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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民政局灾后民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


【颁发部门】 安顺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安府办发[2008]2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元月13日以来,我市气温急剧下降,出现了罕见的雪凝灾害,人民群众的住房多处受损,部份地区公路运输、供电、供水中断,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困难。据初步统计,截止2月14日,全市因灾倒损房屋11662间,其中倒塌房屋3601间,损坏房屋8061间。为妥善安排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帮助灾区群众重建倒损房屋,促进灾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中央对灾后民房恢复重建工作高度重视,明确要求认真核查倒房情况,制定恢复重建方案,及早安排倒房重建,确保受灾群众6月底前住上新房。各县区要把灾后倒房重建作为今年上半年的重点工作,加强领导,采取措施,抓好落实,确保按时完成全市灾后民房恢复重建任务。同时做好困难群众的危房改造调查,并制定实施方案,用3-5年时间全面改善农村贫困户的住房困难。

二、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
1、2008年 5月底前完成全市灾后民房恢复重建任务,确保倒房户搬进新居;损房户房屋全面修复。
2、3月底前制定完成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方案,争取年内实施困难群众危房改造项目。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自力更生、互助互济、生产自救、各方支持,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工作方针。二是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将补助政策和补助标准公开,补助对象和补助资金公开,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三是坚持防灾抗灾的原则。恢复重建民房必须具备防灾抗灾要求。灾民重建房屋不具备防灾抗灾功能的,一律不予补助。四是坚持分散自建和集中建房相结合的原则,分类实施。五是坚持统一补助标准、统一质量标准、统一资金管理和使用、统一完成时间的原则。六是坚持对五保户、孤儿、家庭主要劳动力残疾、特困户、重点优抚对象给予重点帮扶的原则。七是坚持重灾多补助、轻灾少补助和无灾不补助的原则,根据灾民的困难程度确定补助标准和补助资金。对附属房倒塌重建、一般险情村搬迁、或已建新房而旧房倒塌的,原则上不给予补助。政府帮建的重点是灾区基本无自救能力的倒损房户,对低保户、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优抚对象、残疾人家庭等要优先安排。

三、组织实施
(一)广泛宣传发动,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各县区要采取多种宣传方式,做好群众思想工作。一是强调国家对民房恢复重建只是给予必要的、适当的补助,主要依靠群众自力更生,互助互济,生产自救,重建家园;二是消除部分群众对政府补助期望值过高的心理。
(二)加强领导,健全机制。根据《贵州省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管理制度》规定,各县区要切实加强对民房恢复重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处理民房恢复重建工作中的有关事宜。涉及民房恢复重建的乡镇也要成立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各级政府要层层建立责任制,分级负责,分片包干,做到层层有人抓、户户有人管。乡镇要建立乡镇、村干部包户制度,包户干部要与建房户签订包建协议,确保按时按标准完成建房任务。
(三)实施步骤
1、进一步核对因灾倒损房屋和恢复重建对象,张榜公示重建名单和补助标准。各县区要在前一阶段查灾统计的基础上,集中一段时间,进一步摸清核实本地因灾倒塌损坏房屋情况,进一步核定因灾倒损房屋恢复重建对象。各县区核定的恢复重建对象要逐户登记造册,并送市民政局备案。各乡镇要将重建户名单、人口、倒塌或受损房屋情况、补助标准和补助金额,建筑结构、竣工时间、责任人和包户干部等情况进行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2、规划选址和审批程序。县区重建工作领导小组要协调各受灾乡镇和有关部门搞好重建规划选址。民房恢复重建必须先规划后建设,不得在低洼地带、地质灾害多发地、风灾入口处等易受灾地带选址重建住房,特别是对于集中建房点的选址,要进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及地震地质综合勘察,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确定建设范围,以利于今后防灾减灾。要合理设计,充分考虑当地住房整体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既要符合灾区民情、民俗、民居特点,又要利于防灾抗灾。同时,要将灾后民房恢复重建与农村危房改造、新农村建设、建筑景观整治、村寨主体建筑风格及整脏治乱有机结合起来,有计划、有步骤地改变农村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
此次民房恢复重建中分散建房的由本人申请、乡镇政府审批、报县民政部门备案;集中安置建房的由村委会申请、乡镇审核申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县人民政府审批,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3、建筑结构和建筑面积。民房建筑结构原则上以砖(石)混、砖(石)木为主。少数居住在深山区、边远山区,交通不便、建房成本较高的地区,可以建木架房,但必须经乡镇批准同意。户均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60平方米。经济条件较好的重建户可以增加建筑面积,但必须在规定时间建成投入使用,超出规定面积部份费用自行负责。
4、检查验收。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由各乡镇对恢复重建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形成书面验收报告,并将检查验收情况报县灾后民房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县恢复重建领导小组要组织县民政局、建设局、财政局、国土局、监察局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认定。市人民政府将组织市直相关部门对各县区民房恢复重建工作进行检查。
5、时间安排。各县区2月底前完成灾后民房倒塌、损坏情况的排查和认定;3月中旬前完成规划选址和各项实施准备工作;5月底前完成民房恢复重建工作;6月底前市组织对各县区完成民房恢复重建工作情况检查。

四、资金补助标准和管理
灾后民房恢复重建要坚持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地方补助为主、上级支持为辅的原则。分散建房倒塌房屋每间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3000元,损坏房屋每间最高不超过1000元;集中建房按每户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10000元。对低保户、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优抚对象、残疾人家庭等可适当增加补助;无自建能力的可由乡政府委托村直接组织恢复建设。资金来源:一是上级下拨专款,二是市县(区)两级财政安排,市县财政按6:4比例分担。资金管理要坚持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由县、乡镇政府建立专账管理,严禁挪用、截留或以任何借口拖延兑现补助资金。资金分配要坚持集体研究,严格审批制度。

五、其他要求
各县区要加强组织领导,以高度政治责任感认真抓好灾后民房恢复重建工作,确保5月底前全面完成灾后民房恢复重建工作任务,切实解决灾区困难群众“住有所居”问题。在摸底排查工作中,既要防止虚报浮夸、乱报倒损房屋和建房户数量的现象,又要防止不负责任,怕添麻烦,简单从事的现象,切切实实把这次雪凝灾害造成的倒损房屋摸清、建好,维护受灾群众的切身利益。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公认原则,不得弄虚作假,优亲厚友,以权谋私。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实行全程跟踪监督,及时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各县(区)要建立规范完整的倒房台帐,明确专人负责,搞好恢复重建档案资料管理,确保恢复重建相关资料完整无缺,档案管理规范、有序。从2月21日起,各县区每10天要向市民政局报告一次灾后民房恢复重建工作进展情况,填报《灾后恢复重建进度表》和《灾后恢复重建资金表》。
附表:灾后恢复重建进度表(略)
 灾后恢复重建资金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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