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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城市桥梁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颁发部门】 桂林市政府

【发文字号】 市政办[2008]1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1.总则



1.1 目的

为快速、有效、妥善地应对和处理我市城市桥梁可能出现的重大事故,及时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组织实施抢险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桥梁重大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2.1 统一领导、明确职责

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局”)具体牵头组织,市人民政府有关部、委、办、局(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和城区人民政府参与,根据城市桥梁事故等级、类型和职责分工,明确应急机构职责,落实应急处置的责任,建立市人民政府、市市政局、桥梁管理单位三级预警体系。

1.2.2 相互协调、快速反应

市市政局要与有关部门、城区人民政府密切协作,保证城市桥梁事故灾难信息及时报告、准确传递、快速处置。有关部门、单位接到事故信息后第一时间内启动应急预案。

1.2.3 分工协作、属地负责

城市桥梁重大事故应急处置实行属地负责制。市人民政府是处置事故的主体,承担处置事故的首要责任。有关部门、城区人民政府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动员社会力量,有组织地参与事故的处置活动,采取有力措施,将事故的危害控制在最小范围。

1.3 编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桂林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1.4 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本市市区内城市桥梁在建设、维修、检测、使用过程中出现重大隐患或发生坍塌,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重大桥梁险情和安全事故。

2.桂林市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桂林市城市桥梁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体系由市人民政府统一指挥,成立“桂林市城市桥梁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 (以下简称“桥梁应急指挥部”),指挥部由办公室、各相关部门、桥梁管理单位以及专家工作组等组成。

2.1 桥梁应急指挥部及其主要职责

在桂林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桥梁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城市桥梁重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赴现场组织、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工作。

指 挥 长:市分管城市建设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联系建设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市政局局长、市安监局局长

成  员:市公安局局长、市建规委主任、市财政局局长、市卫生局局长、市水利局局长、市水文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

桥梁应急指挥部成员未在市内或有特殊情况时,由所在单位按职位顺序递补。

桥梁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指导和协调城市桥梁重大事故应急工作,部署市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及时了解掌握城市桥梁突发事故情况,根据情况需要,及时向自治区、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通报事故情况,提出应急措施的建议;根据事故等级,组织专家开展事故调查和提出善后处理意见,协调桥梁应急指挥部各组的应急工作。

2.2 桥梁应急指挥部组成单位及其主要职责

2.2.1 桥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主要职责

桥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市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市政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市政局分管副局长及桥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各一名领导担任,成员由桥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络员组成。

桥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牵头制定(或参与)《桂林市城市桥梁重大事故应急预案》,负责与市人民政府应急机构及有关部门桥梁事故应急机构的联系,及时了解最新信息;在应急响应期间负责桥梁应急指挥部正副指挥长、成员单位和专家工作小组之间的联络,及时传达桥梁应急指挥部的指令,拟定报告和建议;及时传达和执行自治区、市人民政府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报告执行情况;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协调各部门的应急工作,组织对事故发生地的人力、物力支援;组织审查城市桥梁重大事故的新闻发布稿件,编发事故应急情况简报;指导桥梁管理单位利用城建档案,为事故发生地的抢险和恢复重建工作提供基础性资料;组织全市范围桥梁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

2.2.2 桥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

(1)市市政局:起草(或修改)《桂林市城市桥梁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牵头组建指挥部办公室,主持办公室日常和应急响应期间的工作;组织成立工程抢险组,负责桥梁事故现场的抢险、抢修和现场处置;根据现场救援工作需要,协调有关部门联系相关的队伍、装备、物质,保障事故抢险需要;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抢险工作,协助市人民政府提出对策方案;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城区的配合、支援、救援工作;必要时,联系部队和武警参加应急救援;参与调查分析事故原因。

(2)市安监局:制定城市桥梁重大事故的本单位子预案,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专家对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实施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3)市建规委:制定城市桥梁重大事故的本单位子预案,指导事故发生地城市桥梁重建规划工作;按照桥梁应急指挥部的指示,组织规划技术力量对事故发生地进行对口技术支援。

(4)市公安局:制定城市桥梁重大事故的本单位子预案,组织成立安全保卫组和交通保障组,负责事故中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现场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组织指挥排爆、案件侦破等工作;负责具体组织事故现场区域内的道路交通疏导工作;负责保证抢险救援人员、车辆的通行;负责事故中的抢险和火灾扑救工作。

