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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安全生产工作述职制度


【颁发部门】 滨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滨政办发[2008]1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政府监管责任,严格政府“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一岗双责”责任制,确保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县(区)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以下简称述职人)每半年和年终就安全生产情况向市政府写出书面述职报告。

第三条 述职的主要内容:县(区)和市直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每年度与市政府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中职责履行情况,县(区)分管负责人报告组织、协调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等具体工作落实情况和协助“第一责任人”履责情况。

第四条 述职报告内容应实事求是,正视工作中的矛盾和不足,找准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

第五条 述职每半年、年终各进行1次。述职人要在每年7月10日、1月10日前分别将半年、全年的述职报告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同时,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应认真填写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一览表,与述职报告一并上报。

第六条 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对述职报告进行审核和评议,并将述职情况汇总后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述职情况作为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依据。

第七条 本制度自2008年起执行。

附件:1.需报送《述职报告》和《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一览表》的部门和单位名单(略)
2.县(区)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一览表(略)
3.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一览表附件需报送《述职报告》和《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一览表》的部门和单位名单:
市发改委、经贸委、教育局、公安局、劳动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规划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外经贸局、粮食局、文化局、卫生局、环保局、安监局、国资委、油区办、公路局、农机局、旅游局、供销社、服务业办、气象局、工商局、质监局、黄河河务局、滨州海事处等部门和单位需上报主要负责人《述职报告》和《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一览表》。
市地方铁路局、港务局、公安交警支队、公安消防支队只上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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