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厅质监字〔201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
为使各省统一掌握监理信用评价标准,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监理信用实际情况,根据《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交质监发〔2009〕5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现就2010年度监理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2009年度全国监理信用评价情况及各省反馈的建议,部对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标准部分条文和采信基础资料进行了释义说明(见附件1和附件2)。请各省在开展2010年度信用评价工作中遵照执行。
二、对于2009年或2010年开工、2010年交工验收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根据《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对监理企业在该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信用状况进行总体评价。具体报送格式见附件3,并以电子邮件报送。
三、各省应建立监理信用管理台账,及时收集、整理、归档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失信行为事实的证明材料,确保信用评价工作客观、规范、有效。
四、为扎实做好2010年度监理信用评价工作,确保各省评价工作步调一致,现对具体时间调整如下:
(一)省级交通质监机构应于2011年3月15日前完成本省监理信用评价资料的审核、确认、汇总、评价数据网上填报与复核工作,并将评价结论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评价过程中,各省应重点审核信用评分大于等于95分的监理企业,必要时可采取实地抽查等手段进一步复核,确保评价结论如实反映监理企业实际情况。
(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2011年4月10日前完成本省信用评价结论的公示工作,2011年4月20日前完成有关申述、举报处理工作,并将审定后的评价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部。2011年4月20日后,部将关闭监理信用评价网上填报系统。
(三)根据各省评价工作开展情况,2011年4月底前,部将对部分省份进行实地抽查。
信用评价工作是规范监理市场行为的重要手段,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按时保质完成工作,并按要求及时上报。信用评价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据充分,不得更改失信行为的扣分标准。如有弄虚作假、隐瞒或包庇失信行为事实等行为的,一经发现,将对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予以通报。
部质监总站联系人:
公路处:邵红勇
电话:010-65293792电子邮箱:shaohy@mot.gov.cn
水运处:胥云
电话:010-65292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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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质监总站
邮政编码:100736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附件1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标准
部分条文释义
部分条文释义
一、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1. jjx101010在一般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中,监理负有主要责任的:根据事故调查组《事故认定或结案报告》,对监理责任认定情况及事故等级或程度进行相应扣分。本条释义对事故进行了细化,具体包括了一般质量或一般安全事故、质量问题、安全生产隐患。扣分主要分三种情形:
(1)在一般质量事故或一般安全事故中,监理负有主要责任的,扣10分∕次;
(2)在一般质量事故或一般安全事故中,监理负有责任的,扣8分∕次;
(3)因监理监管不力,造成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或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扣5分/次。
质量事故、安全事故、质量问题等级划分标准见《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及事故报告》(交公路发〔1999〕90号)、《水运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及事故报告》(交通部水运质监字[1999]404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2007年第16号令)等文件。
质量问题还包括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质监机构责令返工、报废处理,或结构物加固补强造成永久性质量缺陷等情况。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包括施工现场违反交通运输部“四项严禁”规定、现场安全管理混乱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质监机构责令停工整改、特种设备未经检验合格投入使用等情况。
2. jjx101012 被地(市)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或相关部门通报批评的:当通报批评涉及到标准中具体失信行为时,原则上不重复扣分,但应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进行扣分。
3. jjx101013未按投标承诺的条件配备总监、副总监、驻地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的:总监、副总监、驻地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是项目现场监理关键人,其工作能力和稳定性是监理工作有效性的重要保障,即要求关键人配备不仅要满足合同要求,同时其人员变更不得过于频繁。
所谓“未按投标承诺条件”是指监理企业派驻现场关键人的岗位能力不满足合同要求,如关键人主要业绩、职称、专业、资格要求等。主要扣分情况分以下几类:
(1)未按合同约定配置关键人到位的,或关键人到岗时间不足合同约定时间的2/3,应当扣分(5分/人次);
(2)派驻关键人条件有降低的,应当扣分(5分/人次),即使履行变更手续经业主同意的情形;
(3)关键人条件无降低,但每一个关键人岗位在施工监理期内累计变更次数达到两次(含)以上的,从第二次变更起,评价期每变更一次扣2分/人次(即只变更一次不扣分)。
举例:某项目施工监理期为两年(2009年1月至2010年12月),某监理企业承担了总监办业务,按合同要求派驻1名总监,2009年该岗位总监变更了1次,2010年变更了2次,每次变更均履行变更手续也无条件降低,则2009年企业信用评价不扣分;2010年企业信用评价应扣4分。