(5)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应急救援费用。

(6)市水利局:制定城市桥梁重大事故的本单位子预案,组织水利专家对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实施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7)市卫生局:制定城市桥梁重大事故的本单位子预案,组织成立医疗救护组,负责组织事故中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治工作。

(8)市水文局:负责提供相关河流河道的水文水情资料,对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实施工作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9)市气象局:负责对事故发生地进行气象监测,及时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抢险救援期间的可能出现恶劣天气的预测情况。

(10)城区人民政府:制定城市桥梁重大事故的本城区子预案,负责协助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市市政局)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具体组织协调本城区现场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2.2.3 专家工作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桥梁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专家工作组,作为桥梁应急指挥部的咨询机构。桥梁应急指挥部专家工作组由城市桥梁的设计、施工、运营和电力工程、卫生防疫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参加桥梁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按照桥梁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式建议;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受桥梁应急指挥部的指派,对事故发生地实施技术支持。

2.2.4 桥梁管理单位主要职责

桥梁管理单位负责制定城市桥梁重大事故的桥梁管理单位应急子预案,负责做好桥梁事故应急处理资源准备和日常桥梁维护工作,及时发现桥梁隐患和险情,建立应急机制对桥梁隐患和险情进行及时有效地处理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配合桥梁应急指挥部及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本桥梁应急预案,成立工程抢险组进行事故救援、抢险演练,事故一旦发生立即响应本预案,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救援、抢险的各项工作。

2.2.5 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职责

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交通局、桂林公路局、民航、铁路等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能,负责本预案实施过程中对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实施的指导、协调和配合工作。

2.2.6 应急事故抢险组组成单位:市市政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建规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水利局、市水文局、市气象局等部门派人参与,事故发生地城区政府与桥梁管理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2.2.7 事故调查组组成单位:市安监局牵头,市市政局、市公安局、市建规委、城区政府、桥梁管理单位派人参与。

2.2.8 交通保障组组成单位:市公安局牵头,市市政局、城区政府、桥梁管理单位派人参与。

2.2.9 医疗救援组组成单位:市卫生局牵头,市市政局、市公安局、城区政府、桥梁管理单位派人参与。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工作准备

由市政局责成我市城市桥梁管理单位时刻做好应对重大事故的思想准备和工作准备,建立应急机制,做好资源准备与日常工作,提高应急反应速度和处置水平。

3.2 日常维护

各城市桥梁养护管理单位负责城市桥梁的日常养护维修、检查,根据有关规定对桥梁进行定期检测,建立城市桥梁信息管理系统和技术档案。

3.3 隐患处置

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奖励机制,对及时发现桥梁险情、避免恶性事故的人员给予奖励,有关部门接报后,要迅速查明情况,及时排除隐患,防患于未然。

4.应急响应



4.1 事故分级及其响应程序

按照国家相关事故划分标准,以及城市桥梁的损坏程度和事故性质分为:一级事故、二级事故、三级事故三个级别。

4.1.1 一级事故

(1)城市跨江,桥长2000米以上的大桥,以及列入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城市桥梁,因自然灾害、人为事故等导致桥梁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2)城市桥梁坍塌导致死亡和失踪人员30人以上的事故。

4.1.2 二级事故

除一级事故中规定以外的各类城市桥梁发生突然坍塌的事故。

4.1.3 三级事故

(1)城市桥梁虽未坍塌,但桥面已出现沉陷、孔洞,主体结构失去承载力,随时可能出现坍塌事故,必须立即采取封桥断路措施的事故;

(2)道路立交桥及道路下穿铁路立交桥,因超限车辆撞击上跨桥梁造成桥梁设备严重损坏的事故。

4.2 预案启动

一旦确认城市桥梁发生一级事故,桥梁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本预案和以下各级预案,并向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二、三级事故发生后,桥梁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本预案和以下各级预案,并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建设厅报告。

4.3 响应程序

4.3.1 城市桥梁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城市桥梁养护管理单位立即报告市市政局并立即启动桥梁管理单位应急子预案,市市政局迅速核实情况后,立即上报市人民政府,并立即启动本预案和程序。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现或接到报警,应立即上报或通知市市政局和市公安局,同时报市人民政府。城区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迅速通知城区桥梁应急指挥小组和城区有关成员单位赶赴桥梁事故现场。市市政局负责随时向桥梁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的后续情况。

