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的意见》(武政办发[2007]126号)精神,加大对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的扶持力度,设立武汉市中小企业成长工程以奖代补资金(以下简称“以奖代补资金”)。为规范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奖励原则:坚持注重实效、突出贡献、择优奖励和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奖励对象:主要奖励各区、开发区扶持中小工业企业成长工程。
第五条 考核指标:根据市经委对各区、开发区下达的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工作目标,对新进入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数、新增增加值、新增就业人数、新增上缴工商税收等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六条 考核依据:以市统计局提供的新进入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数据进行考核。各区(开发区)应依法、真实、准确提供统计数据,不得弄虚作假。
第七条 分配方式:以奖代补资金采取激励性转移支付方式计算分配。
第八条 激励性转移支付计算方法:新进入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数、新增增加值、新增就业人数和新增上交工商税收四个指标所占权重分别为40%、10%、10%、40%。具体计算公式为:
区(开发区)中小企业成长工程激励性转移支付系数=[区(开发区)当年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数-上年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数]÷全市各区(开发区)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增加数之和×40%+[区(开发区)当年新进入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实现增加值-区(开发区)当年新进入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上年实现增加值]÷全市各区(开发区)新进入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新增增加值之和×10%+[区(开发区)当年新进入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就业人数-区(开发区)当年新进入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上年就业人数]÷全市各区(开发区)新进入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新增就业人数之和×10%+[区(开发区)当年新进入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上缴工商税收-区(开发区)当年新进入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上年上缴工商税收]÷全市各区(开发区)新进入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新增上缴工商税收之和×40%
按照择优奖励的原则,对激励性转移支付系数排序靠前的区(开发区),其考核指标中新进入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新增企业个数的增长速度或新增上交工商税收的增长速度超过全市平均水平的予以奖励。每年对区(开发区)的奖励面按60%左右控制。
区(开发区)中小企业成长工程激励性转移支付额=(区(开发区)激励性转移支付系数÷纳入奖励范围的区(开发区)激励性转移支付系数之和)×市对区(开发区)中小企业成长工程激励性转移支付总额。
第九条 奖励对象的审核与确定: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区(开发区)新进入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数、新增增加值、新增就业人数、新增上缴工商税收,计算区(开发区)激励性转移支付系数,确定以奖代补资金额度。
第十条 支付方式:市财政局会同市经委下达以奖代补资金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各区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以奖代补资金。
第十一条 使用范围:以奖代补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各区(开发区)推进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工作、支持成长型中小工业企业自主创新、新技术推广、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以及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等;不得用于发放奖金和福利开支,不准奖励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资金监管:各区(开发区)财政局、经贸委(经发局)要加强对以奖代补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地方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挪用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地方,视情节轻重,扣减、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并取消下一年度享受以奖代补的资格。对违反规定的责任人,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区(开发区)中小企业成长工程以奖代补资金的管理,可以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