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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信息保密规定(试行)


【颁发部门】 徐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徐地税发[2008]1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和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申报信息管理,完善纳税申报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管理的通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地税机关对扣缴义务人扣缴申报和纳税人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的信息资料的受理、保管、使用以及相关数据统计过程中的保密管理工作,但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以公开的信息除外。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需要保密的纳税申报信息是指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在办理全员全额明细扣缴申报、自行申报时报送的各种申报资料上的有关信息,具体为: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以及附报资料等所列的纳税人个人信息和申报内容。包括:纳税人姓名、身份证照类型及号码、境内有效联系地址及邮编、联系电话、任职(受雇)单位及其税务代码;纳税人如实申报的境内外收入项目及年收入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已扣(缴)税额、抵扣税额、减免税额、应补税额、应退税额等。
记载与纳税人个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有关信息的申报资料、管理台帐、统计报表等各种内部资料。
税务机关在纳税评估、统计分析、税收调研等税收活动中采集整理的纳税人申明不公开的其他信息。
税务机关各类信息管理软件中可以生成、查询、统计全员全额明细扣缴申报及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相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本规定所称的保密范围。

第四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或者传播纳税人纳税申报信息,但可依纳税人申请或司法等依法有权查询部门的要求按规定程序提供查询。

第二章 申报受理环节的保密管理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的申报受理窗口,在受理申报操作时应注意对纳税人的信息保密,防止外泄。
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应确定专人负责受理、签收或接受纳税申报资料;纸质申报资料录入计算机无误后,应以专用档案袋封存,地税机关内部不再流转。要严格控制接触纳税申报信息的人员范围,设定相应的查询权限。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和自行申报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的,必须通过加密认证后才能上传申报数据。税务机关要运用信息技术,加强网络安全维护,确保数据信息传输和存储安全;网上申报数据接收后,仅在地税机关内部进行加密储存和流转。

第七条 实行邮寄申报的,应确定专人负责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资料的签收、拆封、编号、登记等工作,并及时转交受理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工作人员;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对填写规范、信息完整的申报资料录入计算机后,按第五条第二款的要求严格管理。

第三章 申报信息查询的保密管理



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申报信息实行分部门、分权限查询、调用管理制度,严格按分工控制纳税人资料的知悉范围,杜绝纳税人信息资料滥用、他用、泄密和丢失事件的发生。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指定专人负责受理纳税人本人涉税信息的查询,不得授予非指定人员查询权限。

第十条 纳税人需查询本人申报信息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直接上门申报的纳税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纳税申报表留存件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查询。
邮寄申报的纳税人,可凭邮政部门出具的挂号函件收据、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纳税申报表留存件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查询。
代理人受纳税人委托代为查询的,须提交与纳税人签订的委托查询协议(合同)、纳税人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纳税申报表留存件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查询。

第十一条 对任职单位已实行全员全额明细扣缴申报的纳税人需查询本人的税款明细扣缴申报信息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工作证件原件,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信息查询申请审批表》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查询。

第十二条 按法律、法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供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单个纳税人的信息时,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司法或行政文书程序,并要求有关部门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用途使用这些信息,不得对外泄露与自行纳税申报个人有关的信息。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受理单位查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审核,申请人符合查询条件的,可向其提供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信息。

第十四条 已实行全员全额明细扣缴申报的扣缴义务人查询本单位明细扣缴信息的,凭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单位介绍信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查询。
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的扣缴义务人可登陆网络自行查询。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提供纳税申报信息应以纳税人申报的内容为限。经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向申请人提供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并加盖“本复印件由×××地方税务局提供,翻印无效”印章。

第十六条 对单位查询的申请资料,包括相关文书原件、单位介绍信原件、工作证件复印件及《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信息查询申请审批表》等,应专门归档管理,保存期限与所查询的纳税申报资料保存期限一致。

第四章 数据及资料的保密管理



第十七条 税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后台数据库管理员应选派保密意识强的人员担任,避免无关人员从数据库后台接触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信息。需要在地税系统内部共享的数据应通过计算机系统录入和传输,并进行加密存储,不得以纸质资料流转。

第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扣缴义务人、自行申报纳税人提交的纳税申报表及附报资料的整理、录入、分类、归档及保存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存放纳税人信息资料的场所应配备必要的防盗、防火、防潮、防虫、防鼠等设施。

第十九条 纳税人信息资料在税务机关内部传递、移交,应按规定列明资料清单,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 向上级税务机关报送涉及纳税人保密信息内容的统计报表和资料时,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加密报送。

第二十一条 税务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利用相关资料和信息的,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在限定的保密信息(资料)的使用范围内使用,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相关资料和信息的借、还手续。

第五章 信息对外披露的保密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严禁擅自导出、拷贝、外出携带和对外提供扣缴义务人、自行申报纳税人纳税申报信息。确因工作需要对外公布相关信息时,应向市局办公室及相关处室请示同意。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宣传报道纳税人先进典型,应事先征得被宣传报道个人的同意,并注意保护好其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税务机关曝光反面典型案例,应遵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56号)有关规定,注意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十四条 在未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和需要,均不得透露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保密信息。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单个纳税人的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级税务机关不得提供给媒体、其他部门和无关人员。

第六章 泄密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根据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相关办法的规定追究执法责任:
在受理、录入、归档、保存纳税人申报资料过程中泄露纳税人纳税申报信息的。
在日常税收管理、数据统计、报表管理、税源分析过程中将自己知晓的纳税人纳税申报信息泄露给他人的。
违规设置查询权限或者违规进行技术操作,使不应知晓纳税人纳税申报信息的税务人员可以查询或者知晓的。
违反规定程序向他人提供纳税人纳税申报信息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分别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故意将自己知晓的纳税人纳税申报信息泄露给税务系统以外的人员或者在系统外广泛传播的。
因重大过失致使纳税人纳税申报信息被大量窃取或者盗用,造成恶劣影响的。
擅自将纳税人纳税申报信息提供给不符合申请查询条件的申请人的。
其他违反规定,泄露自行纳税申报信息的行为。
有前款行为,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徐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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