城市桥梁发生一级事故,市人民政府应立即报告自治区建设厅,由自治区建设厅报告建设部。紧急情况下,可由市人民政府直报建设部。特别重大的事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时报告国务院。

4.3.2 接到事故报告的各相关管理部门立即实施现场指挥,启动本应急预案和本部门单位应急子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尽力控制事态发展,以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市市政局迅速组织,安排桥梁养护管理单位的抢险队员进行抢险、抢修和现场处置;同时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协调、安排好交通导流工作;必要时架设临时便桥,尽快恢复交通。

4.3.3 根据事故的实际情况,必要时,桥梁应急指挥部派出现场工作组负责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协调。桥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和本部门单位应急子预案,迅速赶赴现场,按照事故的性质和现场情况,依据各自职责组织并实施抢险救援工作。

4.3.4 市市政局根据事故等级和事故发展势态,立即具体组织、协调指挥抢险救援,主要内容有:根据现场救援工作需要,协调有关部门联系相关的队伍、装备、物质,保障事故抢险需要;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抢险工作,协助市人民政府提出对策方案;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城区的配合、支援、救援工作;必要时,联系驻桂部队和武警部队参加应急救援;调查分析事故原因。

4.4 新闻发布

城市桥梁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过程中信息和新闻的发布,由市人民政府实行统一管理,组织协调各新闻媒体工作,确保信息正确、及时传递。

5.应急救援实施程序



5.1 事故发生后,桥梁管理单位在报告事故的同时,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和桥梁管理单位应急子预案,并立即进入应急状态,本单位现场应急抢险救援有关人员立即进入应急工作岗位。同时对事故的发展状态立即进行初步调查分析、确认、处置、控制和评价,提出进一步的处置方案,向上级部门报告事故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危害和程度,确定需要疏散和撤离人员,疏散和撤离的方法等;确定需要隔离的危险区域,隔离的方法和条件,以便顺利开展各项救援工作。同时组织生产技术、装备等部门人员和相应的设备、材料,对相应的技术和操作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展开应急处置的各项工作,具备条件时及时处置。如果本单位不能处置时,报上一级应急救援机构。应急救援处置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环境优先的原则,避免人员伤亡,尽量减少设备和财产的损失。

5.2 桥梁应急指挥部接到事故报告后,指挥部和办公室有关人员立即进入应急工作岗位,并迅速成立桥梁应急事故抢险组、事故调查组、安全保卫组、交通保障组和医疗救援组,明确各级人员工作职责,制定针对性的应急实施方案。各工作组人员必须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在桥梁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下展开各项应急救援工作。

5.3 事故发生后,桥梁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立即启动本应急救援预案,以及以工程技术、物资装备、消防、医疗救护、交通运输、后勤保障、安全保卫、通讯等为中心的各级子预案。根据事故势态成立由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现场工作组赶赴现场开展工作。

5.4 桥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市政局在市桥梁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具体组织协调、调动各单位各方面的力量,组织救援工作。根据需要与以下有关机构保持联系沟通:一是国家事故救援中心、专业救援队伍;二是驻桂部队、武警部队和邻近增援单位。必要时,可请求上述机构、部队给予支持和帮助。

5.5 事故发生的信息反馈系统,各事故处置小组和指挥部成员单位要随时保持与桥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联系,桥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随时将有关事态发展情况向市桥梁应急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报告。

5.6 在本城市桥梁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和各部门、单位的应急子预案启动后,有关部门、单位、医疗卫生机构、监测机构、技术专家组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桥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和现场,进行实时监测,发现事故有可能扩大时,立即报告桥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桥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制定人员撤离、隔离危险区域、现场技术控制等防止事故扩大的实施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和跟踪检查各控制措施实施是否到位。

5.7 事故发生后,对伤亡人员的处治工作,医疗卫生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和部门子预案,并结合事故现场情况、附近医疗机构的设置和救治能力等实际情况及时确定如下具体方案:

(1)伤亡人员的转移方法、路线。

(2)受伤人员现场处置措施。

(3)受伤人员进入医院前的抢救措施。

(4)选定受伤人员救治医院。

(5)提供受伤人员的致伤信息。

5.8 桥梁应急指挥部及时组织建立专家工作组,对各工作组的救援实施方案提出可行性意见,并随时掌握事故的状态,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现场人员应予以配合。

