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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东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1〕15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决定将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100元/月(折算的小时标准为6.32元/小时),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0.5元/小时。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从2011年3月1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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