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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清理整顿煤炭码头实施意见


【颁发部门】 泸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泸市府办函[2008]1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市发改委 2007年12月2日)

为科学、合理用好有限的港口岸线资源,充分发挥港口在我市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规范我市煤炭码头建设经营秩序,进一步加强对出省电煤的管理,确保全省电煤供应,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清理整顿的目标

规范煤炭码头建设经营秩序,制止违法建设和无序竞争,预防安全隐患,合理有效使用港口岸线资源,充分发挥港口经济对我市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切实保障全省、全市电煤供应。

二、清理整顿的范围及主要内容
(一)清理整顿的范围:长江、赤水河流域所有经营煤炭的码头。
(二)清理整顿的主要内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与码头建设管理及经营相关的行政许可文件和煤炭码头经营所需要件(见附表)。

三、合法规范煤码头应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我市港口布局和城乡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煤炭经营准入标准。
(二)已完成项目审批或核准手续。
(三)已取得环保、土地、防洪、通航、安全、煤炭经营等相关手续。
(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要求。

四、各相关部门清理整顿的依据和职责

(一)市发改委: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对新、改、扩建煤炭码头项目的投资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文件及其所需要件进行核查。

(二)市经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对与煤炭码头业主签订中转煤炭合同的企业是否持有《煤炭经营许可证》进行核查。

(三)市交通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泸州港总体规划》(终审稿)要求,对煤炭码头是否符合规划、港口岸线使用批复文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书以及《港口经营许可证》进行核查。
(四)市国土资源局:对煤炭码头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以及土地预审意见批复和土地征用手续进行核查。

(五)市规建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泸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等法律法规要求,对煤炭码头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规划用地许可证和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进行核查。

(六)市环保局: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对于新、扩、改建煤炭码头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和环保验收手续及是否按时进行排污申报登记进行核查;对原建成的煤炭码头,只对其是否按时进行排污申报登记进行核查。

(七)市水利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对煤炭码头行洪论证和河势稳定评价报告及其批复文件进行核查。

(八)市安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对煤炭码头应进行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评价手续及其是否获得安全审查意见书进行核查。
(九)市安监局:对煤炭码头是否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并工商营业执照进行核查。

五、清理整顿的要求
(一)对靠自然岸坡违法违规建设的简易煤炭码头,一律依法予以取缔;
(二)对规划布局不符合泸州港总体规划、环境污染严重、安全隐患问题突出的煤炭码头项目,坚决依法予以取缔或限期停业关闭;
(三)对规划布局虽符合要求但功能不符合泸州港总体规划的煤炭码头码头项目,立即停业并限期整改。

(四)对没有依法取得与码头建设和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所要求的行政许可文件及要件的煤炭码头,立即停业并限期补充完善有关手续。

六、清理整顿的组织实施

(一)此次煤炭码头清理整顿工作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实施。在2008年2月底前,对违法违规建设和经营的煤炭码头,按照对应的法律法规条款,由该法律法规的归口执行部门采取相应的关闭、停业等整顿措施。在2008年3月10日前,各区县人民政府将煤炭码头清理整顿情况上报市政府。

(二)市级相关职能部门由市交通局牵头,市发改委、经委等相关部门参加,在2008年2月底前,组织一次联合执法行动,对全市重点煤炭码头进行清理整顿,切实制止电煤通过违规码头出川,保障全省及全市电煤供应。2008年3月10日前,由市交通局将联合执法情况上报市政府。

(三)市发改委负责全市煤炭码头清理整顿的协调和督促,及时研究解决清理整顿工作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加强协调服务,扎实有效推进该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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