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冀政〔2007〕42号)和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沧政字〔2007〕64号)精神,为指导开展全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制订本方案。
(一)全面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费用等情况,为污染治理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依据。
(二)建立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促进污染源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础。
(三)掌握污染源的总体样本,为建立科学的环境统计制度、改革环境统计调查体系、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创造条件。
(四)提高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能力。
(五)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污染源普查,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时点:2007年12月31日
时期资料:2007年度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污染源普查对象为沧州市境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工业源。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工业源普查对象划分为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分别进行详细调查和简要调查。
重点污染源范围是:(1)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2)11个重污染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3)16个重点行业中规模以上企业。重污染和重点行业明细见附表1。
一般污染源是指工业源中除重点污染源以外的工业企业,这类企业数量多,且大部分规模小、污染物排放总量少,企业填报能力差,对这类企业进行简要调查。
2.农业源。主要普查第一产业中的农业(种植业)、畜牧业(畜禽养殖业)和渔业(水产养殖业)。
种植业。主要是谷物、豆料、豆类作物、棉、麻、蔬菜、花卉、茶、果类及中药材的种植等。(1)分散农户。各乡镇内种植粮食作物(包括谷类、薯类和豆类)、经济作物(包括水果、花卉、油料、糖料以及棉、麻、茶、烟草、中药材等)和蔬菜作物(包括叶菜类、瓜果类、茄果类、根菜类、豆类、花菜类)的分散农户,以及耕地面积在10000亩以下的农场。根据《全国农业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确定本地区本次分散农户普查的抽样比例为:6/1000。(2)规模化农场。按照每2000-5000亩调查一个典型地块(或棚室),具体抽样数量可根据农场规模、种植制度等因素确定。对于耕地面积在10000亩以下的小型农场按每1000亩耕地抽取一个典型地块开展调查。
畜禽养殖业。(1)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只饲养猪、奶牛、肉牛、蛋鸡和肉鸡,具有一定规模(猪出栏≥500头、奶牛存栏≥100头、肉牛出栏≥200头、蛋鸡存栏≥20000羽、肉鸡出栏≥50000羽),且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畜禽养殖场,规模化养殖场全部普查。(2)养殖小区。指在适合畜禽养殖的地域内,建立的有一定规模的较为规范、严格管理的畜禽养殖基地。基地内养殖设施完备,技术规程及措施统一,由多个养殖业主进行标准化养殖。养殖小区全部普查。(3)畜禽养殖专业户。除规模化养殖场、畜禽养殖小区以外,饲养猪、奶牛、肉牛、蛋鸡和肉鸡,并且达到一定规模(猪出栏≥50头,奶牛存栏≥5头,肉牛出栏≥10头、蛋鸡存栏≥500羽、肉鸡出栏≥2000羽)的畜禽养殖户。
水产养殖业。(1)规模化水产养殖场。对鱼、虾、贝、蟹等水生生物进行规模化养殖,具有一定规模(养殖面积≥50亩,对于工厂化养殖、养殖水体体积≥3000立方米),且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养殖场。(2)水产养殖专业户。除规模化养殖专业场以外,对鱼、虾、贝、蟹等水生生物进行养殖,且养殖规模≥10亩的养殖单位和养殖户。
3.生活污染源。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
第三产业普查范围主要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包括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与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医院、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民用核技术利用和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第三产业普查标准见附表2。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为单位(不包括村庄和集镇),进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调查。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等。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源。(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它相关情况,包括企业排污口情况、排水去向等;(2)原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3)生产产品情况,包括该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4)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窑炉等设施,产生废水、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
(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6)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包括监测点位、时间、频次,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2.农业源。(1)样本的基本情况,包括经济规模及用水排水情况等;(2)产、排污情况,包括肥料、农药施用情况,农膜使用和秸秆处理情况,饲料饵料投放情况,畜禽养殖粪便及其他主要污染物产生、残留和排放情况等;(3)养殖业污染治理情况,各种污染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污染物去除情况、投入和运行情况等。
3.生活源。(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第三产业单位注册的基本登记信息,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2)以城市(地区)为单位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等;(3)城市(镇)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单位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量等情况,渗滤液、污泥、焚烧残渣的产生、处置及利用情况等。
(四)普查污染物种类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种类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污染物种类为:
1.废水。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造纸、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废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城镇污水处理厂增加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废气。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电解铝、水泥、陶瓷、磨砂玻璃行业废气中增加氟化物;机动车排气污染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
3.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等类别。
4.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
5.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6.农业源中还包括总磷、总氮、总铜、总锌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难降解的农药和鱼药。
三、普查技术路线和步骤
(一)普查技术路线
按照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上级部门指导、地方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普查的技术路线。
1.对工业源中占全市污染物排放量65%的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同时采用现场监测和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等方法,并按照规定程序核定污染源排放量。
对其他工业源,采用分类抽样监测的方式,核对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污染物排放量。对污染物排放量小、排放形式简单的,也可以用排污系数法直接计算排污量。
2.对农业源,由市农业局、畜牧水产局按《河北省农业污染源普查方案》的要求,制订全市农业源的普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3.对生活源,第三产业中的调查单位,采取面上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结合分类抽样监测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二)普查步骤及时间安排
1.准备阶段(2007.6-2007.12)。6月-8月成立普查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确定相关单位联络员;学习普查工作相关规定和文件;开展第一轮普查宣传;进行组织动员。7月-10月对所属区域内的污染源摸底调查,测算普查员及指导员数量;制订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及普查预算方案并进行论证;落实普查工作经费;根据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情况确定监测对象并开始实施监测。8月-11月摸清污染源单位的数量情况并建立被调查单位名录,为清查工作做准备;整理监测企业排污台账和原始数据;开展第二轮宣传报道活动。10月-12月选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参加省市两级培训并完成各级普查人员的培训;完成污染源单位的清查工作;完善污染源单位名录。7月-12月完成重点源的监测工作并建立数据档案;完成准备阶段档案建设。
