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各设区市、扩权县(市)政府及财政部门做好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包括农资综合直补,下同)工作积极性,增强责任感,做细、做实、做深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工作,切实将中央和省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政策落实到农民手中,科学考核我省各设区市、扩权县(市)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实绩,进一步推动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严格按考核办法,依据工作实绩进行考核,确保公开、公正、公平。
(二)积极稳妥、注重实效原则。坚持积极工作与稳妥推进并重原则,实行定量定性指标相结合,既强调完成量化工作目标及工作任务情况,又考核工作实际效果和质量。
(三)奖先促后、激励创新原则。坚持奖优罚劣,注重工作创新。
第三条 考核对象:全省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局。设区市和扩权县(市)分别考核,单独评定。
第四条 考核内容:组织建设、政策宣传、数据公示、数据信息资料上报、资金发放、群众举报(包括群众来电、来访)等六项内容。
第五条 组织建设考核
本项考核指标总分为10分
(一)领导重视,组织机构健全,严格执行行政一把手负责制,责任制明确,配套制度办法完备的记5分。每少一项扣减1分。
(二)按规定认真及时参加相关工作会议及有关政策、软件等培训,及时召开会议认真安排部署工作的记5分。不积极参加相关会议及培训,未组织召开会议部署工作的相应扣减分数,直至扣完为止。
第六条 政策宣传考核
本项考核指标总分为10分
(一)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广泛宣传直补政策和直补工作,做到广播有声、电视有影、报刊有字,家喻户晓。县及县级市应发放明白纸。对种粮农民发放国家有关鼓励发展农业和粮食生产的优惠政策宣传提纲,将补贴计算方法和国家鼓励发展农业政策宣传到位,让老百姓明白。此项考核指标视工作开展情况和实施效果记0-5分。
(二)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来电来访记录详细并及时答复处理的记5分,每缺一项扣两分,最多扣5分。
第七条 数据公示考核
本项考核指标总分为10分
(一)严格按程序张榜公示,做到按村组、按规定的时间公示,达到公示农户认可无误的记5分。每缺一项扣2分,最多扣5分。
(二)《粮食直补通知书》直接发到农户手中,并由户主或已成年的家庭成员签字的记5分。未按规定发放的不得分。
第八条 数据信息资料上报考核
本项考核指标总分为15分
上报实施方案、实施办法、旬月报等报表、工作信息、工作总结、相关数据信息等及时有效、数字准确、资料整齐、手续齐备的记15分。每缺一项扣3分。
第九条 资金兑付考核
本项考核指标总分为30分
(一)资金兑付程序规范、手续齐备,在省厅规定时间内将补贴资金全部兑付完毕、资金兑付全程无问题的记15分。兑付完成时间每提前一天奖励1分,迟发一天扣1分。
(二)张、承地区“一折(卡)通”发放面不得低于90%,其他地区不得低于95%,达到此标准的记15分。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增加1分,降低一个百分点扣减1分。
第十条 群众举报考核
本项考核指标总分为25分
因违反政策规定和资金兑付程序、宣传工作不到位,发生到财政部或省政府上访、举报或去电的,每核实一起扣5分;发生到省财政厅来访、举报或来电的,每核实一起扣3分,直至本项分数扣完。
第十一条 考核实行基础百分制加奖罚因素的办法。专项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省财政厅根据各设区市、扩权县(市)工作实际情况,严格按照考核办法进行考核评分,年终依据评分结果排名,并对前六名给予奖励。奖励资金按粮食直补工作经费的10-15%掌握,奖励资金用于与粮食直补工作有关的经费支出。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年终各设区市及扩权县(市)财政局工作实绩考核依据。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