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韶关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次)票制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韶关市人民政府《印发<韶关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次)票制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韶府[2008]3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路桥收费站整合方案
第一条 根据省政府粤府函[2007]249号文件批复精神和省物价局粤价函[2007]692号文件规定,韶关市实行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制后,我市撤销g323线江口收费站、g323线西联收费站、g106线黄岗收费站、s248线南郊收费站、s253线马坝收费站、g106线凉沙收费站、g105线马头收费站等7个政府还贷公路收费站。保留g323线附城收费站、g323线东郊收费站、g107线坪石收费站、g106线官渡收费站、s244线黄陂收费站、g105线华溪收费站等6个政府还贷收费站,其中,g323线东郊收费站迁至韶关市与湖南省界(仁化县城以外)。保留s249线大桥、梅花(坪乳公路)2个经营性收费站,不纳入韶关市年票制范围。
第二章 年(次)票征收范围
第二条 韶关市本籍(含二市五县三区)的机动车辆(摩托车、折腰式手扶拖拉机除外)实行年票制,机动车所有人必须在缴交汽车养路费时一并缴交年票费。
对长期(指连续滞留时间在3个月以上,下同)在韶关市辖区内行驶的非韶关籍机动车辆,参照本市同类车辆缴费标准征收年票费;其他临时进出韶关的非韶关籍机动车辆在经过收费站时按次缴交次票,每次的次票有效滞留时间为5天。
第三条 本市保留的坪石、官渡、黄陂、华溪、附城、东郊6个政府还贷公路收费站只对非韶关籍机动车辆及韶关籍摩托车、折腰式手扶拖拉机双向收取次票。
第四条 本市保留的s249线大桥、梅花(坪乳公路)2个经营性收费站,仍按原规定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向过往的所有车辆收取通行费。
第五条 对由京珠高速公路进入韶关境内的非韶关籍车辆,委托京珠高速公路在韶关境内的各出口收费站单向收取非韶关籍车辆的通行费次票。今后建成通车的、在韶关境内的高速公路出口均按该方案实施。
第三章 征收机构
第六条 市公路局负责全市年(次0票的征收管理工作,年票(统缴)由韶关市各公路规费征稽所征收、稽查,次票由市公路局下属的市路桥建设管理中心负责征收管理。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七条 年(次)票收费标准依照省物价局(粤价函[2007]692号)文件执行,具体标准详见附表1、附表2和附表3(年票、次票、委托高速代收点的收费标准)。
第五章 年票免征和优惠范围
第八条 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下列机动车辆免征年票:
(一)悬挂军队、武警部队专用号车辆;
(二)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
(三)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专用车辆;
(四)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车辆或其他免费通行车辆(省、市治理公路“三乱”督察队专用车)。
韶关市公共汽车公司下属的市区公共汽车、设有固定装置的环卫部门洒水车、垃圾清运车和城市维修路灯高空作业车辆免缴年票费。
乡村公交车辆和县区公共汽车按同类车标准的50%缴纳年票费。
符合年(次)票减免条件的车辆,经各公路养路费征稽所出具初审意见后,报市路桥建设管理中心审批。
第六章 年(次)票征收管理办法
第九条 韶关籍机动车辆每年必须在统缴汽车养路费时同步缴纳公路通行费年票费。年票计征办法为一次性全额征收。
对缴纳年票的车辆,征收单位开具“广东省车辆通行费(年费)专用票据”,缴讫凭证应随车携带,以备查验。
第十条 新购车辆及外地迁入的车辆,必须在《机动车行驶征》发证之日起30天内,持《机动车行驶证》到年票征收点缴纳自发证次月起至该年度末的年票费,逾期一并按日计征2‰滞纳金。
第十一条 新入户参加营运的车辆,应先申办《道路运输证》,并持运管部门出具的《道路运输证》到年票征收点按营运车辆缴费标准办理营运车辆年票手续,营运标准计费时间从《道路运输证》发证次月起计算。营运车辆必须从《道路运输证》发证之日起30天内办理相关年票手续,逾期一并按日计征2‰滞纳金。
