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实施方案(试行)
【颁发部门】 遂宁市政府
【发文字号】 遂府函[2008]2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为进一步完善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办法,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提高新农合基金使用效率和参合农民受益水平,逐步扩大农民受益面,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卫农卫发〔2007〕253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筹集和管理
(一)筹资标准。
全年新农合补助资金按中央财政补助40元/人/年,省、市、县(区)共计补助按30元/人/年(2009年后将提高到40元/人/年),农民个人缴费10元/人/年(2009年后将提高到20元/人/年)的标准筹集。农村五保户和无力缴费的特困户、贫困户、优抚伤残军人及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当地民政、残联等部门按个人缴费标准,在农村医疗救助及残联专项资金中解决。
(二)农民个人缴费收缴办法。
筹资工作由各级政府组织发动,在农民自愿参合的前提下,农民个人缴费由各乡镇财政所收缴或由合作医疗定点机构协管员代为收缴。为降低合作医疗运行成本,鼓励各区县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多种形式的资金收缴方式,如银行代收代办、村民大会议决统一交费、对获得医疗补偿的家庭实行滚动筹资等。乡镇财政所或定点医疗机构协管员收缴农民个人参合款,须出据由省财政厅印制的新农合专用票据。
(三)筹资时限。
每年的1月1日-12月31日为一个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周期。农民缴费原则上在上一年的第四季度进行。
乡镇财政所或定点医疗机构协管员收缴的农民个人参合款,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上缴新农合医疗基金专户;市级财政收到省级下拨的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下拨到县(区)级财政;县(区)级财政应在收到市级下拨合作医疗配套资金的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进入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同时,市、县(区)级财政要按照资金配套标准将应补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并分别于当年6月底前到位50%以上,9月底前全部到位。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统筹模式及分配使用
为便于管理,让参合农民得到更多的实惠,我市新农合采用大病统筹加门诊家庭帐户模式。统筹基金主要用于住院补偿基金、门诊家庭帐户基金、部分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费用补偿基金、风险基金、住院分娩奖励基金五部分。
家庭账户基金主要用于参合农民个人的门诊医药费用报销,可由家庭内参合成员共同使用;结余资金自动结转到下年度继续使用,但不能充抵下一年度农民应缴纳资金。
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弥补合作医疗基金非正常超支而导致合作医疗基金临时周转困难等。风险基金的规模应保持在年筹资总额的10%,风险基金达到规定数量后不再继续提取。各县(区)提取的风险基金于当年9月底前转入市财政专户。
健康体检费原则上从农民家庭账户结余中支出,也可以从门诊统筹基金中适当支付。体检费用控制在5元/人次。
住院分娩奖励基金主要用于对参合孕产妇计划内住院分娩给予补偿,按150元/例次实行定额奖励。
严禁将合作医疗保障内容无限扩大,不得将计划免疫、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纳入合作医疗补偿范围。参合农民住院所发生的药品费用,按照《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修定)》(川卫办发〔2007〕454号,以后遇有调整,按通知为准)规定范围内的药品给予补偿。各医院符合规定的院内制剂全部纳入补偿范围。
除美容项目、车祸伤、工伤、打架斗殴、自残、酗酒、医疗事故、性传播疾病、试管婴儿、生理缺陷治疗、生活服务项目及服务性设施费用等不纳入报销范围外,其他所有基本诊疗项目全部纳入报销范围。
补偿标准,见下表
内容
项目
| 起付线(元)
| 报付比(%)
| 封顶线(元)
|
一般乡镇卫生院
| 0
| 75
| 20000
|
中心卫生院
| 20
| 70
| 20000
|
县(区)级医院
| 100
| 60
| 20000
|
市内二级医院
| 300
| 55
| 20000
|
市内三级医院
| 400
| 50
| 20000
|
市外医院
| 600
| 40
| 20000
|
为鼓励发展和使用中医中药,对中医医疗机构及综合医院中医科起付线同比下调10%,报付比同比上调5%。五保户患病住院的,报付时取消起付线,报付比上调10%,剩余部分由民政医疗救助资金解决。慢性非住院性疾病(包括慢性肾功能不全、肝硬化、肺源性心脏病伴心功能不全,高血压伴器质性损害,各种恶性肿瘤的后续治疗、慢支炎肺气肿伴肺功能不全、糖尿病并发症、狂躁型精神病)凭县级医疗机构证明及门诊医药费发票年底一次性报销500元,发票费用不足500元的据实报销。
为进一步方便群众就近就医,参合农民在本市相邻县(区)乡镇医疗机构就医的,按县内乡镇补偿标准执行。各地要认真执行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和基本诊疗项目,乡镇卫生院要把非基本药品目录和非基本诊疗项目费用控制在5%以内,县级医疗机构控制在15%以内,必须使用的非基本用药目录和非基本诊疗项目,应事先征求患者意见,并让患者签字认可。
本实施方案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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