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规范管理实施方案
【颁发部门】 舟山市政府
【发文字号】 舟政办函[2008]1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道路交通环境,规范市本级及定海、普陀两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根据公安部等七部委《关于规范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舟山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党的十七大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依法管理、逐步淘汰、有情操作、确保稳定”的原则,坚持有牌(证)与无牌(证)、有残(疾)与无残(疾)、城区与农村、运营与自备区别对待,把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作为过渡措施,置换更新车辆、确定运营期限,实行严格控制、规范管理,同时对退出运营的予以经济补助、安置或扶持就业,在切实保障残疾人生活的基础上,逐步淘汰从事运营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二、实施范围
定海区、普陀区和临城新区。具体由定海、普陀两区和市新城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三、实施步骤
本次规范管理工作分为五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3月1日-3月31日)。
1.由市残联、市公安局牵头组建成立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清理小组,制定《舟山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清理工作方案》、《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通告》,负责对实施范围区域内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进行登记、清理。
2.成立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规范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规范管理办公室),人员由市残联、市公安局各抽调3人,市委宣传部、市交通委、市民政局、市信访局各抽调1人组成 (3月15日之前人员到位),实行定时、定点办公。
3.制定颁布本次规范管理工作所需的文件资料:《舟山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规范管理操作办法》、《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规范管理的通告》、群体性上访等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和宣传计划,印制统一的宣传资料。
4.选定统一置换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型。
5.确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辆保险投保单位,与保险公司商定具体事项。
6.确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主体资格。
(二)宣传发动阶段(4月1日-4月15日)。
1.由市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滚动发布《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规范管理的通告》,强力度、广角度、多层次地进行宣传发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专题宣传,使广大群众深刻认识规范管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意义,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由规范管理办公室召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及社会各界代表进行座谈,宣传和解释有关政策。
3.定海区、普陀区和市新城管委会通过乡镇(街道)和社区等基层组织,统一残疾人思想,稳定情绪,避免矛盾激化。
(三)政策处置阶段(4月16日-5月31日)。
1.在实施范围区域内设立多个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回收置换点,由定海区、普陀区、市新城管委会和规范管理办公室派员负责具体工作。
2.对取缔或退出运营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各回收置换点现场办理相关手续。车辆进行折价回收后,由市和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给车主发放车辆回收费和其他经济补助。对退出运营且年龄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残疾人由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介绍就业岗位。
3.对在过渡期内继续运营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按照《舟山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规范管理操作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四)路面整治阶段(6月1日-7月31日)。
1.在规范管理办公室协调下,由市公安局会同交通公路部门、行政执法部门成立路面整治联合执法组。
2.联合执法组在主要路口、重点路段开展联合执法,依法对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无识别标志、车主为非下肢残疾人、车主无操作证、跨区域运营等现象进行集中整治。
(五)总结巩固阶段(8月1日-9月31日)。
1.以市公安局、市交通委为主,市城管执法局、市残联、市工商局等相关部门配合,继续强化路面管理,保持严管态势,防止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非法运营和其他违法现象反弹。
2.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各司其职、紧密协作,建立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长效管理机制。
3.对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转卖、租赁或转借他人运营的违法行为,一律予以查扣,并取消其运营资格。
4.城管执法部门要强化对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静态管理,规范车辆停放。
四、职责分工
(一)规范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
规范管理办公室下设政策处置组、宣传发动组和信访接待组。
1.政策处置组(人员由市残联、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市民政局各抽调1人组成)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制定《舟山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规范管理操作办法》和《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规范管理的通告》。
(2)审定有关工作方案,统筹组织协调,监督方案实施。
(3)会同定海区、普陀区、市新城管委会商定统一置换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型。
(4)确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辆保险投保单位,明确相关事项。
(5)指导定海区、普陀区确定各自区域内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主体资格。
(6)与相关部门会商,确定有关费用减免政策。
(7)负责临城新区范围内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主体资格审查、车辆回收置换等工作,市新城管委会予以积极配合。
2.宣传发动组(人员由市委宣传部、市残联、市公安局各抽调1人组成)主要职责如下:
(1)制订统一的宣传计划和宣传资料,发布有关政策。
(2)督促宣传工作深入开展。
3.信访接待组(人员由市信访局、市残联、市公安局各抽调1人组成)主要职责如下:
(1)以《舟山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规范管理操作办法》为依据,做好信访人员的接待、解释工作。
(2)做好信访工作,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控制和避免群体性上访事件发生,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二)定海区、普陀区和市新城管委会工作职责。
1.定海、普陀两区政府和市新城管委会作为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车辆回收、置换、发放补助费用、介绍车主就业、实施规范管理措施和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2.会同规范管理办公室选定统一置换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型。
3.确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主体资格。
4.做好规范管理宣传工作。通过各基层组织,入户做好残疾人思想工作,避免矛盾激化。
5.负责实施方案要求的其他工作。
(三)相关职能部门工作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宣传有关工作政策、具体内容以及工作进展情况。
2.市残联负责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辆及人员统计、登记编号、车辆置换、回收费用及补助金发放、运营主体资格审定以及组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驾驶人协会。配合定海、普陀两区政府、市新城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做好宣传动员、路面整治、清理整顿以及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安置或扶持就业工作。
3.市公安局负责制定清理整顿方案和维稳应急预案,应对处置突发事件;负责原车辆牌证的收缴、日常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对从事运营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辆检测和驾驶人驾驶技能测试;负责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识别标志(会同交通公路部门)、驾驶人操作证的发放及年审工作;会同行政执法部门、交通公路部门开展路面集中整治。
4.市信访局以《舟山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规范管理操作办法》为依据,做好信访人员的接待、解释工作,控制和避免群体性上访事件发生,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5.市交通委负责依法查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非法运营行为,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路面整治和清理整顿工作, 托运送返外地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6.市民政局负责将符合“五保”、“三无”条件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纳入五保供养范围;协助定海、普陀两区政府和市新城管委会安置或扶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就业;会同市交通委遣返外来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
7.市人劳社保局负责统筹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的就业工作,协助定海、普陀两区政府、市新城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安置或扶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就业。
8.市工商局负责依法查处非法拼装、销售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行为;在办理营业执照方面给予自谋职业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一定优惠。
9.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市本级所需资金,加强对资金运作的指导和监督。
10.市城管执法局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路面整治和清理整顿工作。
11.市法制办负责从法律层面审核实施方案中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强检查与监督。
12.市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车辆回收、处置和安置分流工作进行监察,依法查处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人员。
13.市司法局负责对实施方案中采取的各项措施提供法律援助。
五、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规范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是城市发展的需要,对于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具有重要意义。要切实加强对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规范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市政府专门成立了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定海、普陀两区政府和市新城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形成市、区、乡镇(街道)、社区联动的工作网络,确保规范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各级政府及部门要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充分参与,加强部署落实,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的责任要求,形成职责明确、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建立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长效管理机制,切实解决问题。市效能办要加强对本次规范管理工作的督查。
(三)讲究方法,有情操作。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规范管理工作对象特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及部门要讲究工作方式方法,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和《舟山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规范管理操作办法》要求,紧密配合, 注意细节,扎实工作。同时按照有情操作的原则,密切联系残疾人,倾听残疾人的意见与呼声, 积极落实相关措施,妥善解决残疾人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四)依法管理,确保稳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问题有特殊的社会背景。各级政府及部门在规范管理工作中要依法操作, 切实履行职责,对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进行严格控制,规范管理;同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障残疾人的就业和生活,并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积极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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