第十二条 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时,须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办《道路运输证》,并在《道路运输证》发证之日起三十天内,持《道路运输证》到年票征收点补缴营运与非营运车辆年票标准的差价。其应缴年票费分段计征:即《道路运输证》发证前,按非营运车辆年票收费标准(按月份)计算;《道路运输证》发证次月起,按营运车辆年票收费标准(按月份)计算。
第十三条 交通运管部门应严格审核退出营运的车辆,具体操作规范必须严格执行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在办理年票缴交手续时,必须由市交通局出具批准退出营运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对长期在韶关市辖区内行驶的非韶关籍车辆,参照本市同类车辆缴费标准征收年票费。
已缴纳年票的非韶关籍车辆,凭征收单位制发的缴讫凭证通过收费站,并遵守相关规定,缴讫凭证随车携带或贴在汽车前挡风玻璃明显处,以备查验。
进入我市长期运行的外省车辆,要求申请办理本市年票的,必须办理本省养路费登记手续,依照本市同类车辆的缴费标准缴纳年票费。
其他临时出入我市的非韶关籍机动车辆,按次征收车辆通行费,次票当次有效,遗失不补。购买次票进入本市的车辆每次有效滞留时间为5天,次票收据必须妥善保管,以备查验。
第十五条 年票缴讫凭证坚持一车一证原则;年票缴讫凭证如有遗失,必须登报声明挂失,然后持《机动车行驶证》到原征收点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后,给予补发,补发仅限一次。
私家小车在缴交年票费时必须提供以个人身份证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辆行驶证等有关证件。
二类车和三类车的非营运车辆所有人,在缴纳年票费时,应提供税务部门的证明材料,经年票征收管理机构核准后,按非营运标准缴交年票费,否则,一律按营运车辆标准计缴年票费。
车辆行驶证如无标注核定载质量,年票收费类别参照该车养路费的征费计量界定。
第十六条 允许办理年票退费或调减缴费标准的车辆包括;
(一)被抢、被盗及交通事故报废的车辆;
(二)已办理正常报废手续的车辆;
(三)已办理迁出本市手续的车辆;
(四)己办理退出营运手续的营运车辆;
(五)多收、错收的车辆;
(六)按规定已办理报停手续车辆,全年累计报停时间少于1个月的不予退费。
上述符合办理退费的车主应当在相关部门出具证明后三十天内到原征收点提出申请,并持有相关部门证明、原年票缴费收据,经韶关市路桥建设管理中心审验确认后办理清退或调减次月起的年票。年票的退费时间为次年的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逾期不予办理。
第七章 年(次)票制监督管理和违章处理
第十七条 违章处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广东省公路收费站管理办法》以及市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政府还贷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年(次)票制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市车辆不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年票费的,除按《关于印发韶关市政府还贷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年(次)票制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滞留车辆及责令其补缴外,另从应缴费日起一并按日计征应缴费额2‰的滞纳金。
非韶关籍次票车辆每次进入韶关滞留时间超过5天的,按超期天数以每5天(不足5天按5天计)计补交进出次票各一次,累计缴交。
第十九条 长期在我市辖区道路上行驶的非韶关市籍车辆,经查证没有缴纳年票的,从证据记录之日起计征年票,另一并按日计征应缴费额2‰的滞纳金。
非韶关籍机动车辆无法提供年(次)票缴讫凭证的,经查实确无缴费的,按如下办法计征:
1、属于长期(三个月以上)在本市滞留的车辆,除按全年计征年票费外,并视作逾期缴费,一并按日计征2‰的滞纳金。
2、属于短期(三个月以内)在本市滞留的车辆,按实际滞留天数计,每5天计征进出次票各一次,累计计征。
第二十条 年(次)票的监督管理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省政府有关“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执行,年(次)票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交通局和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