5.9 参加事故应急救援的所有工作人员,应在桥梁应急指挥部专家工作组专业人员的指导下,经过相应的操作技术交底并采取个人防护措施后开展工作,当事故状态发生新的危害出现,应及时进行个人防护措施的调整。

5.10 事故的现场抢险救援结束后的后期处置,由市人民政府责成相关部门做好伤亡人员救治、慰问及善后处理,并及时清理现场,迅速抢修受损设施。根据事故等级分别由建设部、建设厅、市人民政府组织专家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通报事故相关情况。

6.应急结束



6.1 结束程序

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由相关应急机构决定应急结束,并通知相关单位和公众。特殊情况下,报市人民政府决定应急结束,并通知相关单位和公众。

6.2 事故调查

6.2.1 市市政局、市安监局在事故调查过程中,要认真分析事故原因,从规划、设计、施工、养护维修、管理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并报市人民政府。

6.2.2 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应严格遵守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的各项规定。

6.3 总结建议

6.3.1 市市政局负责整理和审查所有的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总结和评价导致应急状态的事故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

6.3.2 市市政局负责向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建设厅做出书面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发生事故桥梁的基本情况;

(2)调查中查明的事实;

(3)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4)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

(5)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

(6)事故结论;

(7)事故责任人及其处理;

(8)各种必要的附件;

(9)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10)经验教训和安全建议。

7.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7.1.1 各桥梁养护管理单位组建本单位的抢险队,负责城市桥梁抢险抢修工作。

7.1.2 抢险人员:具有丰富施工及抢险经验的管理人员;具有两项以上特种操作技能的人,包括:电工、电气工、焊工、起重吊装工、架子工等人员。

7.2 通讯保障

市桥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负责建立应急通信系统,及时检查、维护更新和公布。

应急指挥部和有关人员、有关单位的联系方式应保障畅通,应急指挥网电话24小时开通,保证信息及时畅通。应急救援单位应通过有线电话、移动电话等通信手段,保证各有关方面的通讯联系畅通。

7.3 技术保障

要充分利用现有的人才资源和技术设备设施资源,联系有关规划、设计、施工、大专院校、交通、公路等部门,为应急状态提供技术支持。

7.4 运输保障

要备用充分的交通资源保证应急响应时的需要。要组织和调集足够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7.5 医疗保障

市卫生局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必要时,联系上级医疗卫生部门组织有关救治力量支援。

7.6 物资保障

城市桥梁管理单位必须储备一定数量的材料、装备、电源、照明等常备救援物资,保证应急救援的需要,应急响应时服从调配,并做好日常的管理、维护、检查及事故后的恢复、更新工作。

7.7 宣教演习

要加强城市桥梁预防、抢险知识教育,加强对抢险队伍的救援培训和演习工作。城市桥梁养护管理单位加强日常的检查工作。

7.8 监督检查

桥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对启动的城市桥梁应急预案实施全过程监督和检查。

8.附则


8.1 预案的管理与持续改进

8.1.1 市桥梁应急指挥部负责本预案的管理与修订,定期对本预案组织评审,并视评审情况作出相应修改。

8.1.2 桥梁管理单位应在事故处置完毕后,组织对事故现场的应急设施、设备、物资和用具进行清理、补充和更新,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日常的检查、监测、维护保养。

8.1.3 每次事故应急工作结束后,市桥梁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及事故发生区应总结应急工作经验教训,组织有关单位对预案进行修改完善,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有关部门、单位。

8.1.4 市桥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应急救援的指挥人员、工作人员和应急实施所涉及的各联动单位和员工,按应急预案的对象、范围、内容等进行培训和演练,并对本应急预案和应急演习实施情况、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等储备情况、应急指挥和工作人员具备相应能力情况以及应急救援的信息系统、通讯能力等情况进行定期评估,以提高和改进应急救援能力和应急通讯能力,每年不少于一次。

8.2 沟通与协作

市桥梁应急指挥部应在应急期间加强与市发改委、建规委、公安、卫生、财政、水利、交通、铁道、民政、民航、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共同做好事故应急工作。

8.3 奖励与责任

市桥梁应急指挥部对在城市桥梁重大事故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工作不认真负责或者临阵脱逃、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8.4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桂林市人民政府制定并解释。市属各县按以上方案参照执行。

8.5 预案的生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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