五、普查工作阶段及内容

普查工作总体时间安排为2007年5月至2009年6月,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前期准备阶段(2007年5月-2008年2月)

1、组建各级普查机构。组建市、区(县)两级普查领导小组和工作办公室,形成全市工作网络。(2007年6月-2007年8月)

2、开展重点污染源监测。对列入国家规定的重点污染源,以及与之排污相当的新投产项目进行普查监测。(2007年5月-2008年4月)

3、编制各级普查实施方案。市和区(县)根据国家和省政府要求,具体编制本地区的普查实施方案。(2007年7月-12月)

4、开展普查对象清查。在全市开展普查对象上门清查,形成污染源普查对象基本名录库。(2007年11月-2008年1月)

5、聘用和培训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聘用各级污染源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分级完成培训工作。(2007年12月-2008年1月)

6、开展普查填报试点工作。选择市区街道、农村行政镇和大型企业开展普查填报试点工作,积累工作经验,训练人员,并完善普查各项子方案。(2008年1月-2008年2月)

7、开展启动阶段宣传发动工作。制定宣传方案,发放宣传材料。(2007年12月-2008年2月)

(二)全面普查阶段(2008年2月-12月)

1、完成全面普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市、区(县)两级普查办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普查工作操作程序,分阶段划分普查单元,确定各单元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名单,准备普查所需资料和器材,任务下达至各普查单元。(2008年2月)

2、全面开展普查填报工作。组织全市各普查对象的普查填报工作,由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根据工作职责进行数据核对、审定。(2008年2月-4月)

3、数据录入工作。以区县为单位进行数据录入、整合,经市级审核汇总后,首次上报普查基础数据表。(2008年4月-5月)

4、统计和分析普查数据。按规定以区(县)为单位进行数据汇总,形成全市污染源普查数据库,正式上报污染源普查数据表。(2008年5月-6月)

5、抽查和审定普查数据。组织开展各级普查质量的抽查,逐级审定普查表,分别形成市、区(县)污染源普查数据分析报告和质量评估报告等普查成果资料。(2008年7月-12月)

(三)总结发布阶段(2009年1月-10月)

市、区(县)两级普查机构进行工作总结和技术总结,形成各级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开展自下而上的验收和评比;经上一级普查机构审定批准后,由本级政府发布普查数据;建立并完善污染源管理信息系统,完成普查资料的整理归档等工作。

六、普查的职责分工

(一)普查结构设置

按照属地负责和“谁管理、谁普查”的原则,我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和区(县)分级负责,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普查工作。市政府成立南京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污染源普查的组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普查办),具体负责全市的污染源普查协调工作。

各区(县)应相应设立区(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全面负责本区县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市农林局及涉农的区(县)农业主管部门应设立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农业污染源和农机的普查。

国家级开发园区和大型企业集团应在市普查办的具体指导下,设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区域内污染源普查的组织工作,并下设污染源普查办公室负责污染源普查填报工作。

(二)市有关部门职责

市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需要,安排专门机构和人员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具体职责分工见附件二)。

(三)市和区(县)的分工

1、市级普查机构。市普查办负责编制南京市污染源普查总体方案、各阶段工作方案及市级经费预算;汇编普查所需的技术规定和普查填表要求等,组织对全市普查指导员的培训;建立市级各部门联络员制度,定期组织召开联络员会议,协调各方面的工作,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普查工作情况;组织对各普查工作责任单位的验收评估、通报污染源普查工作进展情况;负责市直管企业和开发区的普查工作。

2、区(县)普查机构。区(县)普查机构负责编制本地区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各阶段工作方案及同级普查经费预算,负责辖区内污染源的普查工作,定期向市普查办汇报工作进度,并承担市普查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各级开发区、基层组织、重点企业和各类污染源普查对象责任

各级开发区、各区(县)政府、各街道(镇)、各类大中型企业都应成立污染源普查工作组,明确责任人,负责实施有关污染源普查工作,并对本地区污染源普查结果承担相应责任。污染源普查对象必须积极参与、配合污染源普查工作,接受普查机构和普查员的调查,如实、按时填报污染源普查表。

七、普查工作保障

(一)普查人员的选聘和培训

具体实施办法按照《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工作细则》(国污普办〔2007〕8号)规定执行。

1、普查人员的选聘原则

市普查办负责选聘市管污染源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各区(县)的普查人员的选聘工作由各区县普查办负责实施。

2、普查人员的来源

重点工业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农业污染源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主要从各级环保、农业(畜牧、渔业)、统计系统内部抽调。一般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可以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市容协管员、乡镇(街道、社区)干部和教师、大中专学生(在校学生和未就业毕业生)中选聘。

3、普查人员的培训

全市普查培训教员和普查指导员应参加国家和省普查办组织的培训。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全市各级普查指导员的培训工作,各区县普查办负责组织所在区(县)污染源普查员的培训工作。

(二)普查经费

1、拨付原则

普查所需经费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分别负担。污染源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2、预算编制

市普查办、各区(县)普查办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财政预算,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

市、区(县)两级普查经费主要用于制订污染源普查方案和技术规程文件,普查办工作经费开支(包括办公用房与设备、计算机软硬件设备购置、网络建设、交通费等),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工资补贴,普查宣传与人员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3、经费管理

污染源普查经费应专款专用,严格执行有关财经制度,从严控制支出。属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按政府采购规定和招投标程序执行。

(三)宣传发动

市普查办应在市委宣传部的组织领导下,遵照国家《关于做好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的通知》精神编制宣传方案,并按照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通过生动活泼的形式开展宣传,组织开展一些有影响力的宣传活动,使宣传动员工作贯穿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为普查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区县普查办应按照宣传方案要求,在街道(镇)、社区(村)张贴宣传画,制作宣传标语和横幅,在窗口地区和市民广场等区域开展广泛的宣传活动。

(四)质量保证

市普查办根据国家和省普查办的统一要求,建立市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制度,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区(县)普查办也应按照有关要求建立相应的质量控制责任制,并将责任落实到人。

市普查办负责全市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监督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样检查,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全市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普查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区域必须重新组织普查。

区(县)普查办负责本区县的污染源普查各个环节的质量监督,对辖区内按普查单元进行抽查,评估全区(县)的污染源普查质量,普查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普查单元必须重新组织普查。

(五)考核表彰

污染源普查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考核。市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将定期对各相关部门和区(县)的普查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年度目标考核评比的重要依据。普查结束后,市政府将对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完成情况和质量进行综合考核评比,对先进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法律保障

认真贯彻《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在普查工作中严重违反本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的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各级普查机构应及时批评教育。对虚报、瞒报、迟报、拒报,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处理。

本次普查得到的普查对象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与其完成“十一五”总量削减计划挂钩,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

附件一:

重点工业污染源行业分类


注:规模以上企业为全部国有工业企业和全部年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非国有工业企业。

附件二:

污染源普查工作部门职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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