2.全面普查阶段(2008.1-2008.12)。1月-2月组织力量对污染源单位进行清查核查,为普查表的填报做准备。2月-4月组织普查单位填报普查表;各级普查机构组织数据录入、审核、汇总并建立档案。3月-5月各县(市、区)普查机构汇总当地普查数据,农业组于5月底前分别将普查汇总数据上报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5月-6月市污染源普查办公室审核、汇总全市污染源普查数据,6月底前上报省污染源普查办公室。3月-10月市污染源普查办公室分别按一定比例对各县(市、区)污染源普查质量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县(市、区)要重新进行普查。6月-12月迎接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我市普查工作的检查、审核和验收。
3.总结发布阶段(2009.1-2009.7)。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库,上报和发布普查数据,开发利用普查成果,普查机构进行工作总结和技术总结,开展验收和评比。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
全市统一领导,各县(市、区)分级负责,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
(二)组织机构
沧州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主要职责是:
1.组织拟订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经市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2.制订和组织实施全市污染源普查各阶段工作方案;
3.组织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和培训;
4.对各县(市、区)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
5.向沧州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提交普查报告,根据市普查领导小组决定发布普查数据。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设立行政区域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沧州市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沧州市新华区、运河区人民政府设立区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的所有工业源、生活源、农业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普查工作。区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统计局,具体负责本区内污染源普查工作。
(三)组织形式
各县(市、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当地污染源的分布、性质、特点和数量等具体情况,要把普查任务分解到乡镇、城市街道办事处,以乡镇、城市街道办事处为基本普查单位。每个乡镇、城市街道办事处至少配备1-2名工作人员,负责本乡镇、城市街道办事处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进行工作指导、检查和质量控制等工作。
农业源普查办公室按省级农业源普查办公室的统一要求组织实施农业源的普查工作并汇总上报普查数据。
(四)部门分工
普查工作在市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分工协作。市环保局负责拟定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组织普查工作培训。负责工业源、生活源和危险废物处置场(厂)的普查,负责污染源的监测工作,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
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方案及各阶段工作方案,并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各县(市、区)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本系统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协调落实相关事项: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配合办好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市统计局参与普查方案的制定与实施,协同环保局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市公安局配合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市财政局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市建设局参与生活源普查,负责垃圾处理厂(场)普查;市供排水集团公司参与生活源普查,负责市运东污水处理厂调查;市工业促进局负责配合工业源的普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沧州军分区后勤部负责按省军区后勤部的统一要求,组织驻沧部队污染源和环保设施的普查;市农业局牵头成立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机构,在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开展农业源的普查。市畜牧水产局参加农业源的普查。
(五)普查人员的选聘和培训
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聘来源。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原则上由专业或公职人员担任。主要来源如下:(1)重点工业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农业源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应主要从各级环保和农业系统、统计部门选聘抽调。(2)一般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可以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干部和教师、大中专在校学生和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中选聘,也可以临时从社会上招聘。普查员的配备和条件按照《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工作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普查人员的培训。市级负责各县(市、区)普查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各县(市、区)普查员骨干的培训。县(市、区)负责所属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培训,所有普查工作人员都要经过培训,持证上岗。
培训内容。污染源普查方案,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和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规定及要求,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六)宣传动员
各县(市、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市政府要求,深入开展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为污染源普查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策划,落实经费,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确保宣传效果。要突出主流新闻媒体的作用,组织开展一些有影响力的宣传活动,把宣传动员工作贯彻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
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重点调查产业活动单位应当设立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本产业活动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员。
五、普查工作要求
(一)为保证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各阶段工作顺利完成,建立普查工作讲评制度。对影响全市普查阶段工作进度的县(市、区)提出批评,对因为组织不力、严重影响全市普查工作进度的县(市、区)要追究责任。
(二)各县(市、区)污染源普查办公室根据国家的统一规定和普查工作评价的标准,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确实做到数据来源客观真实。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
(三)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各县(市、区)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
(四)落实工作条件。各县(市、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配套的办公设施,有符合工作需要的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和足够的经费保障。
六、普查经费
我市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按任务分工,由市和县(市、区)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分级负担,由各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普查经费用于各地普查方案制订、组织动员、工作人员及普查员培训、入户调查和现场监测,通信、交通、办公等设备购置,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各县(市、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中,分年度按时拨付。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七、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所有污染源普查对象都必须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此次普查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与其完成“十一五”总量削减计划挂钩,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
附件:1.11个重污染行业和16个重点行业(略)
2.第三产业普查规模划分标准(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