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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品牌企业奖励规定


【颁发部门】 渭南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渭政发[2008]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一、为进一步推动名牌战略的实施,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品牌企业,是指其产品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国家免检产品和陕西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或单位。

三、对品牌企业的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四、奖励标准:

(一)首次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首次获得国家免检产品和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首次获得陕西省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四)品牌企业的名牌产品期满后经复查,重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国家免检产品和陕西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此前未获得奖励资金的按照前款奖励标准奖励,此前已获得奖励资金的,不再进行奖励。

(五)品牌企业的产品在同一年度获得多个不同级别荣誉称号的,按照最高级别奖励标准奖励。

五、获奖品牌企业名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定,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经市名牌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进行表彰奖励。

六、市财政每年按照市政府审定的获奖品牌企业名单核定奖励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七、获奖企业所得奖励资金应当用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名牌产品的宣传、推介,名牌产品的扩大再生产和市场开拓。

八、获奖企业应当珍惜荣誉,自觉维护名牌产品的信誉,诚实守信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在名牌产品的有效期内,被撤销名牌产品称号的,所受表彰奖励应当予以撤销和追回。

九、本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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