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推动名牌战略的实施,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三、对品牌企业的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四、奖励标准:
(一)首次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首次获得国家免检产品和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首次获得陕西省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四)品牌企业的名牌产品期满后经复查,重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国家免检产品和陕西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此前未获得奖励资金的按照前款奖励标准奖励,此前已获得奖励资金的,不再进行奖励。
(五)品牌企业的产品在同一年度获得多个不同级别荣誉称号的,按照最高级别奖励标准奖励。
五、获奖品牌企业名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定,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经市名牌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进行表彰奖励。
六、市财政每年按照市政府审定的获奖品牌企业名单核定奖励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七、获奖企业所得奖励资金应当用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名牌产品的宣传、推介,名牌产品的扩大再生产和市场开拓。
八、获奖企业应当珍惜荣誉,自觉维护名牌产品的信誉,诚实守信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在名牌产品的有效期内,被撤销名牌产品称号的,所受表彰奖励应当予以撤销和追回。
九、本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