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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颁发部门】 深圳市公安局

【发文字号】 深公(经)字[2008]6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活动,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深圳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举报下列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依照《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予以奖励:

(一)非法传销和变相传销的;

(二)偷税、逃税、骗税、非法伪造、虚开和制造贩卖发票的;

(三)侵犯专利权、版权(著作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四)非法用地的;

(五)非法制造贩卖有价票证和假币,非法集资、非法买卖外汇的;

(六)其他严重破坏和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

第三条 办案单位根据举报事实和举报人的配合情况,按照以下四个等级完成《举报有功等级报告》,并呈报所在分局、处或支队领导审批,由市局案件受理中心备案:

(一)一级举报。认定犯罪事实完全清楚,已直接掌握现场证据并可协助现场侦查活动,举报情况与案件事实完全符合;

(二)二级举报。认定有犯罪事实,已掌握部分现场证据并可协助侦查活动,举报情况和案件事实基本符合;

(三)三级举报。尚未对犯罪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但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仅提供查办线索,不直接协助侦查活动,举报情况和案件事实大致符合;

(四)四级举报。有部分证据,但未经过核实,仅为推测性举报。

第四条 奖励标准如下:

(一)根据举报,通过侦查破案直接追缴、查获可以估价的涉案物品,依据有关鉴定、评估部门对涉案物品的估价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1.对于涉案物品的估价在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且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根据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挽回经济损失5%-6%(一级举报),3%-4%(二级举报),1%-3%(三级举报),1%以下(四级举报)给予奖励;

2.对于涉案物品的估价在100万元以上且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大案要案,根据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挽回经济损失4%-5%(一级举报),2%-3%(二级举报),1%-2%(三级举报),1%以下(四级举报)给予奖励。

(二)根据举报,通过侦查破案直接追缴、查获假币、假金融票证、假发票等难以估价的涉案物品,依据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三)每起案件举报奖励的最高上限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法律、法规、规章对举报奖励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 举报奖励金按下列程序支付:

(一)奖励金额在3000元以下的,在查证属实并经审批后发放;奖励金额在3000元以上且抓获有犯罪嫌疑人的,在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做出批准逮捕决定并经审批后发放;奖励金额在3000元以上但没有抓获犯罪嫌疑人的,由案件受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奖励意见并经审批后发放;

(二)各单位案件受理中心根据举报人的意愿提出奖金发放的申请,经分局、处或支队领导审核和市局主管领导审批后,到分局、处或支队案件受理中心领取,并办理签收手续;

(三)案件受理中心的直接经办人在发放举报奖金时,现场至少应当2人以上在场见证并签名。举报人领取奖励金时,应在注明案件名称、奖金数额的收据上签名;签名后的收据交由市局和处、支队财务部门保存备查。

第六条 除奖励金外,各分局、处或支队可视情况采用立功、嘉奖等其他举报奖励方式。

第七条 举报人可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

案值巨大、举报人人身安全有严重危险的,举报人可通过电话、信函、互联网等方式举证配合办案。

情况特殊的,经市局领导批准,举报人可以采用其他方式领取奖励金。

第八条 在举报奖励金发放后,由案件受理中心将《破坏和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案件举报登记薄》、《举报有功等级评定报告》、《奖励申请表》、《奖励呈批表》、《奖励举报通知书》、《举报奖金领取收据》等复印件、被奖励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资料归档,并按"机密"等级做好保密工作。

第九条 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受理电话、受理范围和奖励金发放情况,方便群众投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本细则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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