(4)关键人条件有降低,且每一个岗位在施工监理期内累计变更次数超过两次(含)以上,应按照上述第(2)和(3)条累加扣分。
4. jjx101014监理人员编造《监理日志》的: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监理日志》记录不真实,与实际施工情况或监理事项不符,扣3分/次;
(2)《监理日志》记录不完整,记录的关键信息及数据不全,扣3分/次。
(3)《监理日志》记录不及时,存在事后补记现象,扣1分/次;
5. jjx101015 存在假数据、假资料问题的: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监理企业未按规定频率进行抽检和质量检验(评定),扣3分/次;
(2)监理企业抽检数据不真实,或出现严重偏差的,扣3分∕项次(项指检查指标项,次指检查次数);
(3)假资料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a)套用非本项目的监理计划和监理细则且缺乏针对性和可行性的;(b)巡视、旁站、监理日记等记录不真实、不完整;(c)工程量复核记录不真实;(d)质量安全问题处理复查记录存在编造或不属实;(e)其他监理文件和资料存在编造或不属实的;以上扣3分/项次(即上述几项内容作假,发现一次扣3分;多项内容同时发现,累加扣分)。
(4)监理资料存在冒名顶替代签现象的,扣3分/次。
6. jjx101016派驻到工程建设项目上的监理工程师未进行岗位登记的:按照岗位登记管理办法,未进行岗位登记的监理工程师不得在现场从业,反映出监理企业对人员岗位登记管理工作不重视,其行为应纳入监理企业不良行为。主要有3种情况:
(1)关键人总监、副总监、驻地、总监代表,未在中标监理企业岗位登记的,扣3分/人次;
(2)其他监理工程师,未进行岗位登记的,扣1分/人次;
(3)派驻现场的监理工程师,在中标监理企业岗位登记的人数不足合同要求人数50%的,每少1人扣1分,在(1)、(2)项基础上累加扣分。
7. jjx101018 未按合同约定办理调换手续而调换监理工程师的:“未按合同约定办理调换手续”是指监理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程序征得项目业主同意,擅自更换监理工程师的。分三种情形:
(1)关键人总监、副总监、驻地、总监代表,未按合同约定办理调换手续的,扣3分∕人次;
(2)其他监理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办理调换手续的,扣1分∕人次。
当关键人总监、副总监、驻地、总监代表,既未按合同约定办理调换手续,且发现调换后条件有降低的,应同时执行jjx101018和jjx101013条,累加扣分,即扣3+5=8分/人次。
(3)其他监理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人数配置到位的,扣2分∕人次。
二、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标准
1. jjx102007,在一般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中负有责任的:根据事故调查组《事故认定或结案报告》,对监理工程师责任认定情况及事故等级或程度进行相应扣分。扣分主要分两种情形:
(1)在一般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中,监理负有责任的,扣10分∕次;
(2)因监理监管不力,造成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或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扣8分/次。
2. jjx102009 被地(市)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或相关部门通报批评的:当通报批评涉及到标准中具体失信行为时,原则上不重复扣分,但应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进行扣分。
3. jjx102011 出借资格证书的:是指监理工程师与监理企业无劳动关系,仅将其资格证书信息登记在该企业,并提供证书供企业投标、办理资质许可相关事宜的行为,应扣6分/次。
附件2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采信基础资料
补充说明
补充说明
对《办法》第八条规定作如下补充说明:采信基础资料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 有关单位和部门的正式文件,包括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文件;举报投诉调查处理结果;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认定相关文件;质量监督机构发布的抽查意见通知书、抽查停工通知书、质量安全问题整改通知单等。
2. 项目法人文件,包括业主对现场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检查通报或处罚(处理)文件、项目整改情况报告、与质量安全有关的文件等。
3. 其他文件,包括稽查、督查(察)、检查等活动中对具体行为描述清楚、有检查方和受检方签字或盖章的表格或文档等资料;其他如总监办、驻地办等文件。
附件3
"**省2010年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
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综合信用评价表(示例)"
填报单位(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盖章:
| 序号 | 评价省名称 | 企业名称 | 企业注册地 | 资质类别 | 资质许可等级 | 工程项目名称 | 合同(段)名称 | 合同额 (万元) | 项目开工时间(年/月/日) | 项目交工时间(年/月/日) | 2009年信用评价得分 | 2010年信用评价得分 | 项目建设期间信用综合评价得分 | 主要失信行为代码(jjx10****) | 备注 |
| 1 | ** | *1监理公司 | ** | ** | 甲级,大桥 | **省*1高速公路 | n1 | 330.4 | 2009-5-1 | 2010-6-30 | 90 | 84 | 87 | 1009;1016;1013; | |
| 2 | ** | *2监理公司 | ** | ** | 甲级,大桥 | **省*2高速公路 | d5 | 159.8 | 2009-11-1 | 2010-12-10 | 96 | 90 | 93 | 1016 |
信用评价结果统计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11年 月 日
填表要求:1. 请分别汇总“公路”和“水运”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分专业制表。
2.“企业名称”:填写监理企业的全称,应与其资质证书上名称一致。
3.“企业注册地”:填写监理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的省份。
4.“资质类别”:填写“公路”或“水运”。
5. “主要失信行为代码”:填写失信代码后四位数字;若无失信行为,填写“无”;多项失信行为,以“;”间隔。。
6.“备注”:企业任何年度信用评价涉及“直接定为d级”失信行为,请在该栏明确说明。
7. “信用评价结果统计人”,“联系电话”:填写省级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信用评价统计工作人员及联系电话。
8. 本表以a3纸打印。