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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商务局关于同意青岛瑞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开展二手车经销业务的批复


【颁发部门】 青岛市商务局

【发文字号】 青商批字[2011]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青岛市商务局关于同意青岛瑞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开展二手车经销业务的批复
(青商批字[2011]4号)


青岛瑞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开展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申请收悉。经审查,同意你公司增加二手车经销业务。
请你公司自取得变更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到市商务局备案。备案时,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青岛市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营主体信息备案登记表》。请按照国家《二手车交易规范》开展二手车经销业务,并按规定向市商务局报送《二手车购销情况月度报表》。
